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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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篇一: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享受社保、税收等补贴优惠政策已经很多,比如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含失业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按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规定税款,地方政府可上下浮动20%。
篇二: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简介:
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简介:
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旨在取消户口性质淡化户口观念,而民众的期待和热盼不仅在于城乡二元身份的取消,还在于消除不同户籍所承载的福利差异,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现实语境下,消除公众对户口的权利焦虑其难度可想而知,积分落户制会否造成新的不公?
篇三: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
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X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
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
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
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
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201X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X-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
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不少省份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在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国版意见提出实行差异化的迁移政策,针对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个类别做出不同要求。
对照来看,不少省份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规定宽松。
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
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
国版意见要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但贵州省规定,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同样全面放开。
此外,国版意见提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城镇落户率,吉林省进一步明确,这四类人群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
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
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学者更关心的是户口一元化后的平权问题,。
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
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篇
四: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新网北京5月28日电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1X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意见均明确了本地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并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其中,贵州提出,从201X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黑龙江提出,从201X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均提出将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在目前公布的16个省份的户籍改革意见中,对于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袭了“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中的内容。
在申请居住证的年限上,各地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在居住证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所需条件上,大多数省份并未明确具体年限,仅新疆和贵州较为具体。
其中,新疆提出“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贵州提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
各地的“语焉不详”也与目前缺乏“国家版”的顶层设计有关。
事实上,自201X年12月4日开始征求意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几个月的时间,但尚未出台。
不过,《关于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因此,这一办法年内出台实施应是大概率事件,而这也将为各地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居住证制度将使中国朝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重要一步。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无法一步到位,通过设立门槛并不高的居住证制度,可以那些已经进入到城市的外来人口能享受到一定范围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也认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
附送:
户籍制度改革重在剥离户籍背后的特权
户籍制度改革重在剥离户籍背后的特权
户籍制度改革重在剥离户籍背后的特权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并非中国独此一家,只不过称呼不同、具体的管理手段有所差异。
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即城乡二元建构户口制度始于新中国初期,期间也几经变迁。
这种制度在当时顺应了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和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需要,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件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制度日益显现了它的弊端。
严格划分农与非农、城镇与城市,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造成了同一国公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阻碍了作为最重要、[本文转载自最有活力生产要素的人的自由流动,滤布阻碍了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产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所诟病,改革势在必然。
所幸的是,国家已意识到了这一突出问题,正着手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少省份已先行一步,力图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但是要改革,就要首先了解症结所在,最大问题在哪里。
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之所以要改,并非户籍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在于户籍背后、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那些衍生物、那些特权。
同样实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如此严重的负面效应,就在于他们没有往户口上附加特权。
明白了这一点,就明白目前科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把长期受户籍制度保护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各种制度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还户籍制度本身应有的面目。
鉴此,个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做以下一些工作:
一、应该择机修改《宪法》,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82'宪法虽然被称为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宪法,但由于当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宏观环境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没有得到确认和恢复。
现在,应该对宪法进行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颁布确保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户籍法》(或称《户籍登记法》),本文来自.gongwen123.废止沿用近半个世纪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该条例不仅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迁徙自由而且由此衍生了诸如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政治权利等方面的不公平,违背宪法宣扬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则,造成人生而不平等、人生而不自由的事实。
户籍管理将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修改《选举法》中农村和城市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规定。
这些都是我国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所要履行的义务。
取消《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等限制规定,我们的大城市其实并不“大”,回到十五届五中全会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发展中解决“城市病”。
二、在《户籍法》中确立以实际工作和生活是否需要为条件的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以登记制取代审批制。
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在哪里登记户口。
如泰国的事后迁移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遵守当地制度及已生活一定期限的居民,本地政府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
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条件法定原则,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当地税赋负担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freekan.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现在学者官员普遍主张以是否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注:
指拥有产权的房子)、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作为落户的条件,这又是在制造一次不平等的事实,禁锢了人的自由流入和流出,不利于地区间的均衡发展,最终也只能是一场有钱人的游戏。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存在、大量需要在本地工作和生活又无钱购房的公民的存在、有钱购房却不实际居住的公民的存在,如果照此执行户籍登记,更易出现人户分离,有人无户口,有户口无人的情况,不登记不等于迁徙事实的不存在,只能使人口的统计和管理信息以及城市规划等部门的管理信息失真,从而使决策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只要公民能找到正常住所(包括购房和租房)、能养活自己、能遵守当地制度、能按时交纳当地税赋就能在居住地登记户籍。
三、彻底实行户籍与社会福利待遇脱钩的政策原则。
在《户籍法》中应开宗明义地表明其全部功能在于:
一是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如参与当地的选举;
二是为国家行政管理奠定基础,提供人口数据。
取消一切附加在户籍上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
凡是与户籍挂钩的就业、教育、住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均应完全脱钩,有关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一切政策法规应一律废止或修订。
目前在建立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时,往往强化与户籍制度的关系,这种发展方向是十分令人忧虑的,将为已经开启的户籍制度改革增加难度。
我们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垄断支配程度,提高社会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进一步扩大实行福利保障付费享受制度,最终将户籍尤其是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为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任何人对户籍的非理性眷恋,利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能合理有序地流动起来。
四、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行政机构的应对变革、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缩水、生产与分配的重大调整、社会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等等,必然会有重重阻力,但改革户籍实是大势所趋,因而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来减少阻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首先,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公安部一部之力不可能真正成功,需要一个更具权威的、能跨部际协调、得到充分授权的机构来统领这项工作。
其次,开征如日本住民税类似的税种,但凡户籍迁到居住所在地,就要向居住地政府依法交纳该税种,当然也就可以享受居住地的福利待遇,如教育、环卫保洁、当地医疗补贴、失业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这部分的税收全部用于当地政府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充实失业基金;不交该税种不享受当地福利待遇,需要额外购买;城乡、大中小城市间的该税种税额要有差异性。
再次,废除以户籍为依据的城镇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录用制度,保障全体公民就业地选择自由。
第四,每个公民配发一个以身份证为基础的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号,将自己在各地就业时缴纳的个人保险金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存入个人帐户,压滤机滤布其余缴存国家设立的保险基金库,作统筹安排;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依法缴纳保险金是公民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五,农村的土地资源应实行合理流动,对现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改革。
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入股、转让、租赁等,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解放一部分农民向城市合理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
国际经验表明,当城市化水平达到70%时,城乡差别才能消除。
我国城市化水平仅为30.4%,相差甚远。
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与之适应的土地制度等一系列限制农民的政策,加剧了城乡矛盾,扩大了城乡差别,是导致城市化滞后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户籍制度改革重在剥离户籍背后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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