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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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集体合同
区域集体合同
篇一:
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年月日
区域名称
覆盖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职工福利
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险及安全卫生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做好特殊工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积极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工资专项协议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本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等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职工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
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章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孕、产、哺“四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妊娠期
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二十七条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当地计生部门《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
第三十条“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企业给予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条企业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
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加评先评模。
篇二:
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
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行政方)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
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篇三: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甲方:
(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
(工会)协商代表企业名称:
涉及企业户数:
户涉及职工人数:
人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工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
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
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XX47号)执行。
第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
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
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七条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三十八条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篇四:
区域性集体合同(样本)
区域性(行业性)
集体合同
方:
方:
工(样协议企业名称会(盖章):
本)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
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
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长沙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
欠。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第一个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二个月起按长沙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可以在该员工的工资单扣除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
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一条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二十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
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期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一条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六章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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