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docx
- 文档编号:24575810
- 上传时间:2023-05-2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7.88KB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docx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篇一: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
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XX年
1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
定,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的通知
财税(X为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牌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XX年10月24日篇三:
金融企业及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的
政策解读
XX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XX]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
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XX
年11月1日起至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背景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并出现了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现象。
出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既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出的一个鼓励信号。
二、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
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XX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XX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
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篇二: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XX年
1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的通知
财税(X为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牌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XX年10月24日
篇四:
金融企业及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的
政策解读
XX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XX]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XX
年11月1日起至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背景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并出现了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现象。
出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既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出的一个鼓励信号。
二、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
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XX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XX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
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篇五:
财税〔XX〕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签订借款合
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XX〕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XX-10-24
字体: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牌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XX
年10月24日
【打印】【关闭窗口】
篇六:
小型微利企业印花税政策解读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
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XX]105号)的
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
建筑业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年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
元或从业人数少于300人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特别说明两点:
一是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金融机构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主体不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XX]78号)明确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方式,一是省局通过大集中系统
根据纳税人XX年和XX年的财务报表、从业人数等信息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
二是如果纳税人因大集中系统中
信息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标准,但经补全信息后能后符合标准的,或者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但在XX年至XX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由纳税人先行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待减免流程全部结束的同时系统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认定的减免期限
1、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
XX年至XX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符合标准年度的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
其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
减免期限为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认定后的纳税申报
1、小型、微型企业
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系统已关闭认定减免期限内的“借款合同税目”申报功能,待优惠结束后自动开放。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应通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印花税,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本期应纳税额”栏内。
同时,应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系统将自动验证按照附
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税额与借款合同“减免金额”(即:
减免金额=借款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是否一致
五、退税
(一)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在认定的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
与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减免期限内,对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退税。
退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
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按实申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且应纳印花税税额与完税凭证的已纳印花税税额应相等;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的金融机构只需提供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融机构 企业 借款 合同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