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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培训材料
学习贯彻选举法
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2011年10月11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安排,今天,我和大家一块学习讨论一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二是换届选举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三是换届选举各阶段如何操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换届选举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换届选举。
本次换届选举许多地方的操作因选举法的修改而与以前有所不同,下面,我首先和大家介绍一下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即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共涉及23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2、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选举法第6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针对这一问题,选举法做了以上修改。
具体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提出了“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即:
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要按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这里的“升”“降”都是针对上届代表选举来说的。
结合上届我县县乡人大代表的比例构成,本次换届选举代表的比例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工作选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做了具体规定:
县新一届人大代表的比例构成按照工人、农民不低于60%;知识分子(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程技术等方面人员)不低于15%;干部不高于25%安排。
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建议工人、农民代表不低于75%,干部、知识分子代表不高于25%,干部比例比上届要有所降低。
县乡两级代表中,中共党员不超过65%。
在选举县、乡代表,提名候选人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均不低于提名人数的30%。
同时,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的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所占比例要适当。
3、增强候选人“透明度”,保障选民知情权
修改前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仅限于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这些基本情况的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明确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此外,第29条还规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4、规范投票形式,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一是第“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第38条规定)。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
虽然以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
设立秘密写票处的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二是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第36条规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由此可见,投票站、选举大会是选举的主要形式,而流动票箱仅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是一辅助形式。
此外,省选举实施细则第38条还规定,使用流动票箱投票要在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
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三是接受委托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40条规定: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原选举法只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没有明确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这项修改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选民意愿。
四是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41条)。
五是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法第9条、细则第6条)。
这两方面的规定是回避性规定,都是为了使选举更加公平、公正。
二、换届选举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按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于2011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的决定,市委确定我市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日为2011年12月5日前,建议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我县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为12月2日。
1、建立组织、宣传发动、培训骨干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
各选举工作机构要广泛宣传宪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换届选举的方针政策、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使广大选民明确自己在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知道选举的程序、步骤和要求,积极参与选举活动,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在宣传发动的同时,要层层培训骨干,学习文件,明确做法,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划分选区、选民登记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11月12日)。
要按照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的规定和每个选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的原则划分好选区,并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
11月12日(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同时颁发选民证。
3、提名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阶段(2011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
一是利用五天时间即11月13日至11月17日,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15天前即11月17日前,以选区为单位、以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是以八天时间即11月18日至11月25日组织选民对所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反复酝酿讨论。
在选举日7天前即11月25日前,按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是以6天时间即11月26日至12月1日,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四是12月2日这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全县分选区、投票点召开选民大会,投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
4、召开新一届县乡人大一次会议阶段(2012年1月10日前)。
按照市委、县委的统一部署,各乡(镇)要在12月中旬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在2012年1月10日前召开。
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换届选举各阶段操作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依法做好代表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
1、关于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省选举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
因此,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当遵循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的原则。
因为每一选区人口数不可能正好是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倍数,因此,各选区不可能完全相等,但是要相差不大即:
大体相等。
2、关于选区划分。
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
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代表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的影响。
选区划分的原则是:
第一,选区的大小严格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3名代表的法律规定划分(划分选区时,我们还要填写《选举县、乡人大代表选区划分情况表》)。
第二,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
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就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划分选区,尽量使选举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即大选区套小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
第三,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
选民对其居住生活的地区、工作单位的人和事、情况与问题比较熟悉了解,也比较关心和关注,容易形成表达诉求。
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具体执行当中,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考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联系程度。
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
第四,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联结点,代表的活动不可能脱离居住地区、工作单位。
因此,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
选区的具体划分方法。
选举法第24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我县确定,选举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在农村大体以工作片为一个选区,乡(镇)直单位(包括教育系统)作为一个选区。
乡(镇)直单位人口数不足以选举一名代表的,可以与村联合划分一个选区。
县直机关的选区基本按行业或系统划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总数能够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数较少、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联合划分选区。
选举乡(镇)人大代表,一般以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划定一个选区,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人口过多的,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人口过少、不足以选举一名代表的,要联合划分选区。
3.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
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
选民登记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补充登记。
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
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每次选举前,在原来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迁出本选区的人员。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
乡镇和街道:
凡今年村“两委”换届时,选民手册保存完整的只进行补充登记。
县直可以查一下2007年换届选举时的资料,如果07年的选民手册保存完整的话,在那个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即可。
第二种,普遍重新登记。
凡是上次换届选举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必须全面进行选民登记。
登记时可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按户口册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逐个登记造册(计算年满十八周岁应以选举日为准,即我县1993年12月2日前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在规定的选区进行登记)。
二是根据登记册逐户、逐人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三是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选民,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
四是登记完毕后,以选民小组为单位,依法审查选民资格,然后填写选民登记表,经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复核、汇总,报选举委员会审定。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1)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2)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
(3)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工作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4)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5)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6)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7)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登记。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下列人员不予选民登记:
(1)长期外流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3)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1)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对根本不能表达自己意志和支配自己行为的痴、呆、傻人员,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或所在单位及医院证明,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流动人口如何登记参选。
流动人口登记时,我们要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
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第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要进一步改进工作。
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
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
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
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
对于选民登记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不予登记人员必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司法文书证明等单位核实好。
对于不列入选民名单痴、呆、傻人员必须取得监护人、周围群众及医院的证明,做到家人同意、群众认可、选委会确认。
二是全县统一于选举日20天前,即11月12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字迹要清晰、工整,使每一选民都能看清、看懂;用字要准确;防止遗漏;注明选举日,张榜时间;每一个自然村都要张榜,榜要贴牢、贴在选民聚集的地方,并在喇叭上提醒选民看榜;发现错的要改、漏的要补。
三是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四是填写、发放选民证。
交给办事认真的,填写选民证,字迹要清晰、准确,不准涂改。
如有错填,应予作废,持废证兑换新证,严防多发、错发。
发放选民证,一定要发到选民手中,防止放在村干部家中。
发给的,让其在选民名册上签字或按手印,不要代领,防止争议的发生。
(二)严格依法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
推荐、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
它是代表“入口”的第一关,对于调动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保证当选代表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关于推荐程序。
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选民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也就是说,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
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是选民推荐。
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涉及六个问题:
第一,如何把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
一是提名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
这种办法便于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效果也好。
二是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是:
一般是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
根据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一倍。
在选举实践中,经常遇到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强调,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也应不超过应选人数。
即:
等额提名,差额选举。
第三,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选举法规定: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其中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第四,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大代表等基本情况。
第五,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
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但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10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
对于这种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
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合于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本人要求选民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的行为,在政策上应当严格把握,做到不提倡、不宣传、不炒作。
第六,提名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见附件),详细规定了代表候选人所必须具备的8项资格条件,大家要严格按照这8项条件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
一是县委转发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等涉嫌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做好善后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
二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
《实施方案》中,对新一届人大代表的比例构成作了详细规定,要按照方案的规定严格落实好“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
要实现上述规定,必须首先在代表候选人中按比例予以保证。
三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
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代表是要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这就要求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四是上届代表要保持一定的比例。
《意见》中要求“要保留一批政治素质好、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履职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
因此,对上届代表作好分析,发挥作用好的要保留。
五是提名过程中等额提名的原则要坚持,不能连同差额一块提出来。
六是联合审查。
各单位要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县选举委员会,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综合治理、信访、计生、环保、安全生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查,坚决防止把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差、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推荐为候选人。
七初步代表候选人榜张贴时间。
全县各选区统一于选举日15天前即即2011年11月17日前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
八是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
无论是何种方式提出的候选人,都要同等对待,一律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九是在安排到基层参加选举的县乡领导干部时,要注意安排到应选2—3名代表的选区参加选区,并通知他们到选区与选民见面,参加选举。
2、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认识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
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根据选举法第29、30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
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这其中又有二种情况:
一是推荐时候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任务落在选举委员会的身上。
选举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是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这一形式实际上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介绍代表候选人是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在执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
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
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
三是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无论是推荐者,还是选举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的原则,在介绍的内容、时间分配以及顺序安排上要一视同仁。
四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3、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
因此,选举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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