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刑事诉讼法本科网上测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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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刑事诉讼法本科网上测试题
(2017年末更新)
一、简答(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①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②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
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2.试述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
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
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
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简述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
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功能,间接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它的功能是:
①排除犯罪嫌疑功能;②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功能;③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④独立的证明功能。
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②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③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
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④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
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决。
4、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地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权利:
①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⑤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⑥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③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④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⑤遵守法庭秩序。
5、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地位:
首先,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其次,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再次,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被告人权利:
①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②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③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④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⑥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⑦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被告人义务:
①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②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③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⑤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二、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60分)
1、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
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之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吕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自己提供律师,因此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
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吕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吕某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吕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吕某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于律师会见?
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答:
吕某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
侦查员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
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按键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本案在第6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的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
答:
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吕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人民法院为吕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吕某拒绝任命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答:
人民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
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
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
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
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请回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
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错误。
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错误。
正确做法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上诉也无抗诉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某市中级法院法官陈某偶然路过一家棋牌室,发现有大量的年轻人出入,这与棋牌室中老年人居多的特点不符,出于警惕,陈某假装牌客混进棋牌室查看。
经过调查,发现棋牌室暗道通向的民房里有大额赌博行为。
多次赌博与赌徒混熟后,潜入民房,于是用携带的数码相机、录音笔等器械,获得了第一手资料。
出来后,陈某将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重大赌博团伙。
陈某录制的影像资料成为破案的重要证据。
后来该案移交市中级法院,正好陈某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在审理时,有罪犯认出陈某也曾参与赌博,当庭揭发。
问题:
(1)陈某的调查取证行为的属性是什么?
答:
陈某的调查取证行为不是工作内容,属于偷拍偷录行为。
(2)陈某在诉讼中的正确身份应该是什么?
为什么?
答:
陈某在诉讼中的身份应该是作为证人,因为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优先原则。
(3)罪犯揭发陈某之后,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答:
法院应该立刻重新组成合议庭,将陈某回避出去,并要求陈某以证人的身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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