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火工品的运输保管使用专项方案4650打印2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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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火工品的运输保管使用专项方案4650打印2份
火工品保管使用
爆破材料的运输、保管与使用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矿井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一、爆破材料的运输
1.运输爆破器材,首先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2.运输爆破器材要有专职爆破人员押运,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运输爆破材料时,应选用安全可靠的车辆,宜采用汽车运输。
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锅驼车、拖车运输。
4.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5.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不准在人多聚集的地方和交叉路口停留,无关人员不得乘坐,不准同时装运其它物品。
若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6.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100mm。
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硝酸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爆破材料箱不得超过两层,底部必须垫软垫。
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须垫软垫。
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车外。
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禁止同车运输和同时装、运、卸。
8.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对用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9.装卸和运输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发生投抛、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
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10.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方能使用。
1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12.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13.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矿井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14.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不应装在同一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中,该容器必须有坚固牢靠的隔板,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间隔板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运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二、爆破材料的储存和保管
爆破材料库的种类和贮存量的规定
1.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t,电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
2.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3t,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的单位10天的需用量。
3.地面临时保管当天的爆破材料点,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3t,电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
4.开凿井筒或平硐专用的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并不得超过1天使用量,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爆破材料库的入库、发放和回收
1.准备入库的爆破器材由爆破材料库主管人员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须填写验收报告表。
然后再登记在“爆破器材收发统计簿”内。
2.爆破器材发放手续要健全,账目清晰,做到日清、月清和账、卡、物三者相符,每次收、发、退都要检查核实数量,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汇报
3.放炮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持“爆破员作业证”,领料单(本),经矿(处)有关专职人员审批签字盖章方可领取。
现场用量必须经班(组)长核实后并签字或盖章,剩余的必须及时退库,不准外流。
4.地面分库和井下爆破材料库应建立发放和缴回统计簿。
按炸药和电雷管的种类分别由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填写。
要做到发出数量、实际消耗数量、缴回数量三者相符。
5.发给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必须编号。
编号可按区队、班组、放炮员顺序编号。
6.严格执行先入先出,不得积压,对变质过期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并要及时销毁。
三、爆破材料的使用
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和爆破员。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a.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b.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 工作认真负责;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体检合格;
1.5.5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0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1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1.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1.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1.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1.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2 爆破员的职责:
1.12.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12.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2.3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细则;
1.12.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2.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爆破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表1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 称
符号
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15
硫化氢
H2S
0.00066
10
氨
NH3
0.00400
30
2.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 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 盲炮处理
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3 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 起爆器材加工
3.1.1 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3.1.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
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
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
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
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1.3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爆管。
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爆管时,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
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5 应将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3.1.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3.1.7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3.1.8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 起爆方法
3.2.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
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
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2.2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3.2.3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 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3.2.5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
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3.2.6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3.2.7 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
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
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3.2.8 有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其他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3.2.9 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3.2.10 巷道、地下硐室和井下采矿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
3.2.12 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3.2.13 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3.2.14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
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
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3.2.15 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
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2.16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17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2.18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2.24 在有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 地下爆破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4.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4.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4.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4.2.2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2.3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4.2.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
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4.2.5 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2.6 在有沼气爆炸危险的隧道内爆破时,应遵守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4.2.7 在不良地质条件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照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4.2.8 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爆破器材箱必须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每次起爆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2.9 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粘土或粘土和沙子的混合物等)填塞炮孔。
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4.2.1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爆破,并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a.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
b.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或超过1%;
c.炮孔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沼气涌出、岩石松动、透老空等情况;
d.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工具和电缆等没有可靠的保护;
e.未设警戒。
4.2.11 为防止炸药爆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彻底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b.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使各药卷间彼此密接,用力要适当,不得冲撞;
c.不得使用水分超过0.5%的硝铵粉状炸药;
d.煤层内相邻炮孔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4.2.12 炮孔的装药量和填塞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岩层爆破,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5m;
b.在岩层内爆破,填塞长度至少应为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
c.在岩层内爆破,炮孔深度在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三分之二;炮孔剩余部分都应用填塞材料填满;
d.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爆破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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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火工品 运输 保管 使用 专项 方案 4650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