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法定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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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法定途径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行政许可内容
备注
1
辖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核
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市辖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审查。
2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核
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的规定对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查。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的规定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的规定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审批。
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的规定对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审批。
序号
行政许可内容
备注
3
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审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的规定对围填海海域使用权进行审查。
4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32号)的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32号)的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
5
开发海岛使用审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的规定对开发海岛使用审查。
6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审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的规定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审查。
7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对市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新申请、变更、延期、注销进行审核。
8
渔业船舶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修改通报)、《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的规定进行审查。
序号
行政许可内容
备注
9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市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粤府令第75号)对市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审核、审批。
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粤府令第75号)对渔船制造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
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441千瓦以下渔船跨县买卖)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粤府令第75号)对441千瓦以下渔船跨县买卖进行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0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进出口审批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对本市辖区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审核审批。
水生动物苗种进口的审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对本市辖区水生动物苗种进口审核。
水生动物苗种出口的审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对本市辖区水生动物苗种出口审核。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的意见》、《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
(二)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1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按非法占用论处
3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销证书、收回使用权
4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5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限期缴纳、注销证书、收回使用权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7
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规定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8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警告、罚款
9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违反所得
10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罚款、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
11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警告、罚款、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警告、罚款
13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罚款
14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批准文件无效
15
拒绝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6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
17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和违法所得、罚款
18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责令改正、罚款
19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罚款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20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罚款
2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
22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23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4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25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26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7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28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调查资料、罚款、没收渔船
29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责令停航
30
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责令改正、罚款
31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罚款
32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关闭
33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34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
撤销检测资格
35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罚款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36
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37
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8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9
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或者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改正、罚款
40
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1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4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4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罚款
44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5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6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罚款
47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警告、罚款、扣留船员证书、吊销船长证书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48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责令支付费用、罚款
49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警告、罚款
50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
责令限期清除、纠正;警告、罚款
51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责令立即清除、警告、罚款
52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
53
渔业船舶无有效的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
罚款
54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55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
立即收缴、罚款
56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限期改正、责令其停航、罚款
57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渔业船舶未配、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58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责令改正、罚款
59
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60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61
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或者船舶违章载客的,或者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罚款
62
船舶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
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63
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罚款
64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罚款
65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收缴证书、罚款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66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收缴证书、罚款
67
渔业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68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罚款、吊销证书、警告、扣留证书
69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罚款、扣留证书、吊销证书
70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及时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事报告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罚款
71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
没收、罚款
72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获的
没收、罚款
73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超过核定捕捞限额的
没收、罚款
74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未按规定标识作业渔船的;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没收、罚款
75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我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
没收、罚款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76
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我国渔港的;外国船舶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外国船舶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外国船舶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罚款
77
外国人、外国船舶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
警告或罚款;责令支付
78
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没收
79
应当报废的渔船继续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收缴证书、罚款
80
未在规定和限定的时限内申报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申报
81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暂扣
82
擅自在渔业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音响装置的;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补救
83
船舶碰触渔业航标不按规定报告的
罚款
84
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85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
86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87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88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没收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处罚种类
89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责令纠正、警告、罚款
90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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