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政府责任分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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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政府责任分析1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内容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快速增长趋势。
农民失去了原先赖以生存的土地,就业方式逐步向非农方向转变。
由于自身素质、体制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甚至得不到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而成为新的困难群体。
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
因此,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此进行考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分析政府责任的角度出发,客观分析和阐述了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应承担的职责,客观分析了我国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作为情况,指出了我国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希望有助于我国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政府责任
引言
国家走向现代文明不可避免的要经过城市化,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必然产物。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在迅猛增长,目前被征地农民达到4000多万。
他们失地又失业。
对于失地农民来讲,重新就业是最好的出路,他们的就业安置问题逐渐地显现出来。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城市化的步伐,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分析有一定社会价值。
之所以选择政府责任这个视角去分析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仅因为失地农民这个群体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他们在不完善的中国就业市场中处于劣势,同时中国社会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也决定了政府要在这部分人的就业安置中起重要作用。
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宏观调控主体,实现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是其重要目标之一。
那么在我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中,我国政府应如何履行它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渐渐成为热点。
一、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责任
作为宏观调控和征用土地主体的政府,应该履行怎样的责任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课题。
为此,笔者尝试提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责任这一概念从而展开分析。
要很好地理解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政府责任,联系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就业状况和政府承担就业安置的必要性做进一步阐述,由此才能阐明政府应承担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具体责任。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就业状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失地农民产生。
更多的农民没有土地耕种,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和保障,没有社会安全网的保护,失地农民如果不出外务工,他们的正常生活将面临挑战。
在计划经济年代,失地农民一般由政府统一安置就业,成为单位里的正式职工,其身份自然转为城市居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同时,国有企业不断减员增效,甚至破产倒闭,使得政府再无能力以提供就业岗位的方式逐一安置失地农民。
而且,这一就业安置模式也日益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因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多,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大都选择了货币安置的方式。
失地农民被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被迫自谋职业。
然而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自身的适应性较差,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去适应这种非农转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他们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
进入新世纪,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更加沉重。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完备的基础设施,以及不健全的人文素质和略显不足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完善。
由于失地农民自身问题的存在,他们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完全处于劣势,同时由于目前中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市场的不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是不能完全依赖就业市场来完成的,否则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弱势程度仍有可能加剧。
(二)政府承担就业安置的必要性
政府作为社会宏观调控的主体,实现充分就业是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
公民通过就业,才能获得收入来维持生计、才能获得社会承认、参与社会生活、满足自尊需要。
充分就业对国家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实现充分就业,国家才会出现经济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幸福的大好局面。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劳动力作为一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同样会受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操控来实现从失业到就业这个跳跃的过程,使令政府头疼的问题得到缓解。
但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不完善的市场、不完备的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人文素质和略显不足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同样制约着市场机制运行的效果。
因此,对劳动力这种特殊资源的配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阻滞,最终影响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使得就业的“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
为了弥补市场在配置资源时的这种失灵情况,政府参与到就业市场中是必要的。
(三)政府应承担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具体责任
首先要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就要有可供依托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制度。
只有制度存在,才能指导解决问题的方向,在问题解决过程中,规范各种行动,以使各种行动趋于理性,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政府在保证制度存在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强烈需求制度来协调和规范其中的各种行为,否则问题难以解决。
二是制度必须准确,要非常明了的交代所规范的内容,让公民能清晰的看懂,同时制度一定要有惩罚。
三是要认识到制度具有开放性。
四是政府出台的外在制度要兼顾与内在制度的关系。
其次制度要发挥它的有效性,要保证制度的实施。
制度有效性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是与制度相配套的实施机制的完善。
实施机制是指有一种社会组织或机构对违反制度(规则)的人做出相应惩罚或奖励,从而使这些约束或激励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的总称。
实施机制对于制度功能与绩效的发挥至关重要。
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行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
对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来讲,如果制度规则存在,但得不到有效实施,那要比没有制度更糟。
这是因为如果制度得不到实施,不仅是制度行同虚设而不起作用的问题;而且还会使失地农民产生对制度的不正常的预期或使人们产生蔑视制度的文化心理,从严重的角度说会使社会目无法纪的行为畅通无阻并愈演愈烈。
这样,一方面国家或微观组织为制度设计、创新和演进支付了大量的成本;另一方面官员、失地农民甚至执法者可以视制度为未然而滋生大量制度外行为,从而既支付了大量的制度成本又不能获得应该获得的制度绩效(既定制度得以实施应有的绩效)。
这样失地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换言之,没有实施机制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相关制度只能是制度的纸制复本,它们不可能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情况的改善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我们的工作中没有可依据的规则,或者有规则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政府过多关注的是城镇化进程的速度、规模,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有限,在征地之后,政府不仅没有承担起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责任,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还出现了许多影响失地农民顺利实现就业的责任缺失情况,使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
(一)制度供给责任缺失
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政府应该在制度方面多做努力,建设一套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切实保护失地农民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
然而现实的情况不尽人意。
1、失地补偿制度不合理
按照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国家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必然给土地所有人的财产权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所应承担的风险、支付或牺牲,因此,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
这是国家支付给失地农民必要补偿费用的理论根据。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农民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双重功能。
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发展、工业化推进而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理应成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
但事实上,农民的土地被占用后,他们在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大部分被剥夺。
更有甚者,部分农民连最基本的补偿安置都得不到。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农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
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这种机制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找到其他谋生手段前,这些安置补偿费是失地农民正常生活的保障。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
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被征地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一段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2、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人们之所以把一部分权力赋予国家,是因为国家能够提供给每个公民自己所不能提供的生存安全保障,而最基本的生存安全保障也是国民待遇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在现代国家,建立有效、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要提供给国民最基本的安全服务。
社会保障是人们应对生存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防止社会动荡的有效屏障,国家将立足于维护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中国政府已经把民生问题提到首要位置,可以说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盾。
给失地农民提供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基础。
对农民而言,土地实际上承担双重功能,它既是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依据,或者说是生存保障基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意味着失去重要的生活保障。
但在现阶段,大量的失地农民又未被纳入城市三条保障线的救助范围,使他们的正常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威胁。
如何向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
城市的发展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没有保障。
根据今年“两会”的提法,要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按照这种提法,国家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当下理性的选择是切实解决因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让他们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获得群体性的利益。
[10]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义不容辞。
目前为全体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太可能,但是为失地农民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3、就业促进制度匮乏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生活的保障,也是收入分配的基础,国家将立足于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就业的权利,推进就业体制改革,这是形成合理利益分配格局和有效应对社会风险的最重要的途径。
对于失地农民,失地补偿款只是解决他们困难的一时之举,关键是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实现就业。
国家应该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方面做更多努力,来解决失地农民安置的关键环节——就业。
事实上,目前中国农民失地失业问题已十分严重了。
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4736万亩。
其中,1990年至1996年非农占地3080万亩,平均每年440多万亩;1997年至2002年非农占地164619万亩,平均每年约274万亩。
因这些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每占用一亩耕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依此推算,13年来全国共有6630万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11]而由于征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足以创业,又没有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这些失地农民大都成为了无地可种、无正式工作岗位、无社会保障的社会流民。
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扼制,有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中最为突出的后果之一就是对社会稳定构成长久的威胁。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多次指出,目前不少征用土地的项目不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妥善解决农民的生计,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危及农村社会稳定。
就业是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达到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就业问题上却存在着对农民的明显歧视。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人为分割,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农村与农村之间的自由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另一方面,解决就业问题的思路和做法是重视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而忽视农村失业人口的就业。
我国曾实行过为市民保留城市就业机会的制度,有效的保证了城市人民的就业。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与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相配套的让市民独占城市就业岗位的制度就确立起来了。
1955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第二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总结报告》中批示:
“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准随便招收人员,更不准从乡村中招收人员”。
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找工作”;“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
时隔5天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联合指示又重申了这一规定。
这样为市民保留城市就业机会的制度一经确立,便逐渐凝固下来,最终演变成一种社会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怀疑这一制度与原则的合理性。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为解决市民就业问题而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职业保留制度”。
很明显,今日中国的“职业保留制度”是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而出现的。
但“下岗职工”根本不屑于从事保留下来的职业(大部分为体力劳动职业)。
然而一直被排挤在城市就业岗位外的农民不仅没有这种促进就业制度的保障,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农民唯一的生存来源——土地也没有了。
同时失地农民也不能像城市下岗人员能及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免费的技能培训,领取基本生活费。
政府有义务为这些制度的牺牲品安置就业,让失地农民能享受正常的国民待遇。
政府应当制定失地农民就业促进制度,规范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
包括帮助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征地后会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会可以利用这部分土地进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产业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
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帮助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
4、土地使用制度不健全,致使非正常失地农民增加。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存在不健全的方面,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的驱使下,利用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完善和其所掌握的征地的主动权,把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赚取快钱,从而出现了“低征高卖”现象,即一方面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办法低价强制征用农民土地,不管是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征地,还是经营性征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高价供地,这就形成征得越多,所获得土地的收益也就越大,用土地谋取暴利,已经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寻租”的手段,这也是“圈地风”愈演愈烈的根源。
这样就致使非正常失地农民的数量增加。
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形式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近5万亿元。
[12]通过非正常地或不合法途径侵占土地的现象大有存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失地农民游离于国家补偿和公众的视野范围之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土地使用的不规范才导致了大量潜在的、隐性的农民失业问题,这部分人往往无法纳入正常的国家补偿机制之内。
(二)制度落实责任缺失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有规范的制度作指导固然重要。
可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规范的制度如果得不到很好地落实,那么结果可能比没有制度的存在更可怕,会让民众对政府权威失去信任。
现在,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不仅存在政府失职而导致制度不到位的情况,也存在有制度而因为政府不作为而得不到落实的情况。
1、政府不严格按法律制度执行使其形同虚设——制度空转
有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不顾征地法律制度的约束,任意扩大征地范围,在征地过程中,又较多地采用低价补偿政策;有的地方甚至急功近利,盲目攀比,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配套的安置举措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失地;截留、挪用、拖欠补偿费等现象严重。
本来就非常低的补偿,不少地方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这是目前造成上访、恶性事件的
最大矛盾焦点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把土地当作第二财政,用农民的“命根子”去支持政府的开支。
安置失地农民的补偿金很少能切实落到失地农民的手里。
征地补偿费往往采取层层下拨的方式,所以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截留、挪用的现象在各个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安徽省农调队抽样调查56个乡镇征占土地情况,涉及29835户,到调查结束时还有2841户没有
得到补偿。
[13]更有甚的是政府不仅没有在失地农民安置中保护农民权益,反而不顾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惜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与商家非法勾结,政府从中非法获利不惜伤害农民。
2005年1月9日上海发生了烧死不愿搬迁的老人事件。
[14]2005年的6月,发生了河北定州打死打伤对征地安置不满的被征地农民事件。
[15]这就是政府失职致使制度空转的现实写照,政府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政府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采取
强硬手段损害农民利益甚至伤害农民。
2、制约机制不配套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制度落实不到位,政府自身的执政能力是一方面,同时也应该看到制约机制不配套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制约机制不配套,就是说土地使用制度合理的情况下,对执政官员的约束不够有效,出现土地腐败,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事件也实属正常。
2006年11月16日发行的《人民论坛》刊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部主任竹立家的文章说,有土地专家估计,全国每年土地收益流失至少有100亿元。
土地腐败已经成为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通道,成为民怨、民冤的一个重要诱因,成为破坏我们党和政府威信的一个重要原因。
竹立家在文章中指出,对于土地腐败的危害,我们怎么估计都不过分,必须引起高度的警觉和重视。
[16]事实上,土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早有察觉。
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专家称,《决定》是迄今为止中国实行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005年1月,中央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强调要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
2006年7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两个文件,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行,标志着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进入可操作阶段。
但也不可否认,要真正遏制土地腐败,对国有土地进行有效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出现了失控的圈地大潮,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1997年4月15日,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冻结非农建设用地一年。
1998年4月又发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继续冻结一年。
但严厉禁止圈地潮的效果并不理想,越是严厉禁止,一些地方政府与商家越是在土地资源稀缺中看到了无限商机,权钱勾结加大了圈地狂潮。
在“冻结”前的1991—1995年间,中国每年平均净减耕地440万亩。
[17]而从“冻结”通知下发的前一年1996—2003年的7年间,中国年均耕地净减量却猛增到1428万亩,[18]为什么?
主要的和根本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甚至就是在领导者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权商勾结狂圈土地。
那么在权商勾结共同获利的情况下,背后却隐藏着失地农民这一严重受害群体。
根据上面所列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在防止土地腐败,约束政府官员执政上做出了努力。
然而,从相关的数据中,也不难看出,政府的这些约束机制所取得的效果不大。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相关的约束机制存在,但它的存在没有效用与不存在的意义一样。
三、我国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应履行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失地农民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妥善安置,是我国社会发展中必须面对而急需解决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府应该从保证有效制度供给和落实两个方面来履行责任,尤其要关注就业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一)保证有效制度供给
政府要积极出台及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及制度,一定要从制度规则上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有可依据的标准,这是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重要前提。
同时政府有责任保证法规制度的落实,法规制度出台以后,如果政府在执行中不能严格依其执行,那么制定的法规制度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因此政府要通过建立各种相关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
1、要提供与失地农民生生相息的制度
政府要履行好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的责任,首先就要提供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相关联的制度,使工作的执行操作有可依据的标准。
(1)确保合理的补偿安置征地之后补偿安置款及时合理的分配到失地农民手中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大都选择了货币安置的方式。
在这里我们假设国家规定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标准合理,政府有保证失地农民在失地后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款,因为失地农民未来生活的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补偿安置款,只有在维持正常生活的基础上,失地农民才能有条件谋取其他的非农就业;如果收不到必要的补偿安置款,在失地农民找到其他收入来源之前,他们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将受到威胁,会引起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不利于正常开展城市化,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可以说,补偿安置款及时合理地分配到失地农民手中,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顺利推进城市化的基础。
可见,补偿安置对于失地农民长远的就业是很重要的。
因此政府要加快完善补偿安置制度,并且要保证补偿安置款合理的分发。
建立有关的国家补偿法,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在我国,虽然对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进
行了严格的区分,但是对哪些应该补偿、补多少、怎么补等可操作性问题没有一个一致的标准,导致各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各行其是,随意性很大。
补与不补、补多少都由国家机关视情况而定,各地因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差别甚大。
甚至在一个地区,针对同样的事件,也会出现相当悬殊的补偿差距。
所以,应该制定相关的国家补偿法,依法行事,减少随意性。
同时完
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足额兑现,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和使用,保证农民该得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
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征地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公示补偿资金标准额度和每户农民资金到位等情况,严禁挪作它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确保征地后农民的生活
水平不降低。
国家应统一制定同一区域内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妥善解决征地工作过程中出现各种补偿不均的问题。
(2)建立保障失地农民生存的社保制度
基本的生存保障是社会成员就业安置的前提,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保证,但我国实际国情决定了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种以失地农民为主要保障对象的新型保障制度,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失地农民教育及职业培训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的就业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针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家中其他人的压力,也为其他人的就业减轻了负担。
教育和职业培训保障主要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从社会保障方面来帮助失地农民就业。
对于失地农民的这种社会保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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