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冲刺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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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冲刺教案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试方式:
2012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取无纸化机考的方式。
总时长为180分钟,每科目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采取连续考试,中间不休息的方式。
同时科目考试时间相对独立,该科目考试结余时间其它科目不能续用。
考试时间:
根据各市实际情况安排两个阶段集中进行。
第一阶段为2012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第二阶段为7月上旬至7月底。
题型:
单选题20题共20分
多选题20题共40分
判断题20题共20分
案例分析题10题共20分
本教案为海洋教育教师串讲教案,内部资料.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注意】会计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体系而不是仅仅指某一个法律。
一、会计法律
制订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
内容:
《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地位:
层次最高。
二、会计行政法规
制订机关: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内容:
《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制定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
2.依据:
《会计法》;
3.组成:
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注意】答题时要注意题目问的是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1)部门规章——首长令形式
包括内容:
(三办法一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文件形式
包括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四)会计监督检查。
三位一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2.谁是单位负责人?
【注意】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
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通过常识理解)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或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分清伪造和变造,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篡改事实。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注意】签章人员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账目核对(对账)
1.账实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
2.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3.账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
4.账表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
(一)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二)归档和移交
1.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移交
(1)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
(2)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随意拆封。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
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所要销毁会计档案的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记忆)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注意】把握好“度”,什么情况下应该自行处理,什么情况下应该报告。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注意】陷阱: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省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培训、代理记账等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起点是审核。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注意】与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区别。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注意】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补充:
包括总会计师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注意】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无学历和工作经验的要求;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注意】会计专业为上述列举内容,迷惑选项:
货币银行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
2.离岗备案;——超过6个月的
3.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1)学历;
(2)学位;
(3)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2.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3.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4.时间:
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注意】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
档案移交前——会计岗位;
档案移交后——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审计工作: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离开岗位换人来做了就得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逐项点收,谁的责任谁承担)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判断)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10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单 位
3000—5万
5000-10万
5000-10万
—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3000-5万
5000—5万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
(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
(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交付给收款人;
收款人应审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流通转让。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5)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退款和丧失。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注意】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防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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