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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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录
一、审查组织1
二、审查依据1
三、审查重点内容1
(一)总体要求1
(二)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分析1
(三)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评价1
(四)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潜力分析1
(五)规划目标确定1
(六)规划布局与功能配置1
(七)项目建设安排1
(八)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1
(九)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1
(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1
(十一)部门协商与公众参与1
(十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1
(十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1
(十四)规划成果要求1
附表12
附图18
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低丘缓坡荒滩等劣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已列入试点的省级和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专项规划审查工作。
其他市、县级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此要点执行。
一、审查组织
专项规划审查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试点专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审查工作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参与。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批复的省级和报国务院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涉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林业保护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自然和历史人文保护等规划;
(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四)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估等标准规范;
(五)试点省、市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
三、审查重点内容
(一)总体要求
1.规划编制背景
包括试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土地供需状况分析,土地资源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目标和重要意义。
2.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编制应当体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充分发挥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资源优势、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为目的;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3.规划原则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开发建设;生态优先,处理好开发和保护关系,坚持保护与保障并重;节约集约,优化布局,促进用地功能合理配置;尊重自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和传统风俗,体现地方特色;充分协调衔接、创新制度机制,严格规范管理等原则。
4.规划范围与期限
包括明确规划的行政辖区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涉及的土地面积,规划实施的时间期限。
试点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5.基础数据
采用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否为在“二调”数据基础上形成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经地籍部门认可并已进入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采用的人口、社会经济数据是否以国家或地方统计系统发布的数据为准,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成果数据一致;各类基础数据是否明确口径及来源,统一使用了法定的计量单位等。
(二)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1.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规划是否反映了规划范围内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对土地利用现状中各类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进行了分析;反映了在省、市土地利用结构中的比重及地位(见附表1、附图1)。
2.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规划是否对规划范围内不同地形地貌、海拔、坡度上的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进行了分析,重点反映了土地利用结构中农用地(耕地、林地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规模、比例和在各县(市、区)的分布情况,客观总结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的特征、资源开发优势,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见附表2、附图2)。
3.相关调查情况分析
规划是否就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涉及水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工程地质条件、农民生产生活、传统风俗等进行了前期调查,在分析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论证了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必要性,提出了开发利用的区域范围与重点方向。
(三)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评价
1.土地适宜性评价
规划是否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相关规划和设计,开展了低丘缓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断裂带危险性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水土流失评价、生态适宜性评价等工作,评价方法科学、合理,分析深入,评价结果客观、符合实际,划分出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建设的适宜区域和限制性区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和减缓措施。
2.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规划是否与林业、环保、城镇、农业、旅游、文物保护等部门进行了充分协商,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开展了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在规避基本农田、水源地、天然林涵养林重点经济林、城镇工矿用地、重要基础设施、国防军事、旅游设施及自然和历史人文保护、自然灾害易发、水土重度流失等区域的前提下,综合土地适应性和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提出了低丘缓坡适宜开发建设的范围、规划用途、规模和布局。
(四)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潜力分析
1.理论潜力分析
规划是否根据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综合分析适宜开发建设范围内宜建、宜耕、宜林的类型及分布;采用可行性方法针对土地多宜性,确定宜建、宜农主导适宜性的方案,汇总形成可供开发的理论潜力规模(见附图3)。
2.可实现潜力分析
规划是否综合考虑了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地供需矛盾、建设限制条件、开发建设成本、资金投入能力、科技保障手段等现实因素,对理论潜力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确定了规划期内可实现的潜力总规模,开发为建设、农地的规模,各县(市、区)潜力规模和分布比例,提出了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目标(见附表3)。
(五)规划目标确定
1.目标确定依据
规划是否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依据土地供需分析结果以及可实现潜力,经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确定了规划期内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
2.目标定性表述
规划是否从试点实际出发,明确以下规划目标,主要包括:
规划期内增加土地有效供给,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目标;
通过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确保规划范围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质量不降低目标;
通过节约集约,充分开发利用未利用和低效、难利用地,优化布局和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通过因地制宜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增加植被覆盖、防治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等目标;等等。
3.目标量化体现
规划是否依据定性目标,明确下述定量目标,主要包括:
规划期内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建设总规模;
通过开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占用农用地、占用未利用土地规模;通过开发新增耕地、林地等规模;
规划范围内各县(市、区)量化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见
附表4)。
4.建设时序安排
规划是否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安排规划期内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建设时序,主要包括分年度开发建设项目的个数、规划用途、县(市、区)分布情况,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土地等情况,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模,预计项目投资金额等(见附表5)。
(六)规划布局与功能配置
1.总体布局要求
规划是否遵循了维持地貌连续性和形态,维护区域自然山水生态格局,保留民族和传统文化特色,保护历史人文景观等原则,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建设的总体布局。
2.各类用地安排
规划是否在充分挖潜现有用地潜力的前提下,依照规划目标与工程建设条件,合理安排城镇园区、基础设施、农居、农业发展、民生建设、生态建设等用地布局,通过各项建设功能互补、集中发展,促进了各类用地在结构、功能上的优化配置,以及综合土地开发利用水平、效率的提高。
3.重点项目落位
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区位是否符合下述条件:
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较丰富,可实现潜力较大;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林地和草原,不占基本农田;项目区块面积较大,适合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开发建设限制条件相对较少,经评估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范围可控。
(七)项目建设安排
规划中是否结合规划目标和建设时序,确定了规划期间项目的类型、数量和建设周期,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需求。
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布局和强度是否合理,依据、方法是否科学、可行,体现了项目建设在工程地质条件、行业用地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自然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用地特点。
规划确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设计、项目专项管理和上图入库的要求。
(八)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1.基本要求
因专项规划引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目标和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修改;调整修改工作是否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1号)要求开展,依法定程序修改和报批。
其中,涉及基本农田与耕地调整的,应从严控制,确保规划范围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分布集中连片,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涉及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应依据城镇常住人口、用地标准和工程建设条件等从严核定,重点说明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标控制、土地用途区管控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等方面的衔接情况,新增建设项目要落实在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内一律不得安排试点项目。
2.调整情况对比分析
规划是否着重就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前、后的各县土地利用结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了因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使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耕地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在规模、比例、空间分布的变化情况(见附表6、附表7、附图4)。
(九)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1.投资估算分析
规划是否对实现规划目标所需的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的总投资额和各项目投资额进行了测算;测算的依据、方法是否科学、可行,符合地方实际、承受能力和公众接受能力;资金筹措渠道、年度经费安排与规划总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对应情况是否吻合。
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规划是否就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对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耕地、基本农田、森林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条件,扩大就业、消除贫困,改善山上山下和相邻区域生态功能等方面进行了社会效益分析和评价;对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产出进行了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就规划方案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预期效益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是否依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表述,主要包括:
规划区域环境和资源特征,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和问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确定情况;
规划目标与相关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环境目标的协调性分析;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和建设项目等可能引致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情况;
针对规划推荐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制定预防或减缓措施的可行性。
(十一)部门协商与公众参与
规划编制中,是否与上级规划的指标控制、分区调控、空间管制和政策保障等要求相衔接;是否与城镇、农、林、水、交通等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协调衔接;是否开展了专家咨询、部门论证和公众参与,规划方案论证充分、公众参与程度较高;有关规划成果是否已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十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制定了保障各项规划目标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审批、批地供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权属调整、考核评估、监管问责等;各项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差别化管理需求;是否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严格规范,创新模式,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十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规划在有关开发利用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安排等方面与试点工作方案的衔接情况。
(十四)规划成果要求
规划全称应为XX省或XX市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1~2015年)。
规划成果包含规划文本(附表)、说明和图件。
规划成果中,规划文本是否简洁规范,规划说明是否清晰到位,规划图件是否内容全面、清晰美观,规划图件成果与文本、说明的表述及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整体成果是否具有地域特色。
附表、附图要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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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坡 土地 综合开发 利用 专项规划 审查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