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651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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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1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下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②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③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⑤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或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⑦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且不可计量的措施项目费用。
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其中包括:
①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和摊销费。
(2)夜间施工费:
是指建设单位要求按工期提前完成施工任务需夜间施工,或按设计或技术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或者在地下室、无窗厂房内施工必须照明需要增加的费用,包括夜班补助、施工降效、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从当日下午6时起计算3-4小时为0.5个夜班,5-8小时为1个夜班,8小时以上为1.5个夜班。
(3)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是指按合理工期要求,必须在冬季、雨季期间连续施工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其内容包括:
在冬季施工期间,为确保工程质量而采取的养护、采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雨季施工期间,采取防雨、防潮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因冬季、雨季施工增加施工工序、降低工效而发生的补偿费用。
冬季施工日期:
11月1日到下年3月31日。
土方工程:
11月15日到下年4月15日。
混凝土蒸汽养护费、电加热、采取暖棚法施工等特殊措施增加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包括:
(1)工程排污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⑤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保险费。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是指按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5)其他规费
2.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
1.按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其中: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直接工程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
四、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1.建筑物
工程类型
分类指标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
业
建
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m2
m
m
>5000
>21
>24
>3000
>15
>18
≤3000
≤15
≤18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跨度
高度
m2
m
m
>6000
>21
>30
>4000
>18
>24
≤4000
≤18
≤24
民
用
建
筑
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
高度
宽度
m2
m
m
>8000
>27
>24
>5000
>21
>18
≤5000
≤21
≤18
居住建筑
建筑面积
高度
层数
m2
m
层
>8000
>30
>10
>5000
>21
>7
≤5000
≤21
≤7
2.构筑物
工程类型
分类指标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构
筑
物
水塔
高度
容量
m
m3
>75
>100
>50
>50
≤50
≤50
贮水池
容量
m3
>1000
>500
≤500
贮仓
高度
容量
m
m3
>30
>600
>20
>400
≤20
≤400
混凝土烟囱
高度
m
>120
>80
≤80
砖烟囱
高度
m
>50
≤50
注:
容量指单个构筑物容量。
说明:
(1)有关名词解释:
①高度:
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屋面板顶面的高度(女儿墙不算高度)。
②工业厂房跨度:
指承重屋架两端支承柱所在轴线间距离。
③公共建筑宽度:
指建筑物纵向外墙轴线间距离。
④公共建筑:
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体育馆、纪念馆及类似工程。
(2)以一个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
一个单位工程类型、指标不同时以占建筑面积多的指标为准。
(3)超过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等以及小于标准层面积50%的建筑物,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小于标准层面积50%的地下室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和层数;大于标准层面积50%的地下室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不计算高度。
(4)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符合两个指标才能定为该类工程,构筑物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5)多跨厂房在满足建筑面积指标前提下,如跨度之和大于33米为一类,大于24米为二类。
(6)锅炉房按工业厂房标准划定取费类别。
(7)接层工程以接层后总层数或总高度确定取费类别(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8)类似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的类别按公共建筑的标准划分。
(二)、安装工程
1.工艺设备安装:
工程类别
标准
一
类
工
程
1、台重30t及以上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起重量3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工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台以上锅炉)和附属设备与炉体砌筑
7、1000千伏安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乙炔发生设备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制氢设备、制冷量在233KW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气柜、贮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业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金属结构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工程类别
标准
二
类
工
程
1、台重30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3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台及以下低压锅炉安装和炉体砌筑
4、1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安装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供热(换热)装置、制冷量在233KW及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三类工程
除一、二类工程外都为三类工程
2.建筑工程附属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
一类工程
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消防工程
二类工程
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消防工程
三类工程
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消防工程
(三)、相关规定
1.上述标准以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均按三类工程划分。
2.特殊工程的取费类别由各市、州造价站(建经处)提出划分意见,报省造价站核定。
五、费用标准
1.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
工程项目
计
取
基
费用项目数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道路、桥涵、隧道、
机械土石方工程
管道、人工土石方及其他工程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
0.72
2.03
2.08
0.69
3.86
安全施工费
2.05
5.00
4.20
1.03
4.10
临时设施费
0.88
2.48
2.78
1.21
6.91
专业承包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总承包工程的60%计取,安全施工费按上述费率计取。
措施项目费中的其他项目:
(1)夜间施工增加费:
每人每个夜班增加20元。
白天施工必须照明的工程,每人每班增加8元。
(2)材料二次搬运费:
按人工费0.51%计取。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5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是指雨季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0.65%计取。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5)检验试验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按人工费的1.82%计取。
2.企业管理费:
(单位:
%)
工程类型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计取基数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费率
6.54
6.04
5.63
46.85
40.98
35.65
工程类型
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
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管道及其他工程
人工土石方工程
机械土石方工程
取费基数
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费率
40.98
5.46
42.97
25.56
7.28
注:
独立土石方工程执行市政工程的人工土石方费率。
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
(1)房屋和构筑物的人工挖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2)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等人工土石方工程;(3)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挖、填、运。
3.规费:
(1)工程排污费:
按人工费的0.52%计取。
(2)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埠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不予支付以上四项费用。
②生育保险费:
按人工费的0.72%计取。
(3)工伤保险费:
按人工费的1.04%计取。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
(5)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4.利润:
建设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8%。
5.税金:
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如下(单位:
%):
工程所在地
市区
县城、镇
市区、县城、镇以外
计取基数
不含税工程造价
税率
3.41
3.35
3.22
6.构件增值税:
指施工企业内部所属构件厂,生产供企业内部承包工程使用的预制构件应缴纳的增值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下表税率计取(单位:
%)
工程所在地
市区
县城、镇
市区、县城、镇以外
计取基数
不含税构件造价
税率
6.60
6.48
6.24
注:
以上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均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六、其他规定
1.总承包服务费:
包括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
(1)总包管理费:
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2)施工配合费:
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施工配合费。
(3)甲供材料保管费: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2.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能执行计价定额相应子目并按计价定额计算的,以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补充估价表,可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其他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只计取税金。
3.价差:
包括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按规定计算,只计取税金。
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除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其他各项费用自主报价。
(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3)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的20.53%考虑,结算时,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埠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计取。
七、劳务分包工程费用
1.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人工费的15%计取。
2.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人工费的8%计取。
3.本费用定额发布执行之日起,有关劳务分包工程计价规定与本费用定额不一致的,按本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仍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执行。
八、建设工程取费程序表
序号
项目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
其中:
道路、桥涵、隧道、
机械土石方工程
市政工程
其中:
管道、人工土石方
及其他工程
一
直接费
(一)+
(二)+(三)+(四)
(一)
直接工程费
(二)
措施项目费
1+2+…+9
1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
直接工程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
2
安全施工费
直接工程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
3
临时设施费
直接工程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
4
夜间施工费
按规定计取
5
二次搬运费
人工费×费率
6
冬季施工增加费
按规定计取
7
雨季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费率
8
检验试验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人工费×费率
9
已完工程保护费
按规定计取
(三)
未计价材料费
按规定计算
(四)
估价项目、现场签证及索赔项目
按规定计取
二
间接费
(一)+
(二)
(一)
规费
1+2+3+4+5
1
工程排污费
人工费×费率
2
社会保障费
(1)+
(2)+(3)+(4)+(5)
(1)
养老保险费
人工费×核定的费率
(2)
失业保险费
人工费×核定的费率
(3)
医疗保险费
人工费×核定的费率
(4)
住房公积金
人工费×核定的费率
(5)
生育保险费
人工费×费率
3
工伤保险费
人工费×费率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规定计取
5
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费
按规定计取
(二)
企业管理费
直接工程费×费率
人工费×费率
三
利润
人工费×费率
四
价差(包括人工、材料、机械)
按规定计算
五
总承包服务费
按规定计取
六
税金
(一)+
(二)
(一)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二+三+四+五)×费率
(二)
构件增值税
按规定计取
七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六
九、附件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07]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速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07]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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