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定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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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定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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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定稿2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鉴于甲方、乙方、丙方承诺各自享有足够的权利或授权订立本合同,自愿遵守民间借贷的规定与习惯,承袭行业约定俗称的理解和社会公众对其一般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
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载内容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
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乙方保证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实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乙方承诺:
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2.1甲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内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
2.2
资金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于乙方
使用。
乙方承诺该笔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
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如
因违反资金用途或相关法律法规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乙方须自行承担责任
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3
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2.4
借款期限为
(年/月/天):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
准。
第三条借款的发放
3.1借款发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取得相关担保权利证明,并承诺该权利无瑕疵且该担保权利须经甲方认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需要)
3.2借款发放方式为:
甲方在确认本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实际生效并持续有效后,即向乙方支付所借款项。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借款利息、付息及服务费
4.1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
日
结算,借款总利息为人民
(大写):
元(¥
元)。
4.2乙方付息采用
的方式。
4.3当实际借款天数不足30日时,如借款人已提前支付30日息,则超过25日(含)按30日计息,未满25日按日计息,多余按日退息。
4.4
双方约定服务费按
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4.5
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利息及服务费,支付日期为
。
4.6乙方及丙方已充分理解并认识到逾期支付本金、利息及服务费将产生高额的罚息(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执行),乙方及丙方接受这一约定,并承诺不
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予以抗辩。
第五条借款偿还与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
5.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向甲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服务费。
实际还款日以款项实际到达甲方账号为准。
5.2甲方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3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归还所借款项,乙方需考虑划款在途时间,若还款到达甲方账号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借款结息日以款项实际到达甲方账号的日期为准。
5.4乙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的方式以当期银行凭证记载为准,乙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凭证及回执等文件。
第六条提前还款
若乙方需要提前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应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
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提前还款的本金、利息、服务费等数额及结算方式
有关内容。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未按合同约
定借款用途的挪用罚息)及服务费。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收取相关的费用。
7.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7.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乙方付息还本的情况。
7.4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对乙方和丙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
7.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借款用途、要求乙方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其它甲方认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报告,乙方不得拒绝。
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务费等费用,直到解除合同。
7.6甲方在发现乙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丧失或即将丧失偿还能力时,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
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
务费等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所借款项。
8.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服务费。
8.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4乙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当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8.5乙方遵循甲方办理借款的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及其经营状况、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有义务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8.6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认为下列事项可能严重影响乙方偿还能力的,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担保,在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之前可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借款。
如乙方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服务费:
(1)对乙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刑事案件、诉讼、仲裁、行
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乙方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5)乙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乙方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乙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对其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7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
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
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
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
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
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九条担保
9.1为了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丙方同意为乙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丙方保证的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及息费(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实行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登记费、咨询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等。
9.2丙方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3乙方到期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先于乙方的房屋抵押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与乙方的房屋抵押的担保同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
9.4本合同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甲方可不受《物权法》第176条的清偿顺序拘束,可直接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丙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0.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为违约:
(1)乙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
责任,甲方认为影响债权安全的;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的;
(4)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未能按甲方要求另
行提供新的担保的;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7)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10.2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分乙方的抵押物,并追究丙方的连带担保责任。
有权按照公证书、委托书赋予的权力直接处置抵押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4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服务费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利率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1)逾期借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
(2)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
借款总额的‰/天;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
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10.5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鉴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若乙方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追究丙方的连带责任;
甲方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
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
清利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1.1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对于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由各方协
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
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各方已认真审阅本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已向乙方、丙方做了详细说明。
各方对合同所有内容不存在误解与疑义。
13.2乙方承诺,与乙方有关的财产共有人均已明知乙方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并对此无异议,如需共有财产偿还时,共有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抗辩。
13.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13.4三方一致同意将本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乙方承诺,如乙方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条的设置不构成对丙方担保责任的减免。
13.5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为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签署本合同时,三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
均完全理解并无任何异议。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及盖章):
乙方(签字及盖章):
丙方(签字及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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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 合同 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