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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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怎么办
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怎么办
篇一: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别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问题一:
职工代表大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与工会有什么区别?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两者性质、任务不同,代表机构也不同。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曰常工作;而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又是会员代表,所以,这两大组织人员有时存在重叠情况。
问题二:
职工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问题三:
某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又非常多,是否可以简化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交由企业工会讨论?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对于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
是法定必经程序,并没有可用工会讨论来替代的规定。
因此,该企业要通过
规章制度,必须先由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
如存在囷难,则该企业可以通过召开全员大会、邮件群发或张贴公布等形式将规章制度交由全体员工讨论。
问题四:
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及工会筹备组成员的请示报告;
(2)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工会小纽;
选举工会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主席及委员候选人;(4)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5)办理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其中,工会主席一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上一级工会审批。
至于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
提名人数未具体限定,可根据情况等额或差额选举■:
同时,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问题五:
在工会组建过程中和工会成立后,企业有哪些义务?
企业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的建立及工会正常活动;(2>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经费,其中包括外籍员工的工资性收入;(3)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4)在提前征得企业同意后工会委员于生产或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参加会议或从事工会工作,公司需要照发工资,并保证其他待遇不受影响;(5)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除非有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问题六:
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会彩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不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没有强制建立的义务,如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可与职工选举的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不会影响制度的效力。
问题七:
在庭审中,某企业作为证据提交的规章制定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记录,仅提交了工会开具的讨论证明,该证明是否可作为经过民主程序的有效依据?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主要包括两步骤:
先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再根据讨论的最终结果,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
这两个步骤缺一不可,仅有工会证明并不能代表严格履行了民主程序。
篇二:
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用”?
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用”?
国有企业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因改制引发血案的阴影尚未散去,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又传来因改制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8月12日到15日凌晨,工人因不满公司改制后所给予的解雇赔偿过低而举行抗议活动,一度占据厂房并挟持一名当地官员。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指出:
“从现在开始,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
”事实上,有关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职工利益的保护,全国总工会和国资委均有明确意见,早的如20XX年12月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近的如全国总工会8月14日发出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8月14日发出的通知中特别指出: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
问题是,为何各级政府如此重视被裁撤职工的利益问题,在国企的现实改制重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
而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有担负起保护职工权益的责任?
如果说林钢、通钢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工权益问题只是个案,那么我们可以将问题指向相关企业。
但问题是,这两个案例并非个案,而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发生的现象。
这两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只在于它们将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公众关注。
如果查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会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发现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非常之多,既可以决定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要规章制度,同时还能评议监督各级行政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甚至有关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也有权审议。
为什么这个大权在握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却没有能够保护职工的权益?
这还要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机制说起。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每个职工直接参与议事的机构,而是通过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来参与民主管理。
虽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规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额的1/5”,在20XX年《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
但相关文件的强调恰恰表明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线工人比例的不足,在现实中,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大都是原来企业中层管理以上的人员,来自一线工人的数量则是少之又少。
而这些中层管理人员,在绝大多数的并购重组中,往往是受益一方,如在通钢改制过程中,据报道,“建龙来了后,职工工资没怎么涨,但中层和高管的薪酬却翻了好几倍,一下子拉大了与员工的差距。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安置方案中,作
为普通职工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了。
而且,那些严重损害普通职工权益的重组方案一旦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那么所有的员工就应该遵照相关约定。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如果职工和职工代表对这些决议存在不满,也没有合理的补救途径,甚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还特别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负有“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一旦职工的合理诉求没有能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体现,而且在当下中国社会保障等制度不甚完善的情况下,职工往往会通过众多非理性的途径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情绪,由此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是之故,解决当下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侵害职工权益的乱象,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选举职工代表的过程中,要注意职工代表的广泛性,充分照顾一线工人的利益。
但是还不够,为了防止普通职工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还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在涉及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中,应该以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同意视为通过,而不仅仅是简单多数同意即可。
唯有此种严格的程序,才能防止重蹈通钢和林钢的覆辙。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一般包括: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
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
开幕词应简要讲清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
此后宣布大会议程。
应当注意会前正式通知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面应安排好生产、工作,保证代表的出席率。
职工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代表团(组)长请假。
2、由企业领导人做工作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
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4、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同时对大会
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
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8、大会发言。
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9、选举。
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推行厂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厂务公开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运作中,厂务公开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一、认识还不到位。
一些企业领导对厂务公开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至今仍未把厂务公开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没有把自己当作厂务公开的主体。
他们有的认为搞厂务公开是走形式,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所以不想公开;有的认为搞厂务公开一切都得按程序、规定办理,是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所以不愿公开;有的认为搞厂务公开不仅会削弱手中的权力,还会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怕失权怕暴露问题,所以不敢公开,最终导致对厂务公开只是消极的接受,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同时也有不少企业职工对厂务公开漠不关心,认为厂务公开是领导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或认为厂务公开的目的是反腐败,而中央下发那么多文件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厂务公开也难有什么作用,因而对厂务公开持观望、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参与”的意识不强,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运作不够规范。
不少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形式、轻效果”问题,表现在工作上,一是公开不真实,二是公开不具体,三是公开不全面,四是公开不经常。
有的企业还采取无关紧要的公开而实质性的不公开,事前不公开而事后公开的做法,公开内容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只公开一般的事项,而对职工最关心而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核心的、实质性的、职工最需要了解的内容,如企业改制情况、收入分配情况、社会保障情况、重大投资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大宗业务联系费用情况和干部评议与聘用情况等,则很少公开,有的只字不提,形成半公开或不公开,致使厂务公开无法达到预期的实际效果。
三、机制尚需完善。
当前在推行厂务公开过程中,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总体上不够到位的状况,致使党、政、工三方协调机制未能很好发挥作用。
如国家有关条例明确规定:
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党委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行政领导是第一执行人,纪检部门是第一监督人,工会是第一组织实施人。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和部门还没有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全局中去把握、去布置、去考核,党、政、工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工作不力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从而影响了整体优势的发挥,阻碍了厂务公开的发展。
以上诸问题,不论是认识上的偏差,还是具体工作中的不足,都给厂务公开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厂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要进一步加大厂务公开宣传力度,首先使企业领导充分了解厂务公开对促进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督促他们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
分认识推行厂务公开的长期性和紧迫性;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着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充分认识厂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不断增强推行厂务公开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做好厂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把厂务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计划,融入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确保厂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其次,要努力提高企业职工对厂务公开的认识。
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职工真正清楚厂务公开的性质、目的、意义,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抛弃“事不关已”和“无所谓”的政治冷漠思想,树立“公开”意识,积极“参与”进去,主动关注企业发展,真正做好当家的主人。
第二,突出重点,规范运作。
推行厂务公开,必须突出重点,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模式,规范厂务公开的各项运作。
一是要明确厂务公开的标准。
对每项厂务公开内容所要达到的公开标准进行量化分解,详细制定每项公开内容采取何种公开形式,何时公开,由谁负责,如何公开,实现公开内容、形式、周期、责任人、落实标准的对应和统一。
二是要明确厂务公开的程序。
首先,公开者应根据公开依据确定公开内容,凡是具有公开依据的公开内容必须公开。
其次,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充分考虑公开环境的因素,选择不同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再次,实事求是的向职工公开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确保公开内容客观真实。
最后,注意收集公开后的信息状况,然后将公开的信息状况反馈给职工,保证公开工作正常运行。
三是要强化厂务公开的责任。
要明确规定厂务公开的内容由谁负责提供资料,谁负责落实公开,谁负责征询意见,谁负责督促整改,谁负责结果反馈,谁负责检查考核,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作有序的厂务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协调配合,完善机制。
要建立健全由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主体运作、纪委监督检查、工会日常负责、职工广泛参与、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职责分明、运作有序、参与广泛、监督有力的厂务公开保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合力。
其中,保障机制保证厂务公开的顺利进行,监督机制监督厂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则是监督机制的有力补充,起着强化监督机制的作用,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建立厂务公开保障机制应确定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如明确公开主体,弄清公开依据、找准公开内容、把握公开对象、选择公开形式、建立公开机制、制定公开程序、强化公开监督、注重公开评估等。
建立厂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认真给予解释和答复,充分依靠职工搞好厂务公开的监督。
建立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监督中发现的该公开而不公开,或搞假公开欺上瞒下引起职工强烈不满的有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其责任,该批评的批评,该查处的查处,坚决为公开工作扫清障碍,同时也为厂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
(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支持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刚性约束力不强,缺少行政约束手段,从而造成在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
1、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从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讲,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分配理解为企业单方决定工资分配,他们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给职工涨工资,涨工资就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从企业员工来讲,由于受传统工资体制的影响,工资问题一直是由企业领导来决定,增资的问题是领导说了算,他们只知道企业效益好了,就应该给职工涨工资,没有与企业经营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问题的意识。
2、政府部门领导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视、支持、指导有待进一步提高,督导力度有待加强。
政府部门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影响投资,工作只停留在下发文件,是否落实情况则有所忽略,从而造成部分企业拖延不办或者协商也只是流于形式。
3、企业工会干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是工会干部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有些企业工会干部兼职较多,缺少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方面的政策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是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存在差距,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协商是平等的两个法律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上缺少对工会干部的必要的保护,工会干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工会干部害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与经营者、职工等发生矛盾,影响自身的饭碗,对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畏难情绪。
与此同时工会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还面临着协商难,签定难、履行难等问题。
篇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简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
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
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重庆市工会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原《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6日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的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
新建单位应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
凡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督促其组建工会。
第九条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
市和区、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市)级产业工会。
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第十条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重庆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非法撤销,或者与非工会组织及机构合并,或者归属于非工会组织和机构。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重新建立工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十六条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单位应与其订立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让其下岗。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同级行政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工会应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
地方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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