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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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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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
低保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
第一、低保从业人员由于职权有限无法对低保户的隐性收入,银行存款,证明材料的的真伪进行核查。
只能靠入户调查时的临时观察和公示及平时的群众举报,而这些都是片面和被动的,无法主动的进行管制。
现在正在被热议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低保户想怎么写就怎么些!
谁去核查?
谁有权去核查?
有瞒报和漏报的如何处理?
都是需要解决的。
要光是一张申报单的话,还不如没有,那只能给基层加大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第二、低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我敢这么说只要是干低保的,要是没被人骂过、威胁过,那就不是干低保的。
有的甚至被人打过,但政府说什么了,顶多放几天假。
而且工资收入也不高。
当人身安全和工作纪律发生冲突时,我想聪明人都会有明智的选择。
省长遇见老上访的还会打批示那!
那就别说指着你说“要不给我办低保我就砍死你得了”。
第三、低保制度不够完善,劳动能力如何鉴定?
一个腰椎间盘增生,重的无法行动,轻的和好人没啥两样。
家庭收入如何考核?
第四、从业人员待遇。
一个一年一分钱不给的残疾证,还需要医院出示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参照公务员,平时没事玩电脑。
低保一个区县每月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的经手,无医院出示劳动能力鉴定,无劳动部门出示收入情况鉴定,全靠申请人和从业人员之间的斗智斗勇,领着一千多一点的工资(公务员一千七),入户,检查的车费,饭费还得自己拿,这就是按劳分配吗?
?
?
游客220.173.206.x
真有同感!
是我们从事低保工作人员的心声,当前低保对象和低保工作人员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一个重要的稳定因素,迫切期望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引起重视,千万不要等问题出来后,才亡羊补牢!
游客211.138.138.x未注册发表于2009-9-1115:
45
明知山有虎
说的极是,但我倒认为最困难的不是这些,是那些看上去真的不咋的,但又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中没什么象样的东东,可子女也大了,收入也有,但不高.停吧不忍,不停吧无法滚动.让人难受.
这项工作本身就是一种挑战,如果你是年轻人的话我觉得该强硬一些,如果上了年纪就该猾头一些,虽然要滚动,但要记住一个原则.进少出多.对新申请的要严格审查,就现在的生活条件来看,真正符合条件的已不多,反是那些已领了几年的低保户,该砍就砍,不要留情.只要我们的工作不违反原则.就不要怕东怕西.参保人少了就好管理了.可怜向天祈祷出台比较完善的低保政策.
钱嘛我就不多说了,没有资格.我就1400元,还没参公.入户都用步行.自嘲减肥.话费没报,心情不好,谁敢惹我?
从这一点上说,还得加强身体锻炼.想想也有好处的.
各位同仁,既做之,则忍之.共同努力吧.
一个让我无法回答的低保问题
市民政局打电话来问,说我管辑的一户低保户上访,具体是由于逃计生,乡政府把他的低保金扣留了.我立刻打电话给当地分管领导.向其说明了低保的相关规定.但领导问我:
计生是国家法规吗?
我说是,而且很重要.
领导又问.违反计生条例可以吗?
我们该不该抓?
我说当然该抓.
那么能拿国家的钱让违法的人逃跑吗?
我无言以对.
接下来:
为什么领低保?
因为穷.
为什么穷?
原因很多.
超生是其中的原因吗?
是.
那就得了!
引用回复
丁安祥使用道具
发表于2009-11-910:
5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桥归桥,路归路,扣低保金属违规执法
桥归桥,路归路,低保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是“桥”与“路'的关系。
低保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计生政策规定的处罚办法处理,不应当牵扯到其享受低保金救助的问题。
楼主反映的事情,是乡政府为了执行一个政策而违反另一个政策,归根结底还是违反政策,违规执法。
游客123.147.184.x
未注册
发表于2009-11-916:
07
要求低保户回去接受处理,可以民政和计生的同志一同在场,民政发放低保金,计生罚款。
让低保户将手续完善,不就行了。
低保工作手记
(二)
今天吃过早饭走路去村里,一来可边走边思考一些问题,二来也有益身体健康。
在进村的水泥路上遇到了从村里出来去赶集的一位大娘,她亲切的叫了一声:
“孩子,来了呀!
”,培感欣慰。
因为昨天就低保一榜公示征求意见开了个群众大会,会上这位大娘就一些工作提了一些言词比较激烈的意见,今天却能主动亲切的打招呼,说明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是认可的。
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
而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是利益集团双方博弈的结果,其执行必将触动和改变一部分人的利益格局,执行过程中面对的矛盾冲突也会增多,这都要求我们提高科学驾驭工作局面的能力。
2010年是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我在村里部署开展低保普查工作。
工作刚开展村干部就出现了畏难情绪,认为虽然有些人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了,但他当时能享受到自然有其原因,现在要取消他的资格,必然会导致矛盾的矛头指向自己。
考虑到村干部作为本村人执行这项工作确有不便,经反复权衡,我提出了不以原来已享受低保的对象为底数去审查,而是要求各村民小组长以现实生活状况全部重新报低保对象,然后再全部审查的工作方法。
这样一来使被审查下去的原低保对象不觉得是针对他而来,虽然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能使工作顺利开展。
该方案得到了村两委班子成员的一致同意。
在经过几天的普查后我们开始了一榜公示,公示后群众反映平静,只有两户村民找到村委和我要求也享受低保,一户被我根据条件明确拒绝了,还有一户我答应可在今后的调整中给予考虑。
为确保工作不出偏差,公示五天后我在村里召开了群众代表大会,在传达完上级精神和这次审查的一些情况后,我请群众代表发表意见,开始大家还能就事议事,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也表示了对公示名单的认可。
但不多久就偏离了主题,一些牵涉其它方面问题的牢骚成了主要话题,我只得草草进行了一下群众表决后宣布会议结束。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在基层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我们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和群众个体素质的差异,决定了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要不断研究解决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健全程序、完善制度、保证基层群众自治健康有序进行作出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低保工作手记
连日来,在走村串户的农村低保普查工作中感触颇多,一是农村现状,二是如何做好基层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这种小康水平不平衡、不全面、不稳定,农民生产上增产不增收,生活上脱贫后又返贫的现象一直存在。
我国正处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而且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波动。
中国有近9亿农民,在目前转型期,农民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过程将十分漫长,能顺利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只是其中最有能力的少部分,而大部分仍将长期滞留在农村。
在有着众多人口,而且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文化及政治上日渐边缘化的农村,出现各种特殊问题的可能性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到农村的发展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再则从农村的境遇来看,在短时期内,近9亿农民多数无法在二、三产业获得稳定的就业。
在没有进入城镇化之前,农村不可能自发地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壮劳力的外出,有能力家庭的迁出,中国8千万的残疾人底数,使农村成为老弱病残比例最高的地方。
在低保普查走访中,我把所驻村的每一个老低保对象和拟新增对象都走访了一遍,应该说基本上都是一些老弱病残在吃低保。
通过走访使我感觉到还应让更多的困难农民享受到国家的优抚政策。
之前在国有企业的时候也做过低保方面的工作,对于两种低保对象的比较,低保对于农村低保户来讲更能体现雪中送炭的政府温暖。
对一户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家庭来讲,家中有一个人生了一场大病或有一个重度残疾人那就是坠入了一个无底深渊。
中国农村是一个超大型的最低层社会,其稳定需要有效的治理,其进步需要强力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科学的组织体系和有效的管理体制成为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保证。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在新的历史时期乡村基层政权组织不再是向农民索取的组织,而是向农民给予补偿的组织,成为受国家委托兴办农村公益事业、为农民谋取福利的组织机构。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都要通过乡镇干部来贯彻执行,并具体落实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
其言论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声誉,关系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乡镇公务员队伍,把执政能力建设落实到队伍建设上来,紧紧围绕提高乡镇公务员队伍的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发展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维稳能力,大力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如何界定的?
请问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如何界定的?
实际工作中很多四、五十岁夫妻带孩子一家三口没有房屋没有收入,与七、八十岁退休父母同住的“啃老族”申请低保。
按照字面理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是指在一起生活,吃一起,住一起的家庭成员。
虽然四、五十岁的夫妻没有经济来源,但加上父母退休收入,月人均收入超出标准,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但我们工作应依法解释,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只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
虽然生活在一起可是怎么能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来计算家庭收入?
如果上述情况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来计算家庭收入,那么在申请办理低保中就会有的人因此租房来回避这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势必因租房产生费用而加大生活经济负担?
低保制度的建立实施已有十年,随着人员和工作的变动,一些的条例解释已变成自我理解,不能深根求源,经不起推敲,更不依法办事,无法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而具体解决实际问题。
谢谢!
!
发表于2008-8-2520:
34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就是吃在一起住在一起,具有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像楼主所说的父母有退休工资的情况,一般来讲,若当地的低保办法未明确规定为"照顾老年人生活,可以不计算老年人月收入"那肯定还是要按政策将其退休父母的收入计算进去. 对于您提出的情况完全可以再你们的低保办法中去明确.
我这儿对这类群体低保办法有明确规定,为照顾老年人晚年生活稳定,老年人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对残疾人我这儿也一样有很大的放宽纳入低保的条件.
低保工作难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
通过调查,结合我县在农村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中的实践,在农村低保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家庭收入、财产核查难。
这是一个长期的普遍性问题,在这次走访的村民中,几乎所有走访对象都隐瞒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尤其是涉及到个人的储蓄情况,更是讳莫如深,没有人提供真实的储蓄存款情况。
在低保审批入户调查过程中,部分申请人有意隐瞒家庭的实际收入、家庭成员从业状况和其他财产情况;而部分群众监督意识淡薄,对低保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而我们的调查权力和方式有限。
因此导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核实,使低保审批工作相当困难。
加之有少部分村干部不及时报告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如家庭情况好转、保障对象死亡等),甚至有意隐瞒其家庭情况,直接影响了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2、村级机构低保政策掌握不够、评议把关不严。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村干部对农村低保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导致决策与政策相违背现象;二是部分村的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规范,走过场,村民代表不负责任;三是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四是农村低保甚至成了某些竞选村干部人员的拉票工具,许诺在其当选后以享受农村低保为回报;五是某些村级班子派性严重,导致农村低保工作更难开展;六是村干部过错行为追究机制缺位。
3、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人员待遇低,自身安全缺乏有效保障。
各级政府对低保工作人员待遇和保障重视程度不够,重视在口头上,但无实质性的落实措施,导致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我县乡镇民政办的现状为:
未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且流动性大,有的刚熟悉低保政策却被调到其他岗位,导致了某些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同时,低保申请人员情况复杂,且部分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或申请人家中养狗等,对入户调查的低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自身安全存在着隐患,有时工作人员甚至受到暴力攻击或威胁,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4、保障率、人均补差水平与应保尽保和保障标准相冲突。
既然有保障标准和应保尽保的要求,就不应该规定保障率达到百分之几,人均补差达到多少元。
几点建议:
1、建立各级部门、机构协调机制,同时从技术上解决低保申请人和现有低保对象的就业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如不动产、机动车、储蓄等)的联网核查。
2、建立村干部责任追究制。
现有低保文件中只是笼统规定了低保工作人员的责任,但对于村干部的过错行为则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首先应明确追责部门,谁有权力管村干部,另外,明确责任形式,什么情况应该追究责任,拒不执行怎么办。
3、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成立低保二级局,档案管理、低保审批、低保金发放及低保监查要分开。
当前我县低保工作人员中,除县级民政部门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外,村、乡镇根本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同时存在着低保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问题。
村、乡镇承担着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档案整理、现有低保对象核查等繁重的低保工作任务,迫切需要配置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4、落实、保障各级低保机构工作经费,落实低保工作人员的待遇。
除县级有低保工作经费外(今年我县没有安排),乡镇、村都没有工作经费。
应为低保工作人员发放工作津贴,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除低保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改进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议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帮助解决他们在医疗、住房、取暖、子女人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是党和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但是近年来,随着享受低保的人数激增,各级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这固然有工作力度的加大,使原来没有纳入低保而实际应当享受的人员纳入低保,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城市低保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使一些不应当享受低保的人员也纳入了低保,造成新的矛盾。
一、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吴忠市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服务”为宗旨,从制度入手,以监督管理为突破口,把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作为目标,切实地保障了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但在城市低保具体的管理过程中,笔者也发现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解决。
一是人户分离难以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人员流动日趋频繁,给低保管理带来相当大困难, 特别是人户分离现象,不仅不便于管理、收入难以核算,还很容易导致个别低保户逃避入户调查,或者收入超标仍在享受低保。
二是家庭收入难以核算。
特别是家庭收入由原来按“虚拟收入”计算改为按“实际收入”计算后,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出现了“两难”:
一难是隐形收入难以界定,在具体申报过程中,部分申请低保人员为能享受低保待遇,虚报、瞒报家庭收入情况,对一些不易核实的隐形就业、隐形收入和隐形财产,隐瞒不报,给工作人员正确界定其收入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二难是入户调查中该剔除的因素难扯,一些单位发放职工的收人情况复杂,统计反映的资料不全,出具的证明准确性不够,要求享受低保的个别人员难缠;在动态管理中达到保障线上的人员难退出。
三是低保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难以组织。
笔者就曾经亲自组织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为某老年公寓五保老人修整草坪活动,亲身感受到这部分人员因长期与社会相脱离,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很懒散,组织性、纪律性都很差。
四是再就业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与低保标准的相关度难以匹配。
如果就业收入偏低、低保标准偏高,这样就不利于促进再就业。
某些具备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享受低保不仅是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会挫伤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有的人宁愿呆在家享受低保,也不愿出去找工作,造成“楚人舍粥”之果。
反之就业收入偏高,低保标准偏低,又不利于保障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和二级以上残疾、危重病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基本生活,不符合低保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机制。
如对不如实申报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虚报冒领低保金的人员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罚则。
难以彻底堵绝虚报冒领现象。
综上所述,从迫切需要解决的存在问题看,改进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改进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1.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是要尽量减少和避免人户分离。
对农转非人口,现居住地有永久性住房,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以减少人户分离。
二是在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的(暂不含外来人口),可实行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共同负责,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要有利于促进就业。
一是建议将低保工作与再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对申请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首先组织其参加求职培训班,开展职业指导,积极推荐就业岗位,鼓励和帮助他们通过劳动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而放弃申请低保金。
对青壮年人员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去者,视同为有最低工资收入,“一刀切”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是建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要有合理的比例,决策导向应是有利于促进再就业。
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保障水平偏高,则造成“楚人舍粥”之果。
再就业不如在家领低保金。
三是建议与低保政策“搭车”的项目要慎重,要适当控制享受低保的联动效应。
低保应重点放在解决吃饭问题上。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解决低保对象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提高低保工作的实际效果,拓宽保障渠道,纷纷出台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水、暖、电、燃气优惠等地方性的政策条例,但笔者认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根本问题在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诚实劳动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如果与低保“搭车”的项目过多,使享受低保的相关内容越来越扩展,所谓“低保证的含金量过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就业,而且使低保管理审核的难度越来越大。
3、贯彻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和道德建设,通过强化法制的约束力和公民的自觉、诚信、自律,提高思想觉悟,做到讲诚信、说实话、报实数,大力倡导通过诚实劳动致富,合法经营获取收入。
二是要有制约机制,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有制裁措施,要有相应的罚则。
要完善低保退出机制,形成个人自觉退出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管理。
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全国联网,及时了解个人收入变化情况。
从长远看,解决低收人群体的根本办法是发展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
经济总量的增加和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扩大就业岗位、使更多的人实现就业,通过诚实劳动从根本上摆脱贫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发表于2007-11-2317:
55
如何实现低保无业人员再就业是一个问题。
北京市某区2005年全年取消低保的人中,有千分之九是因办理营业执照取消低保的(办理营业执照可以享受国家保险缴纳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认定办理营业执照者为有自主营业能力,所以有执照家庭均取消低保);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低保对象中近一半参加了就业培训,但实现就业者近乎于零。
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有为4050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开发的就业岗位,但更大范围的下岗、无业人员等待再就业。
社会给他们的机会却并不多。
对一个低保对象来说,如果要每天往返车程一、两个小时,挣到的工资也刚够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如什么都不干在家享受低保。
所以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力量得不到有效利用。
发表于2007-11-2317:
56
楼主的提议很好,说出了现在低保工作中的难点,其实很多的低保户不是没有工作,而是有的故意隐瞒收入,怎样来核实低保家庭的收入才是根本,当然像你说的政府出面提供培训,推荐就业,那么这里面就要做好与劳动部门的协调工作.另外就是工作后实际收入比低保高不了多少的问题,最好是能拉开最低工资和低保之间的差距
盱眙县:
低保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受到国家民政部表彰
近年来,盱眙县民政局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从健全制度入手,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低保制度和低保标准增长与物价补贴机制、三级核查审批制度、群众评议公示制度、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制度、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抓规范化管理;严把审批程序关、收入测算关、张榜公示关等三个关口,抓阳光化操作;以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为契机,抓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低保工作人员和和工作经费有大幅度增加、办公设施有很大改善。
争取乡镇新成立了社会保障服务站,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编制一般为五至八人,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发放保障金总额的3%列工作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使用,县民政局专门为全县乡镇社会保障站统一配备了低保用电脑并上网,初步实现低保对象微机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该县低保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机制完善,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日前,国家民政部对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盱眙县民政局被表彰为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江苏省共有四个县区民政局受到到表彰,淮安市仅盱眙县民政局一家。
该县同时受到表彰的还有:
盱城镇五墩社区和观音寺镇顺河社区被表彰为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示范社区,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陈学涛科长被表彰为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个人。
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在民政系统设置较高规格的社会救助机构,按照实际救助对象数量配备工作人员。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不但分散民政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中,而且分散在各级政府的多个部门里,协调、统筹城乡社会救助难度很大。
在民政部门内建立一个能相对独立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专门机构,对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十分必要。
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官本位”思想比较浓厚,对做好救助工作意义更大。
同时,建议对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救助机构,应当按救助对象的一定比例确定人员编制。
经初步测算,建议市级救助机构编制按救助对象的10万分之3-5、县级按万分之4-6、乡镇(街道办事处)按1000分之5-6确定编制比较合适。
(二)城乡社会救助机构实行“双管”体制。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系统性很强,客观上需要“条条”发挥统一协调的重要作用。
而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需要则更加突出:
救助资金主要靠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配套靠上级强力督促落实;救助各种干扰靠上级强力排除。
在现行体制下,救助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救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救助资金是否被挪作它用这些问题,上一级在事前、事中很难知道,事后的检查、验收也很难于发现(除非有人举报或救助对象上访)。
然而,部分救助对象往往不具备上访能力,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往往难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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