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案例题同名4527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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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题同名45276
法律文书案例题(同名45276)
法律文书案例题
案例一: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
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
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
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控。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
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拘字(2007)X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
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
农民。
简历:
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王XX、刘X2008年9月10日
案例二: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
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
(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
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正。
申请人:
郭XX1997年12月20日
附:
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案例三: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2007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案例四: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
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
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07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
2007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
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7]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XX审判员:
许XX审判员:
张XX2007年11月12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XXX
案例五: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
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
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他们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
2005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
2005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07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7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
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05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
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
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王XX
2007年12月3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例六:
请根据下列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
夫妻俩原在××市××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
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
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
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县××镇××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
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皆老、相守终身。
2005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
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
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
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6年3月,赵某向张经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
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且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07年4月1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己与赵某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
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
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
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受现实,否则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
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份;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
张红2007年4月1日
案例七: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9月9日(农历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
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
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
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
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
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XX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XX,2000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X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XX有杀害章XX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
9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XX被依法逮捕,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在对孙XX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路XX号。
孙XX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
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他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XX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XX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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