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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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
行政法——概念篇第一章行政:
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等特征。
行政权:
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行政职权:
是具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质物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行政公正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力,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行政公开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是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消耗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信赖保护原则:
是指在法治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由此所形成的法律状态,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正当的信赖加以保护,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
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指行政法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承担者。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
行政法——概念篇第二章1.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法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参加者,包括组织和个人。
3.行政机关,指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4.被授权组织:
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5.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通过法定方式授予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6.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7.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概念篇第三章1.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试试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态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该措施将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4.羁束行政行为:
是指法律规范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范围、标准、条件、程序等确立严格标准,没有富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裁量空间。
5.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作出程度和范围的限定,行政主体在此范围内课自主决断之。
6.内部行政行为:
是指基于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主体内部之间,因行政管理事项而为之行政行为。
7.外部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而为之行政行为。
8.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的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9.非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和遵守特定的程序,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10.单方行政行为:
是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统一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11.行政行为的成立:
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自主意思做出特定行为的事实状态。
12.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是指一声i型哦啊的行政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具备或是为具备实质效力的状态。
1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正式成立,未经法定机关基于法定因素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或撤销外,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并受其拘束的法律效力。
1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包括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对方一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使其遵守和服从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5.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
16.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或效果17.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有权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状态。
18.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原已成立并生效的无瑕疵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律上、政策上或事实上的原因,决定将其废弃,使其自废止时向将来丧失效力的行为。
19.行政程序:
是指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凡是、步骤、顺序、时限等外在形式。
行政法——概念篇第四章1.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动态),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静态)。
2.职权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职权,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授权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4.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指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5.行政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概念篇第五章1.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活动。
3.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是指下位法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作出进一步细化的实施规定的权力。
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行政许可的撤销:
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到许可的先前状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的注销:
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宣布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法——概念篇第六章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组织给予惩戒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隶属关系,依法对其内部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分。
2.执行罚:
是指强制执行机关依法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3.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代替,也不能以管代罚。
4.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针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5.简易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6.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即除简易程序之外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有分歧,情节复杂,后果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7.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促发决定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公开方式举行听证会,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准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申辩,质证的法定程序。
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罚缴分离原则:
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应当相分离。
行政法——概念篇第七章1.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和确保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已履行,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之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4.代履行: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再向义务人征收费用。
5.执行罚:
是指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为达到使其履行义务的目的,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法——概念篇第八章1.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职责及管辖事物范围内,经过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方的协商,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协议。
2.行政征收: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向公民、法人等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政行为。
3.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于自觉遵纪守法、工作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行政相对方,给予某种精神或物质鼓励。
6.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裁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的活动。
7.行政调解: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主管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纠纷,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行政法——概念篇第九章1.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一级复议制度:
是指行政争议经过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3.书面审理制度: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4.行政复议参加人:
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指同正在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在行政系统内部,不同职能及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及分工。
行政法——概念篇第十章行政争议:
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因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纠纷。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人民法院对倍速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其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厨废弃在种类上属于行政处罚,在程度上属于显失公正,否则,不得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
行政法——概念篇第十一章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范围。
2.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
3.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法律针对特别安监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
(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6.裁定关系啊:
是指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的管辖。
7.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8.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国家行为:
是指有权代表整个国家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以国家的名义所实施的一中国家统治行为。
行政法——概念篇第十二章1.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3.行政诉讼的原告:
是指相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的被告:
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共同诉讼人:
原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6.第三人:
是指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
7.行政诉讼代理人:
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的人,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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