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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短期债券
信贷业务担保注意事项
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担保
(一)两种保证方式概念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约定期间。
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保证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四)连带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五)我行制式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
我行2010年版《保证合同》[ABCS(2010)2001)有如下约定:
1、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的追偿顺序
(一)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改: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权利,并再次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
(二)我行制式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
我行2010年版《保证合同》[ABCS(2010)2001)有如下约定: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登记机关
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但目前,在我省未对统一登记机构作出规定前,抵押物同时涉及房产和地产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进行抵押登记。
(二)关于重新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登记部门设定登记期限,到期后要求重复登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登记部门标注:
本次登记仅是对原登记的再次确认,不是新的抵押权登记。
四、集团客户内部担保及对外担保
(一)集团客户内部担保
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
(二)集团客户对外担保
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合适的担保主体。
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担保主体。
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较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业务或核心资产,也可采取母公司统一担保的方式。
但在担保合同安排上,应当注意:
由母公司与我行签订总的担保合同,同时要求其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我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承担担保总合同的责任,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
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旦发生违约,我行可及时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间环节。
五、关于财政担保
《担保法》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财政部(财金[2005]7号)指出:
“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以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
”
存在问题:
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兜底还款承诺或者其他类似文件,只要包含了直接或者补充偿还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内容,其法律定性都倾向于认定为财政担保,因违反《担保法》和《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
解决措施:
从增强还款保障机制的角度看,要求出具财政兜底还款承诺或者其他类似文件有利于增强债务保障力度,实践中有一定的必要性。
六、关于收费权质押
根据总行《关于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农银办发〔2008〕1219号),收费权质押的有关要点如下:
(一)各类收费权质押的适用范围
1、公路收费权质押。
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内项目、东部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行辖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项目,收费权可以作为有效担保方式单独设定质押;对其他公路项目,必须落实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并同时办理收费权质押(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2、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可以作为有效担保方式单独设定质押。
3、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国家211工程重点院校、部属高校、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优秀类一级分行辖区内的省(直辖市)属重点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作为有效担保方式单独设定质押;对其他高校,在办理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必须落实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4、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质押。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或共同)控股的竞争性优质电源(发电)项目,可单独设定收费权质押。
其他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不能作为有效担保方式单独设定质押,在办理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应落实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5、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质押。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在AAAA级(含)以上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权可以做为有效的担保方式单独设定质押。
对其他风景名胜区,在办理门票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必须落实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6、其他收费权质押。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及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综合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在法律效力明确前,不能作为有效担保方式单独设定质押,在办理上述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必须落实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7、银团贷款收费权质押。
其他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参与且农业银行贷款份额不超过50%的银团贷款,若各行在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上达成共识,我行可酌情接受,但审批权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
(二)办理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为充分维护我行权益,确保我行债权安全,增加还款补充保障,对不允许单独设定质押的也要尽可能办理收费权质押,防止出现不能对抗已办理收费权质押的其他债权人的情况。
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质人须为同一主体。
2、在办理收费权质押前,应查询该收费权是否已设定质押,防止重复质押;应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如有权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等),并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批准出质人用此类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批文(有权管理部门规定无须经其批准的除外);在办理出质登记时,既要按规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同时也要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3、收费单价的确定要以国家有权部门制定下发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不做增幅预期;收费流量的不确定性较大,各行要根据出质人近(未来)三年(预测)平均收费流量及其增减变化趋势,对比我行已支持的同类项目(法人)的平均收费流量和增减变化趋势等,审慎确定收费流量及其增长幅度。
(七)担保有关其他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职权。
3、小企业以其他企业保证的,一般需追加小企业的业主、股东、合伙人等个人连带担保责任。
个人连带担保承诺,应夫妻双方出具。
4、最高额抵押的最长时间。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5、最高额保证的最长时间。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6、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决议。
7、在建工程抵押。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峻工的,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8、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补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9、对外担保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取决于企业章程规定。
10、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关于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
一、公司(企业)债券
公司(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公司债券面向全市场发行(含个人投资者)。
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的叫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非股份公司的叫企业债券。
银行涉及公司债券的业务主要是担保,即融资性保函,即我行接受债券发行人的请求,向债券持有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债券本息偿付义务,我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办法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5】964号)。
公司债券保函业务主要品种包括一般企业债券保函、公司债券保函、可转换公司债券保函、证券公司债券保函、企业资产证券化保函。
操作流程:
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报总行审批(低风险业务除外)。
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组织调查或评估→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
合同文本:
《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反担保协议书》、《补充担保协议书》、《担保函》。
收费:
按担保余额的0.5%/年收费。
上浮幅度:
0-500%;下浮幅度:
0-50%,缴纳100%保证金的,可下浮至80%。
我行2006年3月为同煤办理的融资性保函9亿元,按0.6%/年一次性收取担保费540万元。
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家银行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1年以上、10年以下的票据,通常期限5-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一年期限内票据。
银行涉及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业务主要是承销。
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确定我行为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
2、我行向企业提交发行材料准备清单;
3、我行组织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组织注册材料的编写工作;
4、企业与我行签署《承销协议》;
5、我行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包括中期票据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发行计划、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全套注册文件;
6、经交易商协会核查通过,企业获得注册,并择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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