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游艇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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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游艇协会章程
汕头市游艇协会
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汕头市游艇协会”(英文译名:
ShantouYachtAssociation,英文缩写:
SY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游艇制造、销售、代理销售、培训、维修、保养、游艇拥有者、爱好者、科研机构、配件制造等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游艇企业素质”为宗旨,以“提供增值服务”为目标,以“沟通联系互帮互学”为方式,积极充当企业家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会员搭建一个交流联谊、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平台。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
汕头市黄山路30号荣兴大厦23楼23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二)整合有效信息资源,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国内、国际企业交流,协助提升会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扶贫济困、救灾等公益慈善活动;
(四)组织举办主题论坛和各类研讨、考察活动,不定期举办企业管理沙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愿意承担规定的会员义务,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交纳年度活动经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年度活动经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承办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要求本会给予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对本会及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七)有对本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公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或协助、承办本会组织的活动,促进交流和友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其他理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帮助;
(六)维护本会形象,向公众介绍、宣传本会及其活动;
(七)未获本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及其他荣誉职务;
(三)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本会的宗旨、目标、定位、工作方针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本会章程方案;
(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一)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管理机关以及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
任期不超过两届。
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同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不能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召开理事会选举一名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委任一名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以上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干事组成。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会议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费标准:
按年度计,会长2万元,常务副会长5000元、副会长3000元,秘书长3000元,监事长3000元,副监事长3000元,监事2000元,理事2000元,副秘书长1200元,会员12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实行独立财务,建立专门账户和银行账号,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要执行有关的法规和制度,并定期进行审计,做到财务管理严谨、手续完备,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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