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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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7〕181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特别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哈尔滨、常州培训中心:
为加强出纳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控制能力,适应全行会计营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总行对现金出纳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全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新制度精神,及时转变管理理念,确保新制度贯彻落实。
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会计营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全行出纳业务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纳综合管理系统上线使出纳业务管理手段发生了巨大变化,规章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新制度是新模式、新手段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是改革推进的基础保障,各级行对此要有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制度精神,转变管理理念,调整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不适宜的习惯做法,切实抓好新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深入理解制度规定,准确把握新旧制度差异。
本次修订整合了原《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检查办法》等三个制度,修订为《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特别检查办法》(以下合并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与原制度比较,主要变化在:
一是明确了出纳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出纳业务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的要求,以做到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岗位之间职责明晰,相互制约,人尽其责;二是强化了对金库和柜员尾箱的风险控制,明确和细化了金库作业、出入库管理和营业机构现金调拨、尾箱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调整对出纳业务常规检查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各级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和会计、营运管理部门可在非营业时间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以及检查尾箱的规定;四是为加大对现金实物的检查力度,扩大了金库特别检查的范围,包含了对柜员尾箱的检查;五是增加了现金备付管理的相关内容,把现金备付管理作为防范风险和降低无效资产占用的有效手段;六是增加了风险控制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不兼容岗位相互制约、岗位轮换和其他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七是结合出纳综合管理系统上线,增加或调整了相关规定。
三、认真执行新制度,加强出纳业务风险控制。
严格规范操作,控制出纳业务风险,确保金库和营业机构现金资产安全是我行出纳工作的重要任务。
各级行要把新制度的贯彻落实和防范风险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基础管理,严格规范操作,以金库和柜员尾箱为重点,认真做好会计营运体制改革、前后台业务分离、金库集中配送等改革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出纳案件风险。
四、加强出纳管理系统上线工作管理,做好与新制度协调配合。
出纳管理系统是新管理模式的操作平台和技术保障,新制度规定是新管理模式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各行要认真做好出纳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管理,特别关注和分析系统上线初期和制度过渡期的风险隐患,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制度平稳过渡,保证出纳业务安全运营。
五、各级行领导要确实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行检查职责,并认真组织好全辖机构的出纳业务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金库和柜员尾箱箱等重点风险部位的检查和监控,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六、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工作。
制度培训是制度落实的前提,各分行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
各级会计部门牵头组织,个银、营管、安保等部门积极配合,培训工作要全面彻底和深入细致,要使从事出纳业务相关人员了解新制度,出纳业务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更应熟知新制度、牢记新规定,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各分行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文发至全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四章 金库业务
第五章 柜面业务
第六章 调拨业务
第七章 现金备付管理
第八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九章 业务检查
第十章 反假货币及样币
第十一章 机具配置
第十二章 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
第十三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管理,规范出纳业务行为,保障出纳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运、保管等业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制度所称实物包括现金、发行基金、贵金属、尾箱和重要单证等物品。
第三条出纳业务活动包括柜面现金业务(含贵金属、有价单证等现金等价物)、金库业务、调拨业务以及上门收送款业务等,主要内容有:
(一)柜面现金业务合规性及凭证要素审核;
(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及贵金属买卖业务;
(三)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及时上缴;
(四)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
(五)实物的保管、出入库、交接和调运;
(六)现金的整点和清分;
(七)代理保管人民银行发行基金和黄金交易所贵金属;
(八)代理其它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领缴和尾箱寄存;
(九)上门收送款。
第四条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银行出纳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金库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金库建设的审批;
(四)出纳相关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
(五)出纳业务风险控制;
(六)现金备付管理和库存监控;
(七)出纳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八)出纳机具配置管理;
(九)反假货币管理;
(十)出纳业务和反假货币培训;
(十一)出纳业务信息管理。
第五条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二)办理现金业务一笔一清,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三)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四)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
(五)付出现金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六)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
(七)办理贵金属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八)金库双人管库,金库作业必须执行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的“五同”规定;
(九)实物调运必须双人解款,双人押运;
(十)现金、尾箱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必须验证身份;
(十一)实物作业必须在电视监控下进行;
(十二)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和手续不全的实物出入库;
(十三)金库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出库,非营业时间为金库机构签到之前和签退之后的时间;
(十四)除集中上门收送款外,金库不得直接对客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办理出纳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共同做好出纳事故、案件的防查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会计部门是出纳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建设银行出纳规章制度,开发和推广出纳相关系统;
(三)制定金库建设标准和规划,审批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建设和撤并方案,验收竣工金库以及批准启用;
(四)与境外接送钞行或同业签署外币现钞运送协议;
(五)出纳机具配置标准的制定及出纳机具需求的审定、分配;
(六)现金备付管理指标的核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特别检查员考核、聘任、管理以及金库特别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八)反假货币管理及培训;
(九)出纳业务的监督、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十)出纳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八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总体要求拟定全行现金备付率管理指标;
(二)制定现金全额计价标准并组织应用实施。
第九条营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库集中作业管理及相关操作规程;
(二)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
(三)实物的集中调拨和保管;
(四)外币现钞买卖运送;
(五)离行式自助设备清机、配钞和业务检查;
(六)签约客户的上门收送款;
(七)合理控制现金库存,保障现金供应;
(八)参与出纳系统相关业务需求的提出和系统开发、测试及推广;
(九)金库常规检查;
(十)样币保管及金库作业中的反假货币管理;
(十一)金库集中作业的培训。
第十条个人金融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网点的现金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主管网点的柜员尾箱库存的合理控制;
(三)附行式自助设备配钞、清机和业务的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金库、营业机构的守护,严格把守金库进口第一道门并与管库员共同管理通往金库保管区的双控门,保障现金业务场所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负责实物调拨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三)对出入金库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查验并登记,禁止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手续的人员和物品出入金库;
(四)负责金库及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五)负责金库及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方案的审批和验收;
(六)负责社会守押委托合同的签订、审批以及驻行守押人员的管理。
(七)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办理出纳业务应配备相应的出纳人员。
出纳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点钞、反假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部认可的上岗资格;出纳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反假货币岗位的经办人员必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
(二)努力做好出纳工作,维护建设银行信誉,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安全;
(三)宣传、爱护人民币,无偿提供兑换残损币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四)做好假币收缴和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五)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各级管辖行根据管理需要必须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
第十五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自行押运的设置解款岗;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整点清分等岗位。
金库主任须经金库管辖行任命。
二级分行(含)以下金库主任报一级分行会计和营运管理部门备案;一级分行金库主任报总行会计和营运管理部门备案。
管库员由金库主任提名,金库管辖行批准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十六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一、二级分行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在一级分行所在城市因业务需要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
县级支行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金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查库;
(三)检查金库副主任的工作;
(四)协调金库必要资源的配置,监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的整改;
(五)金库副钥匙、密码的封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一、二级分行金库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县支行金库专职副主任由会计负责人担任。
金库专职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与金库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批金库出入库业务;
(四)控制金库及所配送营业机构的库存;
(五)按规定查库;
(六)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分工和金库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及管理;
(七)负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金库副钥匙、密码的封存和保管。
第十八条金库管库岗应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每一班次必须由两名管库员同时上岗,同班次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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