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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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体育经纪人产生与进展的社会条件
国际上,体育经纪人最初是随着职业体育的进展而显现的。
职业竞赛的竞争性在客观上要求运动员形成一种流淌机制,从而为体育经纪人开启了服务空间。
1926年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体育经纪人查尔斯·派利,他当时为棒球运动员格兰吉谈成了一项价值10万美元的劳务合同。
进入七十年代,随着各种联赛的兴盛和转会制度的确立,体育经纪领域迅速扩大。
体育经纪人开始代理运动员谈判雇佣及转会合同。
各俱乐部为吸引优秀运动员入盟,放宽政策给予运动员更大的谈判权力和更优厚的条件,使体育经纪人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展。
体育市场的需求使体育经纪人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易中介。
运动员需要有人关心他们在有限时刻内发挥体育潜能,利用其知名度猎取最大收益;体育组织需要有人为他们的竞赛寻求赞助,利用其无形资产猎取各方面的收益及最大限度地开发该组织的市场;体育投资商和赞助商需要有人为他们联系合适的投资对象并最大限度地回收赞助效益,因此他们找到了雇佣体育经纪人这一既省时又省力的有效途径。
体育商业化成为促使体育经纪人繁荣的重要因素。
电视传媒使观看体育竞赛的人数迅速上升。
各大电视网不惜代价购买竞赛转播权,加速了体育的商业化进程,也使体育经纪人有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体育明星成为人们钦佩和追逐的对象,体育热点,体育人物及组织的阻碍力和知名度空前扩展,因此公司、企业纷至沓来,或在体育竞赛中占据广告和赞助之席,或与运动员签约为其产品做代言人。
体育象一块庞大的磁铁,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对它产生爱好,也给体育经纪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
进展至今,"体育经纪人"已成为国际体育界缺之不可和令人仰慕的职业。
(二)体育经纪人进展的几个趋势
1.由全面托付向单项托付代理进展
六、七十年代体育经纪人刚刚开始兴盛时,经纪人往往采取把托付人的训练、竞赛、商业财务、社会事务及法律咨询等一揽子全包下来的服务方式。
一个人不足以应对时,就聘请其它人员组成统一的服务体系。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目的明确,形式简练而便于治理,托付代理的双方利益高度一致,相互依存。
缺点是托付人需支付的费用十分庞大,而一旦关系破裂,对双方的打击都专门大。
进入八十年代,单项托付代理的形式逐步增多。
其特点是经纪人不再全面代理托付人的事务,而只接一两项托付事务,如只代理托付人的劳资谈判,或只代理运动员形象开发等。
这种形式拓宽了经纪人的资格范畴,使得不把握全面知识和信息、只是某一方面专家者也能够成为经纪人。
一方面一个经纪人可同时为数个甚至数十个托付人作同一项目的代理,一方面一名运动员可同时拥有多名经纪人,负责自己不同方面的事务。
这种托付代理的优点是专业化与权威性,并相应降低了托付成本。
2.从代理运动员向组织赛事进展
经纪人利用与运动员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与体育组织合作,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专门是赛事推广。
如荷兰知名的体育经纪人赫曼斯就在每年的6月举行亨格洛田径大奖赛,使该竞赛成为世界纪录。
再如1997年举行的约翰逊与贝利150米飞人大赛和男子中长跑超级对抗赛等差不多上在经纪人的组织下进行的。
网球在美国80年代虽进展较为迅速,但远未达到商业化经营的地步。
国际治理集团于1988年推出男子网球职业巡回赛,在随后的五年中每年为该赛制造1亿美元以上的收入,使男子网球成为目前美国职业运动中组织最完善,利润最高的项目之一。
这些举措进一步扩大了经纪人在体育赛事中的作用和地位,对现代况技体育的进展产生了深远阻碍。
国际奥委会出版的《体育内参》在评选1997年度最有阻碍的50名体育领导人时,闻名的体育经纪人公司--IMG和ISL的老总分别列第7和第23位。
3.从行业竞争向规范化治理进展
随着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的进展,体育经纪人已逐步成为一个较为固定的职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跨入这一行列。
经纪人队伍的壮大使得他们之间的竞争也日趋猛烈。
将更多的"明星"抢到门下,已成为绝大多数体育经纪人的目标。
这其中既有靠优质的服务取胜者,也有不择手段者。
美国职业拳击界已屡现有关经纪人方面的争端。
因此不管是国际依旧国家体育组织都越来越重视体育经纪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治理,纷纷制定相应法规,如国际足联制定的《运动员经纪人治理条例》、美国《体育经纪人实务指南》等。
美国现已形成以有关法律法规为核心的体育经纪人治理监督体制,经纪人在如此一种法制化经营环境和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中,通过规范的经纪活动猎取应得利益。
尽管如此,许多人认为体育经纪人制度仍不成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点。
4.从国内运作向跨国运作进展
随着体育交流范畴的扩大,体育经纪人的业务范畴已决不仅限于本国的体育市场,他们已将触角伸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表现出显著的国际化特点。
不管是独立行事的个体经纪人依旧集团作业的经纪公司,无一不努力拓展国外业务。
他们以丰富的实践体会和积极的开拓精神在本土之外不断建立新的市场。
在他们的演绎下,国际化的大流淌、大循环使得世界体育和体育人充满了生气和活力。
(三)体育经纪人的治理体制
国际上,体育经纪人的治理依照项目的职业化和进展程度的不同,要紧分由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有关部门治理两种情形。
1.国际体育组织对体育经纪人的治理
一些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项目,如足球、网球、田径等,都成立了国际性的体育经纪人治理机构。
其中足球由于进展规模最大,情形与田径和网球等又有所不同。
单项体育组织治理:
国际足联设立了专门的经纪人治理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经纪人治理条例,对全行业的经纪人进行宏观治理和指导。
其要紧职责是,制定本项目经纪人治理条例,包括对所属各国家协会的经纪人治理提出要求,并具有专门强的约束力;负责中介国际间即不同国家协会间运动员转会和竞赛事务的经纪人的治理,包括明确经纪人、运动员和俱乐部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实施监督和裁决等。
但国际足联不具体颁发经纪人执照,从事国际转会和竞赛经纪事务的经纪人必须经各国家协会批准获得执照后,到国际足联注册以获得国际足联许可证。
国际足联既治理运动员经纪人也治理竞赛经纪人、并分别制定了治理条例。
运动员经纪人通常以个体经纪人即自然人的身份注册。
目前,经国际足联批准的有资格从事国际间运动员经纪活动的个体经纪人已达200多人,分布在4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英国最多,为67人、西班牙、德国、意大利、法国等都在30-50人之间、亚洲的日本、韩车、沙特、阿联酋等国家也都有国际足联批准的经纪人。
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治理:
国际田径经纪人联合会则是另一种相对松散的经纪人自律性国际治理组织,它在组织上独立于国际田联,但实际上与国际田联和各国田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它也制定了有关的治理条例和制约监督机制,进行资格审定,以保证国际田径界经纪人的正常运作和经纪人的合法利益,但它对经纪人的约束力不及国际足联,有待更多国家田协的承认和合作。
该组织目前已有60余名田径经纪人注册。
国际网球经纪人联合会的情形与此类似。
2.各国对体育经纪人的治理
体育经纪人更多的依旧在国家层次进行治理。
其中政府要紧通过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对包括体育经纪在内的整个经济事务活动进行宏观治理,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而体育组织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行业治理。
政府机构治理:
在美国,体育经纪人的治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政府,要紧是州政府;二是社会团体,包括运动职员会(职业体育)、大学生体联(业余体育)等。
但不管是政府或社会团体,均是依靠多年形成的市场机制,以法律手段为主,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调控和治理。
美国目前已有24个州制定了体育经纪人治理的专门条例,并指定了相应的注册治理机构。
各州设置的体育经纪人治理机构要紧有四类:
劳工会、行业治理部门、州政府专门秘书处和立法委员会法律办公室。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民法和商法中对经纪人都有专门的论述,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经纪人法。
有些国家还在新修改的体育法中增加了针对体育经纪人的有关条款。
如1992年修改的法国体育法,就增加了关于体育经纪人的规定。
尽管政府部门一样不直截了当对微观的中介活动进行治理,但许多国家的政府对涉及到劳资关系的经纪活动专门重视,因为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劳动者罢工阻碍国家的稳固。
因此,一些国家的劳工法和反垄断法也往往对体育经纪活动有着专门重要的阻碍,法院也经常处理这些方面的纠纷。
据英格兰足球协会官员介绍,在托付人与经纪人显现纠纷时,一样要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处理。
体育组织治理:
国家体育组织或单项协会对从事本行业(项目)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实施直截了当或间接的治理。
如美国的各项目运动职员会为爱护职业运动员的利益不受损害,相继推出体育经纪人治理条例。
美国全国橄榄球运动职员会于1983年第一个施行经纪人治理方法。
篮球、棒球等运动职员会也相继公布了自己的有关规定。
各工会在治理方法上大体一致。
一些国家的足球协会依照本国实际情形,依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内经纪人队伍,要紧负责国内球员的转会,同时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经纪人治理条例,包括经纪人条件及活动范畴,组织治理,中介行为准则,佣金标准,违章处处罚等。
如英格兰足球经纪人由英国足球协会竞赛委员会治理,1998年度在该委员会注册同时有资格从事英格兰各俱乐部之间球员转会的足球经纪人为26人。
在职业足球开展得最为成功的意大利,由意大利足协负责足球经纪人的治理。
意足协制定了《经纪人治理条例》,批准足球经纪人名单,并成立了专门的经纪人事务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
该委员会由包括经纪人协会的代表等多方面的人员组成。
还有一些国家则通过自律性的不同项目经纪人协会进行具体治理工作。
这些协会往往与该国的单项协会紧密合作,参与经纪人的资格认定。
资格考试、争议仲裁等,在经纪人的治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体育经纪人的治理制度和内容
尽管不同国家对体育经纪人的治理规定不一、方法各异,但差不多上都抓住以下要紧环节,并制定了相应的治理制度加以保证。
1.资格审定制度
经纪人从业资格通常依照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方面考察。
一样说来,对申请体育经纪人的自然条件要求并不十分严格,本国公民或在所在国居住一定时刻以上,没有犯罪和违反体育法规的纪录,具备差不多的文化程度(如高中毕业)和一定的经济实力,都可申请从事体育经纪人职业。
此外,体育经纪人一样不能同时在相应的体育组织内任职,也不能与这些体育组织存在伙伴关系。
体育组织的官员和雇员必须要等原工作终止一定期限后才能申请成为经纪人。
除满足上术条件,有些体育项目的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特定的经纪人行业考试。
考试一样由相应的体育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共同组织。
例如国际足联规定,申请获得国际足联经纪人许可证的面试由本国足球协会组织,由国际足联公布考试大纲。
田径经纪人考试由田径经纪人联合会组织,并得到国际田联的认可。
考试或考察的内容要紧是申请人对该项目及其治理规定的熟悉程度、对有关法律的把握和运用、以及是否具备为托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等三个方面。
经纪人考试一样每年都要进行,合格者颁发证书,有效期通常为2-5年。
申请人通过考试后,再通过一个专门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如国际田径和网球经纪人的资格审定分别由国际田径经纪人和网球经纪人联合会进行;意大利足球经纪人的资格审定权在意大利足协设立的足球经纪人事务委员会。
2.注册登记制度
申请人经资格认定后,须到相应的体育组织或经纪人联合会注册,并同时交纳注册费。
有些项目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经纪人须同意年审,并交纳年度注册费。
美国州立法规定,体育经纪人必须到州政府指定的经纪人治理机构注册,
填写申请表(包括工作经历、实际工作体会和培训证书),并缴纳从50到1000美元不等的注册费。
为了爱护自身及其成员的利益,许多体育组织规定体育经纪人只有在取得其承认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其名下的竞赛或代理其名下的运动员。
3.保证金制度
在申请注册的同时,申请人一样还须在注册机构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押金来约束经纪人履行义务,规范经营。
经纪人一旦违约,将从其银行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作为罚款;之后经纪人还必须赶忙在银行内补足这笔钱,否则将被取消经纪资格。
国际足联规定的保证金数额为20万瑞士法郎,意大利足协规定其国内足球经纪人的保证金是7000万里拉,英格兰足球协会类似的规定是3万英镑。
田径经纪人的保证金大约在1万美元左右。
美国经纪人的保证金从2.5万到10万美元不等。
由于经纪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容易滋生经纪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因此保证金制度是利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经纪行为的一项重要治理措施和制度。
4.合同治理制度
为保证经纪人和托付人双方的佥权益,体育经纪人在实施代理前必须与托付人签订托付合同,将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受到法律的爱护、托付合同书通常包括双方差不多情形、服务范畴、经纪期限、佣金支付、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等条款。
为加大治理力度,还采取了一些专门措施。
如美国篮球运动职员会要求经纪人使用规范的"经纪人/运动员"托付合同范本;棒球运动职员会则把每年呈交"托付合同"作为经纪人保留连续从业资格的硬性规定。
5.佣金制度
体育经纪人在完成其经纪活动后有权得到合理的酬劳,即佣金。
依照不同的代理事务和运动项目,佣金有不同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按比例收费:
这是最常用的收费方式,经纪人按事先谈好的比例从运动员收入中提成。
一样来说,代理运动员与俱乐部或职业体育组织进行劳资谈判的佣金比例较低,通常在0.5%至今.0%(美国为3-5%);负责运动员的财务治理一样收邓总额的5%;竞赛资金提取10%。
代理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运动员名字或形象的商业开发,包括广告、赞助和电视转播合同等。
佣金比例较高。
足球经纪人在这方面的佣金可达15%,田径经纪人是25-30%,网球经纪人是20-25%。
针对不同的代理事务,采纳不同的佣金标准,一方面有助于建立职业体育中较为稳固的劳次关系,爱护运动员和职业体育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鼓舞经纪人积极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
近年来,在足球经纪人的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运动员与经纪人通过协商,依照获益情形,确定差不多佣金和鼓舞佣金两个不同标准,以调动经纪人进行商业操作的积极性。
假如由经纪人公司代理,佣金提成比例则更大。
一些田径经纪人公司代理运动员劳资谈判会收取运动员收入的40-50%,国际治理集团代理网球运动员谈判出场费和资金铁佣金标准是25%。
按时刻收费:
采取律师的作法,收费以小时运算;
综合收费:
将比例收费与时刻性收费结合同款数额,按事先谈好的费用收取。
一些体育组织还制定措施,加强对经纪人收费的监督和治理。
如美国橄榄球运动职员会规定,经纪人前三年只能拿劳资协议所定最低薪金的5%,小时收费不得超过125美元,全同固定收费不超过2000美元。
篮球运动职员会实行经纪人收费记帐治理制度,以备运动职员会检查。
6.仲裁制度
显现各种争议和纠纷时,通常的作法是请有关的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运动职员会、体育组织的仲裁机构或体育法庭都可成为最终仲裁者。
在一些职业联赛体系较完善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托付人与经纪人显现的纠纷除了涉及运动员竞赛资格问题外,要紧依照有关的公共立法提请法院按司法程序或诉诸仲裁处理,体育组织一样不介入。
7.违规处罚制度
对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经者有通报批判、经济制裁,重者要取消成员资格、责令停业、甚至吊销执照、给予刑事处罚等。
在美国,罚金从1000至10000美元不等;若以民事论处,罚款可高达10万美元;如牢狱,期限为90天至2年。
8.培训制度
一名成功的体育经纪人必须具备专门高的业务素养和能力。
许多体育组织和经纪人联合会在举行经纪资格考试前,要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集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市场营销、经济合同。
公共关系和行业规范等多处方面。
使得申请人初步具备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有培养体育经纪人的高等院校,法国的贝尔纳大学和荷兰欧洲体育治理学院还设立了专门的体育经纪人专业,培养高素养的体育经纪专门人才。
其中贝尔纳大学的体育经纪人培养制度最为完善,分基础课程、学位课程和实践操作三个层次。
同意连续教育也是体育经纪人保留从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和提高方式,经纪人须参加每年一度的培训;了解运动员收入的进展趋势、新出台的相关法律、重大经纪案件的审议等。
以上制度的确立,保证了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正常运作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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