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服务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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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服务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服务证》有什么作用?
主要有三个作用:
1、办理围产保健手续时使用: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2、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使用:
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3、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报销时使用:
申请生育津贴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
二、《生育服务证》何时办理?
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前申请办理。
〔《北京是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到哪里领取《生育服务证》?
1、一孩《生育服务证》可直接领取,领取地点为女方档案所在地,具体而言:
〔1〕女方有单位、档案也在本单位的,到单位领取;
〔2〕女方档案在职介或人才的〔包括个人存档和单位集体存档〕,当职介或人才领取;
〔3〕女方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
2、二孩《生育服务证》需先申请,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再发给。
四、《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地点是哪里?
1、双方户籍均为北京市的,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2、女方北京,男方外地的,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3、男方北京,女方外地的,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4、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到女方部队驻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5、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到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6、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到常住户口一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五、男方北京市户籍,女方外省市户籍,应在哪里领取《生育服务证》?
是否必须回女方原籍办理生育证?
应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街道政务大厅〕领取。
可以在北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但女方需回原籍出具加盖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
六、男方或女方外地的,需回原籍出具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是怎么回事?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外省市一方原籍村〔居〕委会公章和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七、领取了一孩《生育服务证》后,男〔女〕方单位盖章处应如何盖章?
1、档案在本单位存档的,盖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
2、职介、人才存档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
3、街道社保所存档的,盖户籍地居委会公章;
4、女〔男〕方外地,原籍已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不需要再回到原籍盖章,由办证地街道计生办盖章即可。
八、《生育服务证》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在为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前丢失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单位应证明其婚育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孩子已入户后丢失的,不需要再补办。
九、《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十、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后,未给新生儿上户口前,女方户籍地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迁入地街道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十一、双方均为北京人,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孩子出生后,想把新生儿户口上到孩子父亲户口所在地,该如何变更?
应先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再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后入户。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十二、男方为北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已在女方原籍办理过生育证,新生儿户口想随父亲落北京户口的,应如何办理?
应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如果申请入户子女为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则该子女需要先随母亲在女方原籍落户,然后再随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再生育一个子女政策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城镇居民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
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
二、什么样的孩子算是病残儿?
《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目前能进行产前诊断可避免的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标准是什么?
各类疾病的鉴定标准,按照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执行。
第一个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应经过鉴定批准后再怀孕。
四、如果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有点口吃,可以以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吗?
第一个子女病情不严重,不影响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原则上不批准再生育。
具体标准参见《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具体情况须经北大一院专家鉴定后给出结论。
五、如果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刚一出生就发现有先天性心脏病,请问这对夫妻可以马上以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吗?
不可以马上申请。
根据前述《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一个子女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才可以申请。
先天性心脏病是可以治疗的,该夫妻应先为孩子进行系统治疗,经系统治疗后仍未治愈且影响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时,再申请。
六、女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兄弟二人,各个已生于一个子女,弟弟婚后未生育就意外死亡,请问哥哥夫妻双方可以以双独为由申请再生育吗?
可以。
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规定,“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双独政策执行。
”
七、原为独生子女,后父母离异,还算独生子女吗?
还可以以双独为由再生育吗?
如果父母有再婚情形,申请人是否算独生子女,主要看父母再婚后是否再生育子女,即申请人有没有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如果有,就不算独生子女;如果没有,则算独生子女。
八、夫妻双方生了一个孩子后离婚,孩子判女方,后双方都再婚,女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后夫前婚有一个子女带在身边;男方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请问这个孩子还算是独生子女吗?
这个孩子仍是独生子女。
因为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只有他〔她〕一个孩子,他〔她〕并没有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继父与前妻生的那个孩子与他〔她〕没有血缘关系,为异父异母。
九、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或未领取过,该子女如何证明其独生子女身份?
是否可以以双独为由申请再生育?
可以。
父母双方单位均需要出具证明,说明其目前未持有《光荣证》的原因,并证明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
十、夫妻双方生育一个孩子后离婚,孩子判女方,后双方又复婚,请问该夫妻可以以双方再婚,前婚累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吗?
不可以。
因为这个孩子已经是该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只有原子女是该再婚夫妻一方与先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生育的孩子,才可以再生育。
十一、兄弟二人,哥哥一直未婚未育,弟弟夫妻双方生了一个孩子后送给哥哥收养,弟弟夫妻双方现在身边无子女,请问他们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吗?
不可以,从计划生育孩次计算的角度来看,弟弟家庭子女数是指弟弟夫妻双方累计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孩子虽然已送给哥哥,但弟弟夫妻双方仍累计已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弟弟夫妻符合《条例》关于再生育的规定,可以再生育;如果其不符合《条例》关于再生育的规定,则不因送养而获得再生育的权利。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十二、夫妻双方都是北京人,都是满族,已有一个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吗?
不可以,只有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并没有规定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再生育。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年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十三、男方为北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根据女方原籍生育政策生育了第二个子女,该子女户口可以随父进京吗?
该子女只有同时符合北京市关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户口才能进京,否则只能在女方原籍落户。
十四、女方初婚,男方再婚,男方前婚有一孩判对方,现年2周岁,这对夫妻再婚时女方26周岁,请问他们可以马上申请再生育吗?
不可以,凡是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再生育的,必须还要满足间隔满四年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的规定。
十五、如果该夫妻生育间隔未满四年并且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就怀孕或生育了。
会有何后果?
已孕未育的,单位或社区计生干部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已经生育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六、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满四年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的认定,以第二个子女出生时为准还是以怀孕为准?
以第二个子女出生时为准,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满四年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只要满足二者之一即可。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有什么作用?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来说,《光荣证》是证明其独生子女父母的有效凭证,办理《光荣证》意味着该夫妻向国家做出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书面承诺,凭证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和优待;对于独生子女本人来说,《光荣证》是证明其独生子女身份的有效凭证,在办理双独申请再生育等事项时可以证明本人的独生子女身份。
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光荣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
三、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可以办理《光荣证》吗?
不办理《光荣证》,但经过申请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四、一对夫妻女方21周岁,男方22周岁结婚,女方22周岁时生了一个孩子,可以办理《光荣证》吗?
可以办理,但不能马上办理。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得享受晚育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五、《光荣证》丢失了怎么办?
《光荣证》丢失,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以补办;子女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不再补办。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京人口发[2004]11号〕〕
六、男方北京市户籍,女方外省市户籍,可以在北京办理《光荣证》吗?
可以。
但北京市只发放北京一方〔男方〕的独生子女费,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种奖励待遇。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
七、在外地办理《光荣证》,后户口迁至北京,凭原《光荣证》可以在北京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吗?
是否需要更换为北京市《光荣证》?
不需要更换,凭原《光荣证》在北京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八、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结婚的夫妻,是否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不可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
九、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是否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可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
十、单身收养一个子女的,是否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不可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
十一、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本市居民,是否可以申请在北京市办理《光荣证》?
如果符合本市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办理,但奖励费只发放本市居民一方。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光荣证》。
〔京人口发[2005]17号〕
十二、夫妻双方生育了一个子女,未办理《光荣证》,夫妻就离异的,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不可以。
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才可以办理。
十三、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还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死亡一方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停止发放,另一方可继续享受奖励。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十四、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子女死亡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不可以,应停发奖励费,注销《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
十五、女方因出国不在本市的,如何办理《光荣证》?
可由男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生办办理。
〔京人口发[2005]17号〕
十六、夫妻双方均为公派出国人员,如何办理《光荣证》?
可有其子女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生办办理。
〔京人口发[2005]17号〕
十七、夫妻双方为自费出国人员,如何办理《光荣证》?
夫妻双方均为自费出国人员,在夫妻出国期间,暂不办理《光荣证》〔京人口发[2005]17号〕。
已办理《光荣证》的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十八、夫妻双方生于一个子女,办理了《光荣证》,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离婚后未再婚的,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离婚后再婚的,原先办理的《光荣证》失效,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十九、再婚夫妻,双方前婚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领取过《光荣证》,再婚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不可以,再婚后,原先办理的《光荣证》即失效,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经济帮助。
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二十、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吗?
可以,不需要重新办理《光荣证》。
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婚假
一、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第五条〕
二、晚婚年龄是多少岁?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1、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婚嫁不得超过7天,《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
2、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婚假为1—3天,《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第一条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
”
四、晚婚奖励假是多少天?
《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增加奖励假7天。
”
五、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可以休晚婚奖励假吗?
不可以,双方均为初婚才可以享受,否则双方均不能享受。
※产假
一、晚育年龄是多少岁?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
二、双方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女方25周岁,男方23周岁,算晚育吗?
是晚育,晚育主要看女方是否年满24周岁。
三、未达到晚育年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吗?
可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
”
四、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检查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
五、如何确定女职工是否难产?
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六、晚育的女职工,晚育奖励假是多少天?
30天。
30天晚育奖励假,可以由女方享受,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条例》第二十条〕
七、不休晚育奖励假的,如何奖励?
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条例》第二十条〕
八、除90天产假和30天晚育奖励假外,还可以再增休产假吗?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再增加三个月产假,但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时应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
九、女方初婚,26岁,男方32岁,再婚无子女,双方结婚后生育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吗?
可以。
这种情况对这个家庭来说是初育,可以比照双方初婚初育,允许其休晚育奖励假。
十、女方初婚,26岁,男方再婚,32岁,原有一孩判对方,双方结婚后生育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吗?
不可以。
对这个再婚家庭来说。
此次生育是夫妻双方累计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
十一、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是多少天?
1、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2、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3、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4、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独身子女父母奖励
一、凭《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享受5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另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6、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7、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是多少?
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元。
〔《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年限?
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经单位批准增休三个月产假的,应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至其独生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双胞胎或多胞胎父母年老时,是否可以享受千元奖励?
不可以。
〔《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独生子女的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单位是否应该报销?
报销标准是多少?
《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夫妻双方每人不少于1000元。
〔《条例》第二十一条〕
七、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应何时领取?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领取。
〔《条例》第二十一条〕
八、按国家规定,企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是否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千元奖励?
可以。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九、《光荣证》丢失,能否领取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凭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也可以领取。
〔京人口发[2004]11号〕
十、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是多少?
夫妻双方每人不少于500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的领取条件是怎样的?
应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内,办理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填写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并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领取。
十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和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的发放渠道是哪里?
1、有工作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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