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基本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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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基本要点
前言
为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进一步普与和提高医务人员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
为此,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基本要点》。
本次培训的重点传染病主要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等。
鉴于上述疾病特别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肺炎,因此,本要点还专列了不明原因肺炎一章,以提高肺炎病例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水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控制疾病的扩散和蔓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要点的内容,尽快组织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打下坚实基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2006年10月
第一章传染病基础知识培训要点
一、概述
(一)我国法定传染病的种类与名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
甲类传染病2种,包括: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包括: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0种,包括: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1.传染过程
传染过程是指病原体进入宿主机体后,与机体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过程。
宿主感染病原体后,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结局,如病原体被清除、隐性感染、病原携带状态、显性感染甚至死亡等。
2.传染病流行过程
传染病流行过程是指病原体从已受感染者排出,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侵入易感者机体而形成新的感染,并不断发生、发展的过程。
流行过程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
传染源是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且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和动物,包括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的动物。
传播途径指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后,侵入新的易感宿主前,在外环境中所经历的全部过程。
传染病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传播途径有经空气、水、食物、接触、媒介节肢动物以与医源性传播等。
人群易感性是指人群作为一个整体对传染病的易感程度。
3.潜伏期
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入机体后到出现最早临床症状前的这一段时间。
潜伏期的流行病学意义:
根据潜伏期判断患者受感染的时间,用于追溯传染源和确定传播途径;根据潜伏期的长短,确定接触者的留验、检疫或医学观察期限;根据潜伏期确定免疫接种时间;根据潜伏期评价预防措施效果;潜伏期长短还可影响疾病的流行特征。
4.传染期
传染期是指传染病患者排出病原体的整个时期。
传染期的流行病学意义在于它是决定传染病病人隔离期限的重要依据。
同时,传染期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疾病流行特征。
5.病原携带者
病原携带者是指没有明显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病原携带者按携带病原体的不同而相应称为带菌者、带毒者、带虫者等。
病原携带者按其携带状态和临床分期的关系,分为三类。
(1)潜伏期病原携带者:
即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者。
可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的疾病较少,如霍乱、痢疾等。
这类携带者多数在潜伏期末排出病原体。
(2)恢复期病原携带者:
指临床症状消失后继续排出病原体者。
相关的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乙型肝炎等。
一般恢复期病原携带状态持续时间较短,凡临床症状消失后病原携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称为暂时性病原携带者;超过三个月者,称为慢性病原携带者。
少数人甚至可携带终身。
(3)健康病原携带者:
指整个感染过程中均无明显临床症状与体征而排出病原体者,如白喉、脊髓灰质炎等。
6.疾病的流行强度
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某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与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与流行等表示。
(1)散发:
指发病率呈历年的一般水平,各病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显联系,呈散在发生。
(2)暴发:
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中,短时间内突然有很多相同的病人出现。
这些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传播途径。
大多数病人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
(3)流行:
指某病在某地区显著超过该病历年发病率水平时(如3~10倍)。
有时疾病迅速蔓延可跨越一省、一国或一洲,其发病率水平超过该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流行水平时,称大流行,如流感、霍乱的世界大流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与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与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与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与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与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与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与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1.对病人的管理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
其中,隔离病人是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它是将处于传染期内的病人安置于一定的场所,使其不与健康者或其他病人接触,以减少引起新感染者的机会。
隔离期限应根据该种传染病的传染期来确定。
一般在病人临床症状消失后,经2~3次病原学检查(每次间隔3天)为阴性时,即可停止隔离。
2.对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对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采取医学观察和留验等措施。
医学观察和留验的时间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或参照《传染病学》附录“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与观察期”。
(1)医学观察:
即对传染病接触者定期进行访视、问诊和测量体温,接触者可照常参加工作和日常活动。
医学观察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接触者。
(2)留验:
也称隔离观察,是将与甲类传染病病人的接触者隔离于专门场所,限制其活动,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定职责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与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与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三)医疗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与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与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对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者,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者,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四)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与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与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与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五)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与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与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
(一)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三)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分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与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四、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的填写、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3.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二)责任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报告范围
甲类、乙类与丙类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四)报告技术要求
《传染病报告卡》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与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五)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
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六)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报告数据管理
审核: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与时向填卡人核实。
订正: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与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与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与时订正。
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
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与时补报。
查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与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八)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
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地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医院感染控制
(一)医院感染概念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院感染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传染病的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措施
本节传染病的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措施主要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
基本要求
1.病人应当集中诊治。
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初筛门诊/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2.医院应当根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3.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消毒技术
1.空气消毒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1)通风:
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
2.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和消毒
医院的初筛门诊/发热门(急)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都应当进行清洁,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当先清洁,再进行消毒。
(1)清洁的一般要求
清洁工作应当分区进行,采取湿式清洁;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应当分区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2)物体表面和地面的消毒
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消毒:
当物体表面和地面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病人接触过的物体表面以与收治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消毒方法:
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0.5%的过氧乙酸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作用15-30分钟;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于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的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3.终末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病人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
(1)空气消毒
0.5%过氧乙酸喷雾;也用15%过氧乙酸溶液加热蒸发。
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2)物体表面和地面
清洁后,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和拖地。
(3)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按照下述6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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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重点 传染病 防治 知识 培训 基本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