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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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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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人员和财产安全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的控制。
3组织机构
3.1管理处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设备科。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3.2各管理所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所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名单须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4职责
4.1处安全领导小组
4.1.1领导全处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以及上级各项安全制度。
4.1.2定期组织召开全处安全生产会议,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各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
4.1.3组织全处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并从人力、物力、资金上落实整改措施。
4.1.4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4.1.5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及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
4.2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2.1负责制订全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业务科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2.2协助领导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定和制度,做好安全生产中的上请下达及安全监督等各项任务工作。
4.2.3协助召开安全会议及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析。
4.2.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作出分析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4.2.5积级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2.6负责汇总、统计全处安全生产情况、按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材料。
4.3处机关各科室
负责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4.3.1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车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公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参与处公务车安全事故和下级单位公务车安全事故调查。
4.3.2养护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养护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养护安全检查,参与养护安全事故调查。
4.3.3征费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征费工作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征费安全检查,参与征费安全事故调查。
4.3.4路政大队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路政工作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制订内保制度、路政安全和内保工作检查、涉路安全监督,参与路政安全事故和涉路作业安全事故调查。
4.3.5人事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劳动安全监督,参与劳动安全事故调查。
4.3.6计财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财务工作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财务安全检查。
4.3.7设备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参与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和公务车安全事故调查。
4.3.8监控中心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监控工作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监控工作安全检查,参与监控安全事故调查。
4.3.9经营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服务区、对外工程等经营业务作业安全制度或制订实施细则,负责经营业务工作安全检查,参与监控安全事故调查。
4.4管理所安全领导小组
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安全事故的调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以及上级各项安全制度。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1安全会议
5.1.1处、所安全领导小组须定期(处每季1次以上,所每月1次以上)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总结近期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5.1.2参加安全会议人员包括本级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
5.1.3会议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记录。
5.2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报刊、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督促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杜绝违章作业。
5.3培训
对涉及安全工作的员工,由各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党办负责进行培训。
电工、电焊工、油库消防员、驾驶员等特殊岗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并由职能部门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6安全检查
6.1处安全领导小组每季组织一次以上安全检查,所安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安全检查。
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前,各单位都要组织自检。
6.2凡经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或工地,必须停工进行整顿,检查单位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7安全设施管理
7.1各单位应加强防火器材、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建立部门安全设施管理台帐,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7.2在配电房、油库、加油站、施工工地等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设施或悬挂安全标志。
8安全责任制
8.1处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依据高管局下达的安全任务和目标,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和分解处业务科室和各管理所的安全目标任务。
各管理所依据处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解和落实。
处、所(经营科)两级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
8.2处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底对各管理所(经营科)安全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罚。
9安全预案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高管局下发或本处制订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以保证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10安全事故
10.1事故处理
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一般(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较大(直接损失1万元或轻伤1人以上)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直接损失5万元或重伤1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应报经局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10.2责任事故分类
10.2.1机械事故
a)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00元(含)以下者。
b)较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含)者。
c)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者。
10.2.2交通事故
a)轻微事故:
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
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
c)重大事故:
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6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
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e)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f)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
10.3事故报告
10.3.1发生一般事故,责任部门应在12小时内电话报告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安全生产办公室;处安全生产办公室48小时内书面报告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10.3.2发生较大事故,责任部门应在8小时内电话报告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安全生产办公室;处安全生产办公室36小时内书面报告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10.3.3发生重大事故,责任部门应在4小时内电话报告并于8小时内书面报告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安全生产办公室;处组长8小时内电话报告局组长和安全生产办公室,处安全生产办公室24小时内书面报告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10.4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一般事故,由所安全领导小组或发生事故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要求30天内完成。
发生较大事故,由处安全领导小组或发生事故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要求45天内完成。
发生重大事故,由处安全领导小组协助局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10.5事故的责任追究
10.5.1机械事故
a)一般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经济损失的10%,并扣1个季度的奖金,事故相关责任人扣1-3个月奖金.
b)较大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并扣2个季度的奖金,事故相关责任人扣3-6个月奖金。
同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行政处分.
c)重大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经济损失的1-5%,并扣1年的奖金,事故相关责任人扣6-12个月奖金。
同时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0.5.2交通事故
10.5.2.1凡性质为责任事故,在其经济价值确定后,损失金额2000元以上,按损失金额10%以上由责任人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0.5.2.2轻微事故:
a)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取消2个月奖金.
b)负同等(或次要)责任者,取消1个月奖金.
10.5.2.3一般事故:
a)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取消3个月奖金;
b)负同等责任者,取消2个月奖金;
c)负次要责任者,取消1个月奖金。
同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行政处分。
10.5.2.4重大事故:
a)负全部责任者,取消6个月奖金;
b)负主要责任者,取消5个月奖金;
c)负同等责任者,取消4个月奖金;
d)负次要责任者,取消2个月奖金。
并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0.5.2.5特大事故:
a)负全部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b)负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
c)负同等责任者,取消6个月奖金;
d)负次要责任者,取消4个月奖金。
并给予现任人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0.6未经派车,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3-6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10.7未经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额赔偿,同时取消驾驶员3-6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10.8因违反交通规则被处以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全额承担。
11相关文件
11.1《广西高速公路路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2《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整改制度》
11.3《路政安全作业规则》
11.4《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11.5《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1.6《监控室安全保密制度》
11.7《收费监控通信系统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2质量记录
12.1《安全措施记录表》(GXGS/ZH-B37)
12.2《安全检查记录表》(GXGS/ZH-B38)
12.3《事故报告》(GXGS/ZH-B39)
12.4《事故调查及处理记录》(GXGS/ZH-B40)
12.5《安全会议记录表》(GL-CXHB-B10)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
(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
(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指挥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七条 高监办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
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
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第十七条 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第十七条 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方案;
(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
(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
置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
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
(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
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
(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
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
(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
质的果蔬用于从业人员饮食;
(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
(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降低、吊销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及时受理或经调查核实不建立举报档案的;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发放其资质许可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其参加投标的;
(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投招标手续的;
(七)违法发放资格证书的;
(八)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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