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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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
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
(一)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
(二)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
(三)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验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出具建设工程与规划是否相符的测量报告,主管部门依此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文物——紫线;道路、用地、建筑——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电力——黑线
第二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
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分区规划。
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
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近期人口规模不足两万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九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城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一)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居住用地;
(二)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
(三)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
(四)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
(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六)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二十条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
编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关于该村庄的职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方向等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资料采集。
为便于收集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归档。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
第二十三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地兼容与适建】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1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
地类型
用地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R2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W
S1
S3
U
G1
G2
二类居住
用地
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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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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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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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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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用地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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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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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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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服务
业用地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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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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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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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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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设施
用地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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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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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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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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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医疗卫生
用地
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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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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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用地
C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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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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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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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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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类工业
用地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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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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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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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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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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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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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类工业
用地
M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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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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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仓储
用地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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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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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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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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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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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
用地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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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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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
S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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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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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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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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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公共绿地
G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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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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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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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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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防护
绿地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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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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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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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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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场用地
×
×
×
×
×
×
×
×
×
×
△
×
×
△
×
●
注:
1、●可相容×不相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表3-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普
通
特
殊
公
共
生产防护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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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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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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