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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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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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重点
1.国家赔偿: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法:
是关于国家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司法赔偿:
狭义:
仅指刑事司法赔偿,即冤狱赔偿广义:
包括刑事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国家补偿: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合法行为造成损害时,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5.违法:
狭义:
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
广义:
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的一般原则。
6.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指国家何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7.职权行为:
是指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以及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
8.行政违法: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1994年颁布;2010、2012年修订)
9.行政侵权: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0.行政赔偿: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1.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即国家在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承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2.行政赔偿范围:
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13.行政赔偿免责范围:
又称行政赔偿的例外或限制,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有损害,但有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可以免除行政赔偿。
14.行政赔偿请求人:
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15.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赔偿请求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某一公民或组织提起国家行政赔偿所应具备的条件。
1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就是代替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
具体地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
17.行政追偿:
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8.行政赔偿程序:
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步骤和时限。
19.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从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20.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一并解决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
21.行政赔偿复议的受理:
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赔偿复议的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认为该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赔偿复议申请的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
23.行政追偿程序: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被追偿人就追偿问题作出处理的程序。
24.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5.司法侵权行为:
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6.司法赔偿:
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7.司法赔偿的范围:
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的范围。
28.刑事赔偿范围:
就是国家应当对哪些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9.司法赔偿请求人:
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赔》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司法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0.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指在司法赔偿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接受司法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机关。
31.司法追偿:
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32.行政赔偿免责范围:
又称行政赔偿的例外或限制,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有损害,但有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可以免除行政赔偿。
33.司法赔偿程序:
是指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参加的,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请求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34.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是指司法赔偿的请求人应当首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的程序。
35.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
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35.国家行为/政府行为/统治行为:
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的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
36.内部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管理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分两类:
①公务行为,如申报和批复、申请与批准、指示与执行等;②人事方面的行为,如奖惩、任免、调动、工资、福利等。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有强制命令的权力,工作人员只有服从的义务。
37.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对自己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选择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3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
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致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9.财产赔偿方式:
是指以经济为内容的赔偿方式,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损害的场合。
40.国家赔偿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41.财产赔偿方式:
是指以经济为内容的赔偿方式,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损害的场合。
42.国家赔偿费用: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18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19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二款、第273条第二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36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⑧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38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国家赔偿法渊源宪法、国家赔偿法等专门法、民法、行政法、判例法、诉讼法、有关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2.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须有~;②~须设置或管理有欠缺;③~因设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即受害人的损害与~的欠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3.国家补偿特点:
①国家补偿产生的原因是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②国家补偿以法律有规定为前提;③国家补偿只是适当补偿,而不是全额补偿;④国家补偿可以采取事先补偿的方式
4.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①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
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117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与民法:
在我国,在《~》生效前,处理国家赔偿案所适用的赔偿实体法,主要是民法,此时,~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
在《~》生效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的赔偿实体法为《~》,而不是民法,此时,《~》已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已不再属于民法部门法。
③与《行诉法》:
《行诉法》与《~》(行政赔偿部分)关系紧密,《行诉法》衔接《~》,为《~》配套立法。
④与《刑诉法》《~》(刑事赔偿部分)是对《刑诉法》补充和完善,为《刑诉法》配套立法。
5.国家赔偿法的功能:
①保证宪法实施的功能;②救济受害人的功能;③促进依法执行公务的功能
6.国家赔偿特点:
(一)原因的职权性:
指国家赔偿只能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
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国家赔偿。
(二)主体的特定性:
指国家赔偿的承担者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其他人。
(三)范围的限定性:
⑴对财产损害,只赔偿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
⑵对人身损害,不允许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⑶对受害人可以取得赔偿权利的范围有严格限制。
(四)程序的特殊性:
指受害人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途径是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赔偿求偿途径。
主要体现在:
⑴赔偿请求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⑵刑事赔偿不实行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通过非诉程序求偿。
⑶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费用的专门性:
受害人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途径是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赔偿求偿途径。
9.国家赔偿的性质:
应属于自己责任:
①从国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上看,国家赔偿是自己责任。
②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看,国家赔偿是自己责任。
③法律思想的演进表明,国家赔偿是自己责任。
10.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①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②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
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④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11.认定违法(~)应注意的问题:
(1)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职权行为必须是既~又侵权。
(2)这里的~,其构成要件中无主观方面,即主观过错不是~必要条件,具体讲,法律行为无主观过错要件,事实行为要有主观过错要件。
法律行为的~指行使职权时依法有误,与通常所称~不同;事实行为的违法与通称的~同。
12.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2条):
(1)行为主体要件:
①国家机关;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④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2)行为要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产生国家赔偿的根本条件(3)损害结果要件:
①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②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4)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的原因力主要有以下两类:
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②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3.机关侵权主体与工作人员侵权主体如何区别:
行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作出的职权行为为法律行为的,这时侵权主体为机关;作出的职权行为为事实行为的,这时的侵权主体为工作人员。
14.职权行为(~)的分类:
①从性质划分:
行政职权~与司法~;②从赔偿关系产生划分:
法律~与事实~;③从职权行为表现形式划分:
作为~与不作为~;④从职权行为范围划分:
权限范围内~和与其职权有关~
15.行政违法(~)特点:
①~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并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③~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是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16.行政侵权(~)的特点:
①~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②~必须是行政行为或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③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④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⑤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7.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1)联系:
①主体相同,即都是行政机关,它们对违法行政行为和侵权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都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③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④发生的范围基本相同。
(2)区别:
①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②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
③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赔偿的方式不尽相同。
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赔偿的范围不尽相同。
18.行政赔偿的特点:
①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行政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9.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①行政赔偿常常与行政诉讼一起共同构成对相对人的完整救济。
②行政赔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即行政赔偿诉讼。
1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主观归责向客观归责转化
1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承担行政赔偿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不作为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特定的损害。
构成行政赔偿的损害具有的特点:
①国家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②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③损害必须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①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认定行政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②认定因果关系要认清行政侵权行为同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③认清因果关系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④认定因果关系要考虑国家赔偿的价值选择
14.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①限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②职务行为与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相结合~
15.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违法拘留②违法罚款③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④违法责令停产停业⑤违法没收财物二、违法采取限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1)违法采取限制人身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①强行留置②强制传唤③强行约束④强制带离⑤强制戒毒⑥隔离治疗⑦劳动教养⑧即时强制
(2)违法采取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①查封②扣押③冻结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具有行政拘留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虽有上述职权但在法律规定的制度以外,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非法扣留、非法强制禁闭、绑架等。
四、与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
①殴打、虐待行为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行为:
确认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性质不应以针对的对象作为划分标准,应以其职权性质作为标准。
公安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使侦查职权,而行使侦查职权的前提是刑事立案,在没有刑事立案的前提下,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制止、擒拿嫌疑人,从根本上来说行使的还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职权。
五、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行政职权,强行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征用财产,要求行政相对人一方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征用财产。
二是没有法律依据征收、征用财产。
六、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分别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兜底的规定。
我们认为,随着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只要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就应当纳入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
16.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1)国家行为:
又称政府行为或统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的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分两类,①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权力机关的授权,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称之为行政立法行为。
②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一般抽象行政行为,表现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形式。
(3)内部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管理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分两类,①公务行为,如申报和批复、申请与批准、指示与执行等;②人事方面的行为,如奖惩、任免、调动、工资、福利等。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有强制命令的权力,工作人员(主要指公务员)只有服从的义务。
(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对自己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选择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及显失公正,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表现在行政机关对“畸重”部分(种类、数量等方面)、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负赔偿责任。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
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致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有: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处理私人事务;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以外的但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职权处理私人事务;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处理私人事务(6)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而应由受害人自负其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①不可抗力;②正当防卫:
《侵责》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③紧急避险:
《侵责》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④第三人过错:
如果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行为造成的,则负连带责任,行政机关仅就其行为部分负责。
17.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确认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行政赔偿请求人总是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③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④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受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拘束的人⑤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18.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赔偿请求人为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三)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赔偿请求人为其权利承受人。
不发生赔偿请求权的转移的情况: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求权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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