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债权投资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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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北金所参考版本)
(协议编号:
(2012)(委债协)字第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融资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委债代)字第】的《委托债权投资代理协议》,委托人、受托人与融资方经友好协商,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融资方进行委托债权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债权投资有关条件
第一条投资币种和金额
(一)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金额为人民币整(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委托人应于《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指定的投资发放日之前或当日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足额划入受托人下述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条委托债权投资期限
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的期限为,自融资方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期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提款通知书约定日期(或资金入账日期)为准。
第三条融资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协议项下融资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融资利率,年利率为%,在协议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融资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注明浮动方式及调整日期)。
3.
(二)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自融资方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
投资到期,利随本清。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如融资方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本协议项下投资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四条投资用途
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用于之用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融资方不得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挪作他用,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融资方提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受托人应委托人要求有权拒绝融资方的提款申请:
(一)融资方已向受托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三)除无担保的委托债权投资外,融资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未发生不利于受托人的变化;
(四)融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持续真实、准确、完整;
(五)融资方已开立用于资金收付、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
(六)融资方已向受托人提交签订本协议的必要授权或批准文件;
(七)未发生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八)法律规定及三方约定的其他投资条件。
第六条投资资金提取时间和方式
(一)融资方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一次性(一次性/分期)提取投资资金,其中首笔投资资金应于 年 月 日前提取,最后一笔投资资金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取消全部或部分投资。
融资方提款时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提款通知书。
(二)受托人审核认定融资方满足投资资金提款前提条件的,应将投资资金及时划入融资方的以下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资金一经划出受托人账户并到达融资方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发放投资资金,融资方已经提款。
(四)因融资方自身原因导致融资方在提款日未提取的投资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拒绝投资或同意继续投资。
无论受托人拒绝投资或同意继续投资,融资方均应就其未提取投资资金按%的比例一次性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受托人划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但已提用的部分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七条投资资金归还
(一)融资方按照下列1种方式归还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债权投资资金:
1.委托债权投资到期一次性偿还。
2.“融资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债权投资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原币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债权投资”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二)融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委托债权投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融资方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委托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三)融资方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融资方方可提前还款。
(四)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融资方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补偿金并由受托人划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融资方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协议约定到期应付的投资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
(五)因融资方提前还款或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收回委托债权投资资金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融资利率。
第八条投资担保
(一)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为□设置担保□未设置担保的委托债权投资。
(二)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为设置担保的,担保方式为全额存单质押担保,担保合同由受托人或其分支机构和融资方另行签订。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受托人处收取融资方偿还的委托债权投资本息及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条为保障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安全,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监督融资方对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融资方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融资方办理提前归还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手续。
第十二条当融资方经营状况恶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出现其他危及委托债权投资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提起诉讼等措施保障投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直接或通过受托人向融资方催收委托债权投资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债权投资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
融资方不能按期归还投资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第三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中的内容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融资方偿还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至下述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十七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管理事项包括:
(一)对融资方的主体资质和借款事由进行尽职调查;
(二)本协议项下投资涉及担保的,协助委托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对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提取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融资方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融资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和检查,要求融资方提供财务报表以及反映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其他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
(五)融资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六)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融资方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季(月/季)向委托人提供监管账户对账单。
如遇监管账户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对融资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受托人应在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七)融资方未按期偿还投资本金和利息的,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融资方和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情况报告委托人。
(八)根据委托人的指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行使担保权利等措施回收投资本息,避免投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第十八条受托人与融资方不在同地的,受托人可以将部分委托债权投资事务转委托给其在融资方所在地的营业机构办理。
受托人对转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债权投资为设置担保的,受托人(或受托人分支机构)或委托人应与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融资方承担。
第四章融资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条融资方向委托人、受托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一)依法具备融资方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二)签订本协议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三)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无交叉违约应付债务的行为。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提供给委托人、受托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六)提供给委托人、受托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融资方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七)未向委托人、受托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八)其他可能影响融资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五章融资方承诺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向委托人、受托人做出以下承诺,并维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所接受的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偿委托债权投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按委托人、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反映融资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四)如已经或将与本协议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五)接受委托人及受托人对其的检查与监督,提供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并给予有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六)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或经营方式的调整的,须保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实现。
(七)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前,应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书面同意。
(八)发生如下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1.在本协议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变更住所或主要营业地、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
3.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在还清本协议项下到期投资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十)在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融资方对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债务,并且与融资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融资方违约事项及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融资方违约:
1.融资方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变化,融资方未另行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融资方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融资方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偿债能力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融资方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6.违反受托人与融资方签署的《委托债权投资资金使用及账户监管协议》有关约定的。
7.可能导致委托人在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融资方发生违约事件,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确保投资本息及时回收:
1.要求融资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协议向融资方发放委托债权的各项投资资金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协议以及受托人与融资方之间其他合同/协议项下未偿还的投资资金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融资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委托债权投资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融资方未按约偿还的,受托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向融资方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对融资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融资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受托人应自该项下资金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投资资金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投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约事项及责任
(一)委托人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按期足额划入受托人账户后,受托人未及时发放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或受托人未按约定及时向委托人划付已收取的融资方还款本金及利息的,受托人应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除应继续履行划付义务外,还应每日向委托人支付10%的违约金。
(二)受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审慎履行委托债权投资受托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扣收
第二十四条融资方未按照约定归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从融资方开立在受托人或指定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融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扣收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受托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扣收日至清偿日(受托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融资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融资方所有债务的,委托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费用
(一)与本协议订立、履行有关的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登记、鉴定、公证、担保等)由融资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融资方违约而发生纠纷或诉讼的,解决纠纷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融资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约定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收到对方传真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九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一)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二)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各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文本
本协议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融资方各执壹份,北金所留存协议原件壹份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融资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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