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考试Paper1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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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考试Paper1纲要
考试纲要:
第一章香港金融业以及监管概要
第二章有关香港的法例的原则和《公司条例》
第三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四章发牌以及附属条例
第五章业务操守以及客户关系
第六章业务运作以及实务
第七章证券、期权以及期货
第八章其他证监会规管活动
第九章市场失当姓危、不当交易行为以及遵守法规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由以下10张试卷组成: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卷二:
证券规例
卷三:
衍生工具规例
卷五:
机构融资规例
卷六:
资产管理规例
卷七:
金融市场
卷八:
证券
卷九:
衍生工具
卷十一:
机构融资
卷十二:
资产管理
关于本温习手册
1.本书每章包含:
概览、学习重点、内容、概要、要点、温习问题、答案。
2.样本试题每条问题做答时间是:
1.5分钟
3.本温习手册每张温习时间是:
9小时
4.关于考试:
60条多项选择题目,90分钟做答、合格成绩是70%(42题)。
5.考试可以使用非程式型号的电子计算器,计算器要使用干电池,无噪音。
第一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本章目录:
Ø金融产品与服务及监管制度
Ø监管机构
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Ø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本章概览:
1.本章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以及采取监管的原因。
2.然后介绍政府官员及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以及其各自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关系。
证监会为证券期货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3.本章会扼要介绍证监会的架构、职能、责任以及权利,以及证监会如何与海外监管机构以及全球监管机构协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保持联系。
4.证监会负责监督香港的交易所和结算所。
5.各类投资人、中介人、委托人以及专业支援机构的地位以及角色。
学习重点:
1.了解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提供的各类产品以及服务;
2.阐述香港金融机构的宗旨及职能,以及香港证券监管制度的背景;
3.识别个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能、责任及权利,以及与证监会的关系;
4.掌握与金融监管制度有关的半官方、法定、非法定机构的基本知识,以及这些机构和证监会的关系;
5.证监会的宗旨、职能、权利、责任,以及其框架。
6.了解证监会各个部门的运作;
7.阐释与证监会有关的委员会、裁判处以及工作小组的角色;
8.大致区分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所担当的角色;
9.讨论金融市场中投资者、中介人、委托人、支援服务供应者各自的角色。
1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
引言
1.《基本法》第109条默认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香港金融市场上面买卖的金融产品包括:
证券、衍生工具(包括期货)、外汇产品、互惠基金、单位及投资信托基金、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业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例如:
股份、债权证、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等)。
3.服务包括:
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合并及收购、创业资本、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4.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所监管市场的素质:
●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素质及技能;
●透过投资者交易计划,提高公众人士的投资知识。
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5.香港各监管机构的共同宗旨如下:
●透过确保尽可能极少监管的情况下仍能维持适当的市场监督,协助维持香港作为主要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地位;
●致力于尽少干涉的同时,维持可接纳的国际金融监管水平;
●努力使市场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开放及容易进入市场,而且公平及有效;
●在权力范围内,致力于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明确、完整及公平执行;
●鼓励建立稳健的技术型基础设施,促进市场的运作及与全球交手及结算系统接轨;
●采取措施协助提高国际及本港金融市场的信心;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宗旨亦抱愧上述各项。
6.监管理念及制度:
有时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有时候以披露为本。
●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
以筛选处不受欢迎参与者及受欢迎参与者为宗旨。
例如:
美国“蓝天”法则:
如果股份发售未能确保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公平均势,或未能确保投资公众拥有风险回报之间的公平均势,则该股份发售将不被注册。
●香港的《上市规则》也是以评审结果为本,因为他以达到目的为大前提。
●英国和美国:
以披露为本。
该制度关注于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关公开发售的资料,披露可以是强制或者自愿性质。
●香港:
《公司条例》以披露为本,且具有法律效力。
该意念假设投资者需要受最高披露限制保障,但参与者一方也有责任运用所有资料做出独立决定。
香港的监管理念是以披露为本,附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
●实际两者界限不清晰,常常两者重复。
●“以风险为本”:
这种监管制度着重监管对于市场及参与者构成最大风险的领域。
过往的监管问题
7.香港首间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91年,1973年增至5间,其中包括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
8.关于交易所的管制:
●1973年2月实施《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禁止增设任何交易所。
●1973年股灾刺激当局制定:
《证券条例》和《保障投资者条例》。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
委任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他们做出的大致建议是:
✓有稳定的体制;
✓有一个平稳有序、公平且无操纵及欺诈行为的市场;
✓有充分的保障投资者制度;
✓有实行以从业员为本的监管制度,即由具有行业或监管经验的专业人员执行;
✓有制约平衡制度,即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委员会负责监督交易所,而政府仅仅在该委员会未能施行适当监管时加以干预;
✓在交易所及结算所进行交易;
✓此架构由1989年开始运作,基本至今保持不变。
9.证监会与前身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的区别:
证券事务监理专员不属于香港行政管理部门,证监会为独立的法定机构,并不纳入公务员体系。
2监管机构
政府各级的角色
1.证监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
行政长官可以罢免任何董事,亦可以拟定董事任职条款及条件。
行政长官可以就证监会如何寻求达到其目标及如何履行职能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
2.财政司司长与财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以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的最高官员。
●财政司司长主要职能:
督导经济、金融、财经及就业事务的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财务司司长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时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机构;
●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有全部有效权力。
可以要求证监会提供:
✓财政司司长要求的资料,例如有关原则、规定、政策方面的资料。
✓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
✓核准其借款要的要求书
✓就委任审查员的意见。
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处理。
3.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根据新的部长制,在政府中,证监会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的联系最为密切。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为新财经事务科的首长,他应该向局长报告。
两名副秘书长须向常任秘书长报告。
4.保险业监理专员为政府官员,须直接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报告,和副秘书长是同意职级。
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目标:
维持货币稳定、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以及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职能:
金管局负责管理外汇基金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政策,此外还监管银行体系。
✓机构设置:
金管局以总裁为首,其下设有些副总裁。
✓与证监会的联系:
主要与银行监督有关,因此常与副总裁(银行业监理)接触。
认可财务机构(包括银行)均受金管局规管,认可财务机构如拟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在证监会注册。
认可财务机构的前线监管机构是金管局。
金管局与证监会就认可财务机构可能开展的任何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应较以往更加合作无间。
为此,两个监管机构已经签订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订立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进行证券买卖活动的银行注册责任分担:
金管局接受及审核申请表,并就是否给予申请人注册提供建议,金管局将引用证监会的所有常用标准,并在必要时咨询证监会。
●属于豁免人士或持牌银行且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日期前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可自该条例实施日期起计两年过渡期内注册。
保险业监督
●保险业监督:
由保险业监理专员担任首长,主要职能是:
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收到保障,以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整体安定。
●以下是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能及权力:
✓授权及监管保险人
✓监管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必须由保险人委任并已经在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委员会)注册。
保险代理人由委任保险人进行监督。
✓监管保险经纪。
保险经济取得授权的机构是:
(1)保险业监督:
负责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事宜
(2)香港保险顾问联会(3)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鼓励保险业自律监管,并且经咨询程序与该行业保持紧密联系。
保险行行业比证券业运作的监管制度有更多自律的监管成分。
●与保险业监管有关联但是由证监会认可的两类基金是: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计划负责
(2)集资退休基金――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负责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的职责如下:
✓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
◆强积金计划是个涉及众多雇主的强制性退休机会,雇主必须为尚未参加其他退休计划的雇员指定计划。
在强积金计划中,雇主是责任方,如果雇主未能为其雇员指定计划,将被市委触犯刑事罪行。
◆雇员可以参与的强积金计划包括: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监管注册计划及汇集投资基金的行政与管理事宜,并就指定规则及指引;
✓持续监控强积金产品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的情况;
✓对指称违反《强积金条例》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
✓审批核准受托人及监管该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
✓处理与强积金产品及核准受托人有关的投诉,必要时提交予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以采取行动。
●积金局的若干责任与证监会特有的责任互相关联,其中包括:
✓根据《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及相关条例的条文审查及授权强积金产品及相关推销材料;
✓注册及核准投资经理,以及持续监控投资经理在投资管理强积金产品时的操守;
✓对提供强积金产品相关服务的投资顾问及证券商所推行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指称违反《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以及任何相关条例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执法行动;
✓处理积金局或公众提交的有关获得证监会授权的强积金产品的投诉,或有关获证监会发牌对这些投资管理的持牌人操守的投诉。
●1999年6月30日积金局与证监会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一些经常重叠的职责。
金银业贸易场
●金银业贸易场经营的市场:
主要从事以99黄金及公斤条为单位的黄金交易。
金银业贸易场实施溢价制度,以解决交易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权交付及转移的延迟问题。
金银业贸易场不受直接监管。
●与证监会的联系:
由金银业贸易场的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等安排被列作集团投资计划,证监会将会负责授权予这些计划,并核准与之有关的广告。
公司注册处处长
●公司注册处处长实施及执行以下条例的某些范畴:
✓《公司条例》
✓《有关责任合伙条例》
✓《受托人条例》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
✓《放债人条例》
●公司注册处处长将会保存以下资料供公众查阅:
各间公司财务及其他申报表、公司登记的押记文件等。
●公司注册处处长并不直接监管公司,而是作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须积极参与公司监管事宜。
●与证监会的关系:
在监管领域并无直接联系。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监管职能及架构
●证监会:
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其乃是根据原有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依法成立,为独立机构,并非政府公务员运作系统或部长制的一部分。
但是证监会须向政府回报并对其负责。
●证监会目标: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四条所载
✓维持及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性、透明性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和功能的了解;
✓向投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的犯罪活动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护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证监会的职能和权力: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五条所载(18项)
✓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达到以上所述证监会的目标;
✓监督、监察及监管:
(1)认可交易所公司、结算所、控制人及投资者赔偿公司;
(2)注册机构(主要为银行)所进行并须接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
✓促进、鼓励及以强制的方式确保进行受规制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廉洁自持;
✓维持及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
✓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并向他们提供协助;
✓根据投资者类别,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
✓促进、鼓励及以强制的方法确保进行受规制活动的人士采取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其他职能:
(1)促进投资者教育
(2)提高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的了解(3)说服投资者做出知情的决定及于受监管的环境下进行教育。
(4)一般责任:
帮助维持香港金融中心地位、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便利、避免妨碍竞争、以开放透明的方式行事及有效运用资源。
✓禁止行为:
不得将其若干职能转授他人(共计90项)
●证监会的架构图
●证监会董事会:
✓组成:
主席,5名执行董事和7名非执行董事(协助主席工作);戴维森委员会最初的计划是使得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保持平衡。
✓执行董事须要各自监督一个营运部门,包括:
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市场监察部、法规执行部、机构事务部。
✓非执行董事为业内、法律及会计行业的精英,以及业内其他领袖人物。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董事会须由8名成员组成,其中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
之所以有非执行委员原因是:
确保在证券期货业方面具有适当经验的资深人士可以参与证监会的一切重要的决定,用以制衡证监会及其执行冻死的权力和行动。
●咨询委员会
✓根据《证券会条例》成立,负责就有关证监会监管目标及职能的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无执行权,且不以任何方式监察证监会。
✓组成:
主席(即证监会主席)、最多两名其他执行董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经咨询证监会主席委任的8-12名其他成员。
●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证监会成立了多个监管委员会: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执行《收购及合并守则》
✓收购上诉委员会:
纯粹出于确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所实施的任何制裁能否不公平或过度这一目的;
✓单位信托委员会:
核准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招股文件,并对这些核准施加条件,以及授权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并对这些授权施加条件;
✓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
授权就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发出广告、邀请或者文件,并对这些授权施加条件及批授豁免。
✓投资者教育咨询委员会:
就设定投资者教育目标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或支援。
✓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
核准行政基础课程及考试,以遵守胜任能力的规定,以及认可培训机构,以符合持续专业培训的要求。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
初步聆讯及确定与股份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以下审裁处及委员会独立于证监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独立的法定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官带领全体成员,聆讯针对:
证监会就中介人的注册及若干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仲裁下组:
仲裁小组从成员中委任一名仲裁人,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仲裁)规则》聆讯争议。
✓程序复核委员会:
独立实体,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目的是对证监会的运作程序进行复核及监察,向财政司司长汇报,并对证监会提出改进建议。
●证监会营运部门
✓企业融资部
◆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以及股份回购事宜;
◆执行适用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证件及公司法例;
◆监察联交所于上市事务有关的活动;
◆检讨《上市规则》及提出修订意见;
◆覆核非上市发行人按公司法规申请核准的发行章程,以及批出涉及上市及非上市发行人开发的招股章程的豁免;
◆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双重存档制度,从而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素质。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
三个科,包括发牌科、中介团体监察科、投资产品科。
◆发牌科:
处理公司及个人有关的所有发牌事宜并:
(1)就取得及保留牌照设立适当任选及胜任能力规定
(2)透过年报申报表监察持牌人
(3)为持牌人设立持续专业培训表针
(4)支持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中介团体监察科:
利用以风险为本的制度另外编制财务申报表及视察探访等作为监控工具,为中介人及强制执行有关操守、内部监控及资金水平的最低标准。
◆投资产品科:
透过三种方式监管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团体投资产品的公众推销事宜:
(1)设立及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授权上述产品以及推销这些产品的标准及要求
(2)为认可计划的信托人及保管人指定指引(3)监察及审批广告。
✓市场监察部:
(1)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操守、运作及内部系统;
(2)强化市场基础建设;(3)监察和监督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活动;(4)确保市场一般会有效运作及不会给市场的参与者带来风险,亦不会有损香港金融中心形象。
✓法规执行部
◆监察市场,侦察市场失当行为;
◆遏止及调查市场不良行为,以及惩处或检控那些负责人,包括未能获得牌照的人士;
◆向财政司司长或律证司司长汇报可疑的内部交易及其他失当行为;
◆当怀疑董事、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及不规范行为时,审查上市公司的账册及记录。
●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处
◆严重案件提交警务处的商业罪案调查科或者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
◆证监会可以申请法庭:
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处置其资产或继续经营其全部或部分业务,须符合公众利益。
◆因为市场失当蒙受损失可以透过法院向违规者提出民事诉讼,争取赔偿;
◆守则及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
证监会可以饮用总体原则惩处违反守则和指引的持牌人。
(总体原则:
持牌人违反守则或指引或被人置疑是否适合继续当持牌人)
✓证监会纪律处分对象:
针对交易、结算及交收方面的违规行为及上市事宜。
✓交易所、证监会、结算所各自就其记录处分规则生效及强制执行其纪律处分规则设定有关条件、过程、程序,并都设有上诉程序。
●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证监会向若干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条件:
披露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前提,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职能。
接受方只是限于某些政府官员、部门、法定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局及金融监管
✓向境外主管提供资料条件:
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保密条文,证监会须在宪报上公布接受资料的机构名单。
✓证监会已与38间境外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
相互支援和跨境集团调查及覆核。
●国际证监会组织:
证监会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跃成员,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该组织是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全球性组织,负责促进合作及推行高标准监管制度,以维持公平、有效率及稳健的市场。
国际证监会共有约110名成员。
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2000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交易所董事长由政府的董事及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互选主席及委任行政总裁。
2.以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及现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的公司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
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可监控认可交易所公司或结算所,并须确保这些受管制的实体能有秩序、公平及有效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及责任,以及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
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及期交所为认可交易所,可分别在香港经营股票及期货市场。
4.港交所负责确保透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以及期货合约具备有效以及公平的市场,港交所、个交易所及结算所均需要确保以审慎的方式管理风险,以公众的利益为前提。
联交所负责管理上市规则。
5.港交所过半董事成员由政府委任,其他董事由股东推选,董事会负责推选其主席并委任行政总裁。
6.证监会监督以及审察港交所、交易所公司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其规则及对规则的修订、批准其所收取的费用,以及管理以及强制执行有关的试用法例。
7.港交所、交易所及结算职能:
管理业务风险,执行其本身上市、交易、结算及交收规则,港交所处理在港交所集团所营运的市场上有关买卖、结算及交收事宜的争议、投资以及询问,港交所设有纪律过程以及程序,处理违反其规则的事宜并施加惩罚,港交所负责接受需要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持股量变化的申报资料,并防磁但是不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操守做前线规管负责,证监会执行此职能。
8.港交所集团负责:
在交易所交易大堂内市场参与者的操守
管理业务风险
执行其本身交易及结算规则
处理在港交所集团经营的市场上有关交易、结算及交收事宜的争议、投诉及询问
9.香港交易所负责确保分别再或通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及期货合约能够再有秩序及公平的市场交易。
香港交易所是联交所的交易所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
香港证券交易所是由联交所经营的。
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管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期规则及有关修订、核准期收费及实施并执行相关的适应法则。
前线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审慎及操作行为由证监会负责。
与商业风险管理及强制执行各自的上市、买卖、结算及交易规则有关的事宜由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负责。
香港结算、期货结算公司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处理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他们之从交易所分家之日起,便一直是完全独立的机构。
5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1.投资者大致分为散户、专业及机构投资者。
这些投资者可能也同时是公司股东。
●散户投资者:
通常为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或者公司。
这些投资者缺乏经验需要监管制度最大限度保障。
●高资产净值个人:
特殊类别,这些人士通常由私人银行服务,银行会设定资产水平下限,各高资产净值个人的投资经验不同。
●机构投资者:
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实体,包括退休基金、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保险公司、认可财务机构、私人银行、基金经理。
●专业投资者:
进行投资及投资决策上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包括以上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会认为一些符合某财富标准的持牌人士的客户为专业投资者。
例如:
拥有至少800万港币投资组合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及拥有至少4000万港币资产总额的高资产净值公司。
专业投资者不会自动获得与散户同等的监管保障。
●中介人不需要和专业投资者订立客户协议书,提供户口结单及确认客户投资目标以及专业投资经验。
2.中介人:
向委托人提供产品及服务。
包括:
证券商、期货交易商、杠杠式外汇交易商、财务顾问、资产及基金经理、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顾问、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股份登记机构、认可财务机构、金融融资及策划人、保险经纪及代理人、信托人、保管人等。
3.委托人:
批发商,主要为其本身行事而非代理,包括:
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庄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众公司等。
4.其他类别:
提供专业支援的人士,包括:
律师、会计师、核数师、估值师、财务分析员、各类熟悉财经事务的专家。
●会计师:
负责保存适当的交易及资产记录。
●核数师:
负责独立核查公司财务报表,并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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