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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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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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项目地址:
XX县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方人:
XXXXXX司
买方人:
房屋坐落:
XX县XXXXXX侧
XX县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特别告知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的若干意见》(南政办发[20XX]16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房产交易实行“凭证交易”。
本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该房屋权属登记人。
买受方夫妇、共同购买人、共同购买人配偶在本合同共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核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买受方夫妇仅一方在本合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颁发签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今后房产登记机关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共有人)意愿办理房产交易或抵押登记手续,如因“凭证交易”引起房产处置纠纷,由房屋权属登记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XX县房地产管理局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可以手写项为优先。
7、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9、本合同应填写一式五份,双方签字后必须在30天到XX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凡违反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的,县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0、本合同备案情况,可登陆到“XX县房产信息网”“网上房地产”进行查。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是卖方人信息----------
出卖人:
XX公司
注册地址:
XXXX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3XX
营业执照注册号:
360XXXXXX
企业资质证书:
赣建XXXXXXX7号
法定代表人:
XXXXX
联系电话:
0791-XXXXXXX3
委托代理人:
X
联系电话: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以下是第1条(共1条)买方人信息----------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法定代理人姓名:
国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县XXXXX侧、编号为36XXXX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商住用地为XX国用(20X)第10XXXXX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9XXXX.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XXXX年1月1X日0:
00:
00至商业:
20XXX年1月1X日0:
00:
00住宅:
20XX年1月1X日0:
00:
00。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XXXX8、CXXXX、CXXXXX#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施工许可证号为:
XXX施字(20XX0)0X。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XX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XX-0XXX4。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单元】【层】号房
(户型: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架,层高为米,建筑
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附属用房(主要描述2.2米以下的房屋用途、面积和性质)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
附属用户单位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大写:
零元整。
出卖人不得再向买受人价外收费。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空白;
(2)空白;
(3)空白;
(4)空白;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空白
2、分期付款
空白
3、其它方式
买受人于年月日,首付款房款人民币整(¥),余款人民币整(¥)办理银行按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空白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06月30日0:
00:
0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空白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空白
3、空白。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空白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空白;
(3)空白;
(4)空白;
(5)空白;
(6)空白;
(7)空白。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空白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十五日内办理商品房验收交接手续,如未按期办理,由买受人承担每日万分之二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空白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2、空白。
3、空白。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通水(交付时);
2、通电(交付时);
3、管道天然气已铺设到户(交付时),具体开通时间以天然气公司的通知为准;
4、空白;
5、空白;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同意按第九条处理;
2、空白;
3、空白。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空白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空白%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空白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自商品住宅支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空白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空白;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
空白;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5、空白;
6、空白;
第十八条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之日起60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先登记。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空白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县房管局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银行一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XX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于:
签于:
--------------------------------------------------------
登记备案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及位置图
幢编号
结构
套内建筑面积(m²)
幢号
层数
共有分摊面积(m²)
户号
层次
产权面积(m²)
坐落
房间编号
X
X
X
X
产
测
绘
有
限
公
司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22号文《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本栋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如下:
包括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警卫室,建筑外墙一半等均属公摊部位。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地下部分,包括地下车库及其它设施等,除公摊部位外,全部归出卖人所有。
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面积。
以下空白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高级环保涂料;
2、内墙:
水泥砂浆抹平;
3、顶棚:
水泥砂浆抹平;
4、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
5、门窗:
木制进户门;高级铝合金窗;
6、厨房:
墙面水泥砂浆抹平,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7、卫生间:
墙面水泥砂浆抹平,地面防水处理;
8、阳台: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铁艺栏杆;
9、电梯:
无
10、水电:
到户
11、室内门窗:
无
12、因采购原因,出卖人未能采用上述材料设备,为保障工程的按时完成,出卖人有权选用不低于原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设备,替代上述内容。
以下空白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一、交房时买受人必须与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签物业协议。
二、未封闭的阳台按半面积计算,封闭后的阳台计算全面积,依照小区统一规划要求,因封闭阳台面积的增减不计入合同第五条面积误差范围内。
三、买受人如以按揭方式付款的:
1、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交齐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材料,且保证其所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
2、如买受人逾期未交齐按揭材料的,则:
A、在5日之内交齐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B、超过10日后才交齐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的,出卖人可选择:
a、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b、解除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
3、买受人已交按揭材料的:
A、买受人所交材料符合银行按揭要求的,必须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出卖人以挂号信方式通知,以邮戳时间为准)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
a、买受人逾期5日未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则视为违约,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b、买受人逾期10日未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可选择:
(a)、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b)、解除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
B、买受人所交材料不具真实性或信用度的,则:
a、在5日内经采取补救后可顺利办理银行按揭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超过5日但不超过10日经采取补救后可顺利办理银行按揭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c、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经出卖人通知后,买受人仍然无法支付全部房款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所有条款均对双方有约束力。
五、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出于出卖人作为买受人银行贷款的阶段性保证人,如买受人在出卖人的保证期内未能按期归还其到期应还的银行贷款,致使银行直接从出卖人银行账户划拨买受人到期应还贷款额,买受人应在一个月内偿还银行,直接从出卖人银行账户划拨的款项,并赔偿出卖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额按照被划拨款项的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六、如买受人未能按期归还到期应还的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向出卖人发出《催收逾期(到期)贷款通知书》的,视为买受人单方违约,出卖人有权收回房屋。
买受人必须自出卖人发出《收房通知》之日起10天内,无条件将所购买的商品房腾空,交给出卖人。
同时买受人就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和房屋销售迟滞造成的损失,损失额为2元/建筑平米/天,该商品房由出卖人进行处理,出卖人扣除相关款项或税费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
七、园林绿化的交付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顺延六个月。
八、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1、前期物业管理由选聘的XXXX公司(物业企业名称)提供。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工期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厂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环境卫生
1小区公共场所;
2小区内会所等。
4)保安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实施外来人员进出住宅小区登记,准入制度;
3实行24小时值班,巡更巡查制度。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根据规划要求,落实地面车辆停放及维护;
2外来临时车辆进入指定区域泊位控制。
3、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提供管理服务
(1)公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每天8小时工作制,急修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回访制度(公式服务及报修联系电话号码);
(3)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0小时立岗),对小区内公共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其他3—4小时巡逻一次。
(4)对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房屋公共部位按服务合同(频次)打扫,保持整洁干净;
(5)生活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6)草坪保持平整,花草树木无枯死,按规定进行修剪,适时组织防冻,预防病虫害等。
4、物业服务收费:
(1)、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1.0元/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
(2)、商铺管理收费1.5元/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
5、物业买受人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按时交纳上述第款有关费用,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了保障住宅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本商品房的工程质量,经验收为合格工程。
2、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关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下列期限执行。
a、在用户合理使用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负责寿命年限内保修。
b、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本商品房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分别为: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墙面、预棚抹灰屋脱落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由双方自行约定。
3、在正常使情况下的保修期内,对用户提的保修,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在一周之内予以答复,并及时予以修复。
4、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5、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坏,本单位不予负责。
6、本住宅的合理使用,详见《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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