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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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安县惩治和预防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惩防办〔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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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安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纪委、监察室(科),县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海安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县惩治和预防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2008年5月30日
海安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省委《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共海安县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确保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走在省、市前列,为海安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监督牵头单位及监督任务
(一)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共同牵头负责对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主要监督任务有:
1.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环保优先、节约能源资源、加快服务业发展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此项任务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主办,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关工委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协办。
2.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属于相互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人承担。
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
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党组会)。
讨论决定事项,应充分展开讨论,并详细记录讨论的赞成、反对、弃权情况和票决的结果。
讨论决定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积极推行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
此项监督工作由县纪委主办,县委组织部、县级机关各部门协办。
3.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质量的监督检查。
科级领导班子要按照县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和要求,每年认真组织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
所有班子成员都要围绕所在部门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事先征求到的干部、群众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
会后,民主生活会前收集的意见、民主生活会记录、整改措施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报告。
民主生活会前收集的意见、整改措施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在本部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通报。
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此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主办,县纪委、县委办、县级机关工委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协办。
4.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继续坚持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年初抓责任分解、年中抓督办讲评、年底抓检查考核的工作机制。
工作中进一步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党风监督员的监督职能,更好地将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责任制检查考核分重点抽查和自查两种方式进行,两种检查方式都要认真履行述职述廉、询问质询、民主测评等程序制度。
民主测评和检查考核结果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该项工作由县纪委主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级机关工委及县级机关各部门协办。
5.加强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科级领导干部、县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以及其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同时抄报县纪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督促、登记、上报工作。
此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主办、县纪委及县级机关各部门协办。
6.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信访监督。
要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完善社会大调解机制,开展好社会评议和“941政风行风热线”、“民生110”、“民生在线”等工作,及时倾听民声,收集民意,排除民忧。
要充分发挥信访函询、信访调查的职能,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组织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该项工作由县纪委主办,县纪委相关室、县委组织部、县级机关各部门协办。
(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牵头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1.研究制定、整理完善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的具体办法和意见。
2.切实抓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对各党委、县直各部门党组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积极探索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用人权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性措施。
4.按干部管理权限受理、调查、处理群众对用人问题方面的信访。
(三)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对行政审批权运行情况的监督。
1.研究制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措施办法,明确行政权清理、精减的要求和目标,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2.牵头组织对县级机关落实行政审批权清理、精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积极探索实行行政审批权公开运作、程序化操作、实时监督的有效措施,真正解决办事难、办事慢以及公权私化的问题。
(四)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监督。
1.研究制定、整理完善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部门预算结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阳光工资、政府采购(医疗器材招标采购)、大额资金流动监控等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办法。
2.有组织有计划地牵头组织对县级机关各部门执行预算结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阳光工资等财政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公款、挥霍浪费公款等违反财金法规问题的发生。
3.牵头组织对县级机关各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
1.研究制定、整理完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安县市场廉政准入暂行规定》等法规的意见和办法。
2.建立完善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3.牵头组织实施对县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建设中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防止建筑单位规避招投标承揽工程、串通投标扰乱投标秩序、施工中偷工减料影响质量,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单位及专家评委不正确履行职责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六)县政法委牵头负责对司法执法情况的监督。
1.研究制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办法。
2.建立健全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依法办案实施有效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3.牵头组织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公证执法、依法办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有案不查、徇私枉法、搞逼供信、办人情案收受贿赂等执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发挥社会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一)人大监督。
着重监督检查县政府及各部门遵守国家法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情况。
每年例行审查和批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县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和通过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案。
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符合廉政要求的备案审查。
深入开展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和对县政府各部门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实施、履行对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职务,撤销政府不适当决定等监督手段和程序。
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额外获取部门利益、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年终县纪委党风室负责沟通、了解县人大实施监督的情况。
(二)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
着重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通过建议和批评监督党政各部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政等情况。
每年例行听取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
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广泛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县政府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和县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县特邀监察员队伍,并积极支持他们开展活动,发挥监督作用。
防止党政领导干部武断专权,我行我素,脱离监督、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年终县纪委党风室负责沟通、了解县政协组织监督的情况。
(三)审计监督。
主动配合组织部、财政局、建设局等牵头监督部门的工作,着重监督审计县直党政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
重点抓好对县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全程审计,对县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县有关预算执行资金量大、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审计。
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本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防止截留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公款、挥霍浪费公款等违反财金法规纪律腐败行为的发生。
县审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并形成专题监督审计报告报县纪委党风室。
(四)司法监督。
法院要履行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为合法性监督的职责。
检察院要履行依法加强对本院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活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审判和判决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重点工作专项预防等活动。
县司法局要履行加强对律师诉讼行为监督的职责。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监督并形成专题监督报告报县纪委党风室。
(五)社会监督。
机关工委要每年组织党政机关作风评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县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开展明查暗访活动。
纠风办要组织好“941政风行风热线”、“民生110”、“民生在线”等渠道的群众投诉间的办理工作。
信访局要认真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新闻媒体要广开言路,开辟专栏,刊登群众来信来访意见。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扩大所联系群体有序的政治参与。
县纪委除直接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外,负责联系上述各方面的监督情况,扎口汇集、整理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情况,一般问题转有关部门及个人整改处理,属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按内部规定程序处理。
四、加强组织协调,务求监督实效
(一)要建立健全加强权力行使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加强对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是保证制度落实、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惩防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为切实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效果,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决定建立海安县加强对权力行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
各镇、各部门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议事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权力行使监督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各加强权力行使监督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认真研究牵头监督工作,积极履行牵头工作职责;县各加强权力行使监督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支持牵头单位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制度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二)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平台。
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平台,畅通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除保密等特殊事项外,要公开党委、政府出台有关决定、办法、意见、制度等法规性文件,公开县各部门(单位)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推进电子政务,方便基层和企业办事和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党务公开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厂务公开由县总工会负责、村务公开由县委农办负责、校务公开由县教育局负责、院务公开由县卫生局负责。
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也要适当地公开院务和检务。
县政府要着力办好海安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汇集县各有关部门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扎口联系、汇集、整理上述各方面的公开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纪委党风室作出专题公开情况的报告。
(三)要切实抓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加强权力行使监督的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以及社会各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到科级以下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及到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如是苗头性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找该当事人予以提醒谈话,并督促其纠正;如是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党风室报告。
县纪委党风室在组织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属于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报告,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落实情况纳入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如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分管领导批转县纪委检查室立案调查处理。
(四)县纪委牵头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检查。
定期组织召开权力运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督促各监督牵头单位及时汇报对各项权力运行的监督措施和取得的实效,全面掌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情况。
每年12月20日前,权力运行监督各牵头单位和县审计局、县纪委信访室要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监督情况的专题报告。
主题词:
惩防体系监督工作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惩防领导小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存档。
中共海安县纪委办公室2008年5月30日印发
校对人:
祁学智(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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