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安全生产执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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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市安全生产执法手册
聊城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用手册
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一、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监管(共4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电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6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0
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22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擅自启用暂时封存实施设、施设备或者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27
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的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教育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9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 护协议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0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32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33
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3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3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40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1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十九条规定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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