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春运安保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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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春运安保工作实施方案
公安交管部门春运安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期40天的春运(1月30日开始)工作进入倒计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锁定“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努力实现高等级公路不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国道、省道、高等级公路和主要旅游线路不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堵塞”三大目标,精心谋划,紧锣密鼓,五项措施缜密迎战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隐患整治、强化客运安全监管。
一是会同安监、交通、运政管等部门,对全市10个客运企业全面组织、集中开展一次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
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和从事春运的客运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未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依法予以停运。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二是对春运驾驶人进行客运车辆驾驶资质审查。
对2018年因交通违法记满12分、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督促接受教育和处罚,暂停其从业资格,限期整改。
对在两年内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负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客运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营运过程进行责任倒查。
三是以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危险路段为重点,对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督促客运企业调整发车时间和发车班次,增加警告标志,施划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遇有恶劣天气,提前预警提示。
9个春运服务站,7座以上逢车必查。
从1月24日起,全市8县(区)交管部门统一启动南天门、南伞、乌木龙、勐库、圈内、分水岭、习谦、回诛桥、桥街9个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
24小时定岗定责。
对7座以上的客车、旅游包车逐车检查登记。
逐一清点人数,核对是否超员;检查车辆防火器材数量,有无加装座椅行为等。
科技加警力,确保交通违法不漏网。
各级交管部门在充分发挥祥临、云凤、羊勐、羊耿4条高等级公路10个固定电子监控、××城区24个电子卡口等科技监控装备基础上,调整28台“便携式”酒精测式仪、8台人工测速仪、以固定与流动相结合方式,加强行车秩序监管,全面实施高等级公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区交警勤务模式‘路线图’”,确保对春运期间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的高压态势,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从重从快,实施对酒后驾、醉酒驾驶“零容忍”。
宣传开道,春运安全氛围浓。
一是抓住节前、节后客流返程高峰时机,在城市街头、广场、客运站等人流聚集场所,组织开展大型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1月30日,全市8县(区)统一举行春运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启动仪式。
二是依托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信息,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以“不坐超员车,不开超速车”、“拒绝酒后驾驶”为重点,形成大规模、全方位、连续性的宣传报道声势。
三是发挥车管窗口、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收费站、××移动等窗口阵地作用,组织发放宣传资料,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提示,确保春运出行交通安全“随身游”,温馨提示时相伴。
应急救援,发生意外有保障。
全市各级交管部门保持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前瞻性,对春运期间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情况进行充分研判,完善由110、120、119、保险系统整合联动的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模拟演练,确保第一时间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快速处置。
为了进一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151号)精神,按照有利于集约高效,有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曲靖市师宗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云煤整合[2018]3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省、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精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按照省、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安排部署,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按方案分步实施。
(二)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整合。
(三)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
(四)坚持宣传动员、思想工作先行和限期整合达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整合矿井与整合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151号)以及《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关于曲靖市师宗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云煤整合[2018]35号)的要求,2018年被列入整合对象的煤矿企业,即:
师宗县束岗煤矿、师宗县永兴煤矿、师宗县向阳煤矿、师宗县保发煤矿按整合矿井“六条标准”实施整合。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
整合煤矿矿井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
学习贯彻国发[XX]18号、28号、国办发[XX]108号、安监总煤矿[XX]48号和云政发[2018]151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此阶段工作已于10月份以前完成。
第二阶段:
调查摸底及确定2018年整合煤矿矿井名单阶段。
按批复方案确定第一批整合矿井,经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此阶段工作已于11月份以前完成。
第三阶段:
组织实施整合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签订整合矿井工作责任状,落实整合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六条标准”实施整合。
第四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
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第一批整合矿井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
迎接省、市检查验收阶段。
对省、市检查督察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第六阶段:
跟踪督察阶段。
建立跟踪督察长效机制,落实专人监管,严防整合矿井死灰复燃。
(二)组织实施整合阶段的时限要求
1.12月1日至12月16日:
煤炭管理部门抽调技术人员完成图件资料收缴立档工作。
2.12月16日至12月20日:
县政府与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整合责任书;有关部门依法吊(注)销列为整合对象的煤矿矿井的相关证照;煤炭管理部门对已吊(注)销证照的整合矿井下达停产指令,并安排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
3.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整合矿井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撤出井下设备,电力部门停止井下供电,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六条标准”进行整合,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合矿井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做好煤矿整合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整合工作对消除危险源、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打好煤矿整合攻坚战。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重大决策及我县在整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煤体的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开展整合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国办发[XX]108号和云政发[2018]151号精神抓好落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确保整合任务按标准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把煤矿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长徐宏波为组长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三个工作组,由雄壁镇人民政府牵头组建群众工作组,由公安局牵头组建维稳工作组,由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牵头组建业务工作组,并明确各组的职责任务,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以确保整合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确保整合工作按期完成。
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矿井实施整合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禁违规生产,同时按煤炭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置;国土部门负责对整合矿井《采矿许可证》的上报注销;工商部门负责整合矿井《营业执照》的注销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井爆破物品的切断供应和剩余部分的收缴,负责对抗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和对整合工作人员的治安保卫;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并保证不向整合矿井提供电源;雄壁镇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按“六条标准”做好整合关闭工作;安监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整合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查处,对阻碍整合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查处,确保政令畅通;雄壁镇、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要加强对矿井整合后的监管、检查,防止整合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
对在整合关井工作中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工作不力而影响整合工作任务完成的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对造成应关未关或者整合不达标责任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研究,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煤矿整合工作中的各种矛盾
在整合煤矿矿井中,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属于非法违法煤矿,要坚决予以整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或执行新的规划而调整整合的矿井,要处理好善后事宜。
既要实现整顿整合煤矿矿井的目标,又要保持矿区安定,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程序,严格标准,按要求完成整合关井工作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46)号令中第十三条整合标准,整合关井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吊(注)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6.建立永久性标志及整合关闭矿井档案。
(五)注重痕迹管理,做好整合矿井的建档工作
对整合的煤矿矿井要进行立卷归档处理,立卷归档中要有下列材料:
1.整合矿井建设手续及持证情况。
2.整合的依据。
3.整合的时间,参加整合的人员并签字。
4.整合的照片。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物保护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1、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
2、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5、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
6、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
8、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
2、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
4、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
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
(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
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七)其他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重点抽查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
由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在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期间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二)联合检查
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
对重大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汇总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见附件),随检查报告一并报国家文物局。
(四)重点抽查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国各地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把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纳入工作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并形成良好的工作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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