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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牙景区招标书
Documentserial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门牙景区招标书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第一册
项目名称:
旅游项目制作
(门牙景区导视系统设计制作)
项目编号:
JNCZJC-2015-050(A包)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三月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2
一、
总则·····························································································2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4
三、
响应文件·······················································································4
四、
磋商保证金···············································································7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7
六、
公开报价·························································································8
七、
评审步骤和要求···············································································9
八、
履约保证金····················································································12
九、
公证费/见证费················································································12
十、
签订、审核合同·············································································12
十一、
处罚、询问、质疑···············································································13
十二、
保密和披露··················································································14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15
第三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24
第四部分
附件····························································································36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中所述服务的采购。
2.定义
“采购人”名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货物”指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非进口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采购只接受非进口产品报价。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潜在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报名或报价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
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报价均无效。
具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资质条件。
供应商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须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登记报名。
供应商不用交纳磋商保证金。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
如果允许,除均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提供“联合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全权代表参加采购活动,并承担采购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参与,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
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供应商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报价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3)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首先以报价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4)联合体成交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采购的全部相关规定。
6)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报价,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报价。
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报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报价均将被一并拒绝。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报价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采购有关的费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5.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传真和电话(手机)号码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供应商未回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分两册,由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册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报价邀请
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
第八部分项目需求和服务方案要求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
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报价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报价予以拒绝。
9.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规定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公开报价后补正。
响应文件一式4份(1份正本、3份副本)。
供应商在每一份响应文件封面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胶装),未进行胶装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0报价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投报多包的,须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
如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须在技术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
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着处注明,只有公开报价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审时予以考虑。
报价优惠应对应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
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审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1.报价有效期
自公开报价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
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2.报价内容填写说明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为(A4),技术文件应与正文一致,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包号、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日期。
(格式详见附件1)
报价一览表为在公开报价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供应商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报价予以拒绝。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响应文件的签署与其他要求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规定。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以及单独密封的3份报价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的顺序统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粘贴,否则,报价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响应文件密封袋内装响应文件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为方便公开报价,还须将报价一览表3份另外单独放在另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5.报价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拒绝接收。
16.响应文件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撤回报价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在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
五、公开报价
17.公开报价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报价。
采购人授权代理人、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公证员/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供应商参加公开报价的授权代理人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公开报价时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公开报价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公开报价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证员/律师对公开报价过程进行公证/见证。
六、评审步骤和要求
18.组建磋商小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
19.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0.初步评审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服务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A、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9条“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
D、单独密封的3份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E、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项目需求和服务方案要求”中带“★”号部分任意一款不满足要求的;
F、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G、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H、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I、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J、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1.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22.综合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具体评分细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24.评审过程要求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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