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学院各类奖学金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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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学院各类奖学金附件
附件1: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2+2”转到其他高校或通过高教立交桥升至浙江财经学院本部就读的学生因已不在我院注册,故不再参与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
第三条我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分设新生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创业奖学金、其它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遵纪守法,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学校准予免于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5、无违纪违规处分;
4、遵守教学秩序和生活园区管理规定,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参加当年高考被我院正式录取且成绩优异的新生而设立的,其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详见当年学院招生简章。
第四章东方学苑奖学金
第七条东方学苑奖学金是我院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获奖机会,每学年评选10名(不足10名以实际符合条件人数为准),奖励金额为5000元。
该奖学金由本人申请,经各分院初选后参加学院评选。
第八条东方学苑奖学金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曾获得东方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初评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
2、各方面表现优秀,本学年获得其他院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
3、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相应领域的学习与实践中表现突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和奖励金额见下表:
等级
金额
比例
一等奖学金
2500
5%
二等奖学金
1500
10%
三等奖学金
800
15%
注:
评选比例按各专业实际学生数(一年级新生除外)计算。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严格按照各等级比例评选,在符合高等级申请条件人数不足情况下,不得逐级增加下一等级比例。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申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本学年所有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最低分达75分(含),本学年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前20%,申请者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6分(含)以上;
2、申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者,本学年所有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最低分达70分(含),本学年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前35%,申请者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含)以上;
3、申请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者,本学年所有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最低分达65分(含),本学年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前50%,申请者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含)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如有变动须注明特殊原因,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二条各课程成绩均以当年教务系统中显示的成绩为准,申请者均符合条件情况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
第十三条体育课参加保健班的学生,该课程分数按照体育中心规定进行折算,但因参加省、校级运动会造成骨折或引起其它病变的学生,该课成绩按病前成绩计,残疾人申请奖学金时体育课成绩不作要求。
第六章素质拓展奖学金
第十四条为了奖励在学习、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精神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特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等素质拓展奖学金。
素质拓展奖学金的比例为各专业学生数的30%,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具体奖项按学生实际情况评选。
第十五条素质拓展奖学金的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序号
奖项
条件
1
学习优秀
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智育分列班级前15%,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列班级前50%,而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
学习进步
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智育分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班级人数的30%名次以上,专业课成绩优良,而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3
科研创新
奖学金
1、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和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院级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励或者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
2、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科研作品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学术杂志上公开发表。
3、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学生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者。
4
文体优秀
奖学金
1、在各级各类文艺比赛中成绩突出,并且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文艺比赛奖励(包括团体)。
2、体育突出者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①学年体育课成绩在85分(含)以上;②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以上;③参加校内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或校运动队队员;④参加省、市比赛获前八名;⑤获校级优秀运动员称号;⑥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⑦获等级运动员称号。
3、本学年内参加文艺、体育团体组织表现突出且没有无故缺勤记录者。
5
专业技能
奖学金
用于奖励获得外语、计算机、本专业技能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书,具体项目和标准需由学生工作部审核。
6
社会工作
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成绩,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含社团、生活园区学生干部),本学年工作考核优秀,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班级前50%。
任职情况和工作表现需由相关学生机构提供证明。
7
社会实践
奖学金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表现突出,被评为院级(含院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者。
8
道德风尚
奖学金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校内外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有广泛社会影响者。
第十六条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者要求各课程成绩均在65分(含)以上,申请其他素质拓展奖学金者要求各课程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七章考研奖学金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学院学生继续深造,引导学生积极报考研究生,对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学院给予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者凭本人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奖金。
第八章创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申报该奖学金具体有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无违纪情况;
2、本学年各科成绩合格;
3、注册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学生本人为法人代表;
4、创业经营工作有实效;
4、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第九章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条其它奖学金是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在我院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其它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详见其申请办法。
第十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进行,其中新生奖学金评审在新生入学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组织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三条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各分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项奖学金由学生根据具体条件提出申请,经各分院初评,报学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初评结果须在全院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异议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对于东方学苑奖学金获得者,学院颁发荣誉奖章及证书并宣传其事迹。
第二十七条学院下发奖学金表彰文件后,各分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东方学苑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只发最高额一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分别创业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奖金都可兼得。
第二十九条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实施,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申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我院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荣誉称号分设十佳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荣誉称号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个人荣誉称号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必修及限选课程;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学校准予免于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6、无违纪违规处分;
7、遵守教学秩序和生活园区管理规定,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十佳学生干部
第七条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全院最优秀的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十名。
由各分院、学院各学生机构推荐参评。
第八条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两学年以上,现仍然在学生班级或团体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曾获得两次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工作作风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效明显,本学年干部考核为优秀;
3、带头参加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工作成绩突出,所在学生班级或学生团体是院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或在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竞赛、评比或活动中获得奖励。
5、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群体或个人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四章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的学生干部,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
学院学生机构和分院学生机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分别为不超过相关部门工作的学生干部数的20%和15%。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含社团、生活园区学生干部)工作一学年以上,工作作风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明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本学年两学期学生干部考核皆为良好及以上;
2、原则上本学年记实量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列班级前50%;
3、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能力,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5、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五章三好学生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各分院三好学生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初评为院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2、本学年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须列班级前20%;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在良好以上,参加活动有记录、有成效;
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为无违规记录,寝室卫生检查良好。
第六章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各团支部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团员数的2%。
学院团委(含直属团总支、团工委)优秀团干部比例为不超过相关部门工作的团干部数的20%,各分院团总支优秀团干部比例为不超过其相关部门工作的团干部数的15%。
第十四条对一学年两次获得“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班级团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班级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一学年获得一次“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原则上本学年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须列班级前40%;且团干部考核为两次良好以上。
2、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干部一学年(含)以上;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能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本支部的特点,认真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团的工作,并能出色完成任务,成绩卓著;
4、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七章优秀团员
第十六条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团员数的3%。
第十七条对一学年两次获得“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班级团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班级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一学年获得一次“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原则上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成绩须列班级前50%;
2、在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第八章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二十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实践活动中有着突出表现,得到实践单位好评,产生一定的社会反响;
2、实践中能够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3、在实践中发扬团队精神,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尽职尽责,作出积极贡献;
4、有一篇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或调研论文。
第九章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20名。
第二十二条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秉持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志愿服务累计时数名列前茅;
3、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4、具有较好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章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院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本届毕业生总数的10%。
省级优秀毕业生为4%(如有变化,以省教育厅学生处下发的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曾获院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3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期间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合格以上。
5、有正确的择业观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能率先升造、就业。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教育厅下发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
2、毕业离校前不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荣誉称号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九、十月份进行(十佳学生干部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毕业前进行)。
新生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各类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成立学院、分院、学院机构荣誉称号评审小组。
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作为学院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各分院成立相应的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分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个人荣誉称号在学生自我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及机构民主评议,各分院及机构评审小组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其中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由各团总支初评后,报学院团委审核;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由学院团委评选)。
第二十九条初评结果须在班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在分院评审组提出,各分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3日内答复学生。
第三十条学院下发荣誉称号表彰文件后,由各分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先进班级、
先进团支部申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使各班级、团支部形成学习先进、良性竞争的氛围,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班级及班级团支部。
第三条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评比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先进班级
第四条先进班级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班级数的20%。
第五条先进班级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有一个坚强有力、团结合作的班委,能带领全班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团结互助,尊敬师长,助人为乐,文明礼貌,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
2、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申请年度全班同学无人受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学习风气良好,申请年度全班同学必修和限选课程成绩及格率在95%以上。
英语、计算机考级成绩优异或荣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文体竞赛奖的班级优先考虑。
4、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有益活动,申请年度团支部考核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申请年度全班同学体育达标合格率在90%以上。
6、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卫生良好,申请年度所属寝室中无不文明寝室。
7、在校内外举办的活动中多次获得集体荣誉,班级特色明显。
8、较好地完成学院、所在分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先进团支部
第六条先进团支部比例为参评团支部总数的15%。
第七条先进团支部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须有一个坚强有力、团结合作的团支委班子,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2、有一个好学上进、文明团结的良好班风。
3、民主评议、年度注册、推优入党、组织关系转接、团费收缴、团员统计等团内基础工作扎实。
4、能按照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贯彻服务大局、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主题,积极开展团日活动、团小组活动,成效显著,并能认真做好《团支部工作手册》的记录工作。
5、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和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同学无人受警告(含)以上处分。
7、较好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九、十月份进行。
第九条在班级、团支部申请的基础上,各分院分别提出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的初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先进班级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先进团支部初评结果报院团委审核。
第十条凡被评为院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由学院发文进行表彰,授予奖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4: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2011—2012学年
评奖评优工作实施总则
1、本学期未注册的同学原则上不能参加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但是如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了缓交手续的可以参评。
2、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在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成绩相同)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
3、体能测试成绩(包括体能测试补考同学的成绩)一律以体育中心公布的成绩为准。
申请素质拓展奖学金体能测试成绩不低于60分。
4、申请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者,所学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及格(必修课补考或重修合格者不予参评)。
5、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满一年的可以参评。
6、本次奖学金评比采取一轮制,由各分院严格按照奖学金评比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比,评选比例按各专业实际学生数采取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获奖名额并计算金额,但各分院评比中必须保证获奖面比例不超过专业内总人数的60%,总金额不突破规定金额。
7、奖学金评审中符合高等级奖学金要求,但因比例和名额问题而未获高等级奖学金的,被删选后直接进入下一等级奖学金评选,但评选时依旧按照符合条件申报,被删落选学生不具优选权,各奖项评审依次类推。
8、若一门课程(必修课)分两个学期上,不管两个学期的学分是否相同,该课程均视为两门课。
9、上保健班的同学的体育课成绩以学校教务系统显示的分数为准。
10、有两门以上选修课的,将成绩最高的两门选修课纳入其中;仅有两门选修课的,无论成绩高低均需将这两门选修课的成绩纳入其中;仅有一门选修课的,只需将这门选修课的成绩纳入其中;没有选修课的,则不纳入其中。
11、奖学金评比中选修课优秀按95分折算,良好按85分折算,中等按75分折算,及格按65分折算,不及格按0分折算。
12、学生修读双专业的,奖学金评比时二专业成绩不能作为一专业成绩参加评比,转专业学生的评奖评优在新班级里进行。
13、3+1出国学生依然归属所在班级评选,班级百分比折算时可以将其纳入,但其也有资格获得奖项,评比中学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表;
14、专业技能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获得外语、计算机、本专业专业技能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的同学,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具体何谓专业技能由各分院根据自身专业实际操作(但原则上不包括大学英语四级、本专业从业资格证、上岗证等基础性证书),具体项目和标准需提前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15、社会工作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任职满一年,且本学年工作考核为优秀(即一学年两次工作考核均为优秀)才可参评。
16、创业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由学生个人自行申报,分院推荐,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17、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东方学苑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只发最高额一次,其它奖学金的金额不能转用其他奖项评比;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创业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奖金都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与素质拓展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奖金均不可得。
18、荣誉称号申请的基本条件之一“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必修及限选课程”,其中限选课程不作为荣誉称号评比的硬性要求,即必修课全部及格但选修课有挂科情况的同学可以参评荣誉称号。
19、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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