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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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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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课件
保险合同课件
【篇一:
保险课件2】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衡量标准:
是否会因为投保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损失。
把握保险利益的概念需要注意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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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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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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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合同利益。
案例:
一外地游客一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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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利益:
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非法获得的财产、走失物品、违禁品不存在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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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技术资料、艺术品等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一般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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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法定关系。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境外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
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
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险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包括:
1.现有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2.预期利益:
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
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4.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案例:
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有的理赔员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为什么?
六、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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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
案例:
某年2月10日,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足额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房屋的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
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王某也按合同交纳了保险费。
同年6月9日,王某购买了一套新房,将原有住房卖给了张某。
双方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款项。
不料,10月20日,因张某家的煤气泄露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张某找到王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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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保险法》第34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2009年《保险法》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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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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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二、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
(一)单一原因
(二)多种原因
1.多因连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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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2.多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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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
3.多因并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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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
案例:
1918年一战期间,里兰船舶公司起诉挪威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判例。
里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的潜艇用鱼雷击中了,但仍然拼命驶向哈佛港。
由于港务当局害怕轮船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拒绝其靠近港湾。
该轮船只好离开港口,在航行途中,
船底触礁而沉没。
由于该轮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没有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告上法院。
法院的判决是:
近因为战争,保险公司胜诉。
虽然在时间上看导致损失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轮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摆脱险情,触礁也是因为险情没有解除而导致的。
因此,船只被鱼雷击中是战争所致,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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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不承保疾病)。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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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
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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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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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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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相撞,撞出一个洞,经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
途中,水从漏洞涌入,最终弃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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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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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用于弥补损失,但是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如:
标的出险时贬值);
2.以保险金额为限(如:
标的在出险时生值);
3.以保险利益为限(如:
标的出险前已卖出一部分)。
若以上三个不一致,以最低的为准。
举例:
补偿金额的3个限定
1、投保人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付多少元?
2、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付多少元?
3、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付多少元?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
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主要适用于农业保险。
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数额,由保险人赔偿其差额。
赔偿额=限额-实际收获价值
(2)免责限度赔偿:
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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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免赔、绝对免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五、派生原则之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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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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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其计算公式为: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例题:
a、b、c三家保险公司先后承保同一财产,其价值为50万元,保险金额分别10万、20万和50万元,该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30万元。
请计算:
(1)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2)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3)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六、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1.含义:
代位追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的条件
★保险人对该标的的损失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注意:
追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限,如果代位追偿所获得的金额超过了实际支出的赔偿金,应该将超过的部分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否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如果保险人赔付前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的,保险人不予赔付;之后放弃的,放弃无效。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
案例:
小学生王某,男,11岁。
1999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当年10月5日王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时气绝身亡。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王某的赔偿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2005年3月1日,在学校的组织下,杨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0000元。
杨峰交纳保险费27元。
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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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日,杨峰被无驾驶证的欧某大帮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伤。
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欧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峰无责任。
杨峰在医院用去门诊治疗费198.60元,住院治疗费19906.39元,共计20104.99元。
2006年8月1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欧大帮赔偿杨峰医疗费2010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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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杨峰及时给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公司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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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案例:
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李某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永安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请问:
1、李某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案例:
某被保险人为汽车投保了车损险。
后发现汽车有点毛病,就将车开到修理厂想请教一下师傅,谁知没有遇到修车师傅,就和修理厂厂长说好车子暂时停在厂里一两天,等师傅回来给看看是啥毛病。
但是没有和修理厂办任何手续,也没有留下车钥匙。
被保险人两天以后因急事去了美国,车子也就一直停在厂里了。
其间修理厂厂长由于车子停在厂里占据了空间,妨碍正常操作,又无法将车推走,多次想方设法联系车主,均无结果。
三个月后,修理厂的一名工人在搬运发动机时,违反操作规程,直接将发动机放在地上拖行,溅出的火星引燃了沉积在地面上的乙炔气体,引起大火。
由于没有钥匙,施救人员无法将车推走,大火倾刻间将汽车烧毁。
被保险人回国后,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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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支付完赔款后,能否追偿?
(二)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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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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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
【篇二:
车险条款课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
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篇三:
3保险合同.ppt.convertor12】
第三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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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学习保险合同?
在保险业中,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为的过程是围绕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展开的。
保险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
什么是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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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在自
愿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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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1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约束法律关系(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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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
的法律行为。
③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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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性:
①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补偿性——限于损失部分
②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条件性——合同规定的条件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
个人性——权利义务的指向:
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④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当事人以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
要式性——特定的形式、特定的程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与保险合同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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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insurer):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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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applicant):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①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③必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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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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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
【案例】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
——关于条件②
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
“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
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
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
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
“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
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
”
【分析】不具备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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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
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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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首先应为合法的利益,其次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第三为确定的利益,最后是具有利害
关系的利益。
【两种不同的界定】
一、利害关系论。
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有这种利害关系存在就具有保险利益。
(英、美)
二、同意或承认论。
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或承认,就对其寿命或身体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德、日、瑞)
【我国的做法】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案例解决】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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