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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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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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总说明
总说明
工程名称:
中学教师住宅工程第1页共1页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建筑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为10940m2,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
施工现场距教学楼最近为20M,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防噪措施。
2、工程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1)住宅楼施工图
(2)《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招标人供应现浇构件的全部钢筋,单价暂定为5000元/t。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对招标人供应的钢筋进行验收及保管和使用发放。
招标人供应钢筋价款的支付,由招标人按每次发生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支付给供应商。
(2)、进户防盗门另进行专业分包。
总承包人应配合专业工程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按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工作面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汇总。
2)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机械和焊接电源接入点,并承担垂直运输费和电费。
3)为防盗门安装后进行补缝和找平并承担相应费用。
表-01
总说明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建筑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为10940m2,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
2、招标控制价包括范围:
为本次招标的住宅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3、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的要求。
3)住宅楼施工图。
4)湖北省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5)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2008]214号)
6)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2008]214号)
7)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及单位估价表(鄂建[2008]214号)
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8]216号)
9)材料价格采用造价管理站年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对于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价格的材料,其价格参照市场价。
表-01
总说明
工程名称:
中学教师住宅楼第1页共1页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混凝土灌柱桩桩基,建筑层数六层,建筑面积10940m2,招标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投标工期为280天。
2、投标报价包括范围:
为本次招标的住宅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及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报价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2)住宅楼施工图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3)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等。
4)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计价文件。
(同招标控制价,略)
5)材料价格根据本公司掌握的价格情况并参照造价管理站年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此表为承包人报送结算用表-01
总说明
工程名称中学教师住宅楼第1页共1页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混凝土灌注桩基,建筑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为10940m2,招标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投标报价工期为280历日天,实际工期为275日历天。
2、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2)竣工图、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索赔及现场签证资料。
3)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管理办法(同招标控制价,略)
4)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
3、本工程合同价为7965428元,结算价为7932571元。
结算价中包括专业工程结算价款和发包人供应现浇钢筋价款。
合同中专业价款暂定为100000元,结算价为95000元。
发包人供应的钢筋原暂估单价为5000元/t,数量为200t,暂估价为100000元。
发包人供应钢筋结算单价为5306元/t,数量为206.73t,价款为1096909元。
专业工程价款和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已由发包人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专业承包人和材料供应商.
1、综合单价变化说明:
1)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年月日起调整。
本工程主体后的项目根据文件规定,人工费进行了调增并调整了相应的综合单价,具体详见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分析表。
2)发包人供应的现浇混凝土用钢筋,原投标暂估价为5000元/t,实际供应价为5306元/t,根据实际供应调整了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5、结算价分析说明:
本工程结算价较合同价超10558元,主要是暂列金额的超支,具体分析如下:
(1)、暂列金额超支32678元。
合同价中暂列金额为300000元,实际支出332678元,支出情况为:
1)、分部分项工程费增加219114元(包括发包人供应钢筋暂估价与结算价的价差和量差,人工费调整,设计变更与清单工程量偏差三部份内容)。
2)、措施费增加9298元。
3)、索赔与现场签证87594元。
4)、总承包服务费增加135元。
5)规费及税金增加16537元。
(2)、合同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100000元,结算价为95000元,节余5000元。
(3)、合同价中计日工216000元,结算价为4480元,节余17120元。
合计超支出10558元。
其他略
1注:
此表为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总说明表-01
总说明
工程名称:
中学教师住宅楼第1页共1页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混凝土灌注桩桩基,建筑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为10940m2,招标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投标工期为280日历天,实际工期为275日历天。
2、竣工结算核对依据:
(1)、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
(2)、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3)、竣工图、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索赔及现场签证资料。
(4)、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管理办法(同招标控制价,略)。
(5)、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
3、核对情况说明:
本工程合同价为7965428元,原报送结算金额为7975986元,核对后确认金额为7932571元,核减金额43415元,金额变化的主要原因为:
原报送结算中,发包人供应的现浇混凝土用钢筋,结算单价为5306元/t,根据进货凭证和付款记录,发包人供应钢筋的加权平均价格核对确认为5295元/t,并调整了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发包人供应材料价值核对后确认为1094635元,核减2256元,并高速了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其他略
4结算价分析说明:
、
本工程竣工结算以核对后,结算价较合同价节余32857元,主要是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计日工的节余,具体分析如下。
(1)、暂列金额节余10737元。
合同价中暂列金额300000元,实际支出289263元,支出情况为:
1)、分部分项工程费增加176236元(包括发包人供应钢筋暂估价与结算价的价差和量差,人工费调整、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清单偏差三部份内容)。
2)、措施费增加8855元。
3)索赔与现场签证明87594元。
4)总承包服务费增加123元。
5)规费和税金增加16455元。
(2)、合同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100000元,结算价为95000元,节余5000元。
(3)、合同价中计日工为21600元,结算价为4480元,节余17120元。
合计节约32857元。
注:
此表为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总说明。
表-01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中学教师住宅楼标段:
编号:
致:
中学
我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了主体4、5层的砌筑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额为(大写)玖拾贰元柒仟元,小写927000.00元,请予核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5030000.00
(包括四甲供钢材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600000.00
(包括四甲供钢材款)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1000000.00
(包括四甲供钢材款)
4
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5000.00
5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15000.00
6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0000.00
7
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8
本周期应扣减的质保金
9
本周期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周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92700.00
1预付备料款=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额(18%)承包人(章)
2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计材所占比重(60%)承包人代表
日期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间已完成工程款额为(大写)壹百零叁万元,(小写)1030000.00元,本期间应支付金额(大写)玖拾贰万柒仟元,(小写)927000.00元.
造价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复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15日内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4
现场签证表
工程名称:
中学教师住宅工程标段编号002
施工部位
学校指定位置
日期
年月日
致:
中学住宅建设办公室
根据2007年8月25日的口头指令,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
贰仟伍佰元,(小写)2500。
00元,请予核准。
附:
1、签证事由及原因:
为迎接新学期的到来,改变校容,学校新增加5座花池。
2、图及计算式:
(略)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复核:
□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贰仟伍佰元,(小写)2500.00元。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元
造价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复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
(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注:
1、在选择栏中的中□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附录三、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
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反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货款利率的部份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确性。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份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竣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相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份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参照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结清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份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当规,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合同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是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风险峰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侗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规定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以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
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
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变更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以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对方来确认示提出协商意见进,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拔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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