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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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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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1
房产抵押合同
房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当户):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总则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当票》(编号:
)、房第号《房产抵押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甲方,作为典当借款的担保,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物状况
1、抵押物(当物)名称:
座落在(四至范围):
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下称抵押物),其房产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2、所有权人:
。
3、房屋所处地段级别:
。
4、建筑面积:
,房龄:
。
5、房屋用途:
,土地性质:
。
6、房屋结构(类型):
。
7、抵押物估价:
根据抵押物的市场流通行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抵押物估价确认为人民币百拾万元,抵押率(折当率)为%。
8、该房产抵押其占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三条被抵押担保的债权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含续当当票)项下借款种类及数额相同。
借款数额(借款本金,即当金):
人民币百拾万元整,月综合费率:
%,月利率:
%。
2、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期限、当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本金清偿日或者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如需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实际借款期限(当期)、金额、费率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者其续当当票为准。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的《划款通知书》将当金划转到乙方账户或者乙方指定的账户。
帐户:
利息及月综合费交付方式。
甲方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预收乙方借款期内月综合费共计人民币百拾万元整,从次月起,每月借款对应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清上月利息人民币百拾万元整。
第五条提前赎当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在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所有综合费和利息后可申请提前赎当,否则不得提前赎当。
第六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含复利)、综合费(含逾期支付综合费的综合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广告及公告费、中介费、过户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运输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甲方律师费、税费等实现债权及抵押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2、抵押期间:
抵押权与主合同债务同时存在,主合同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
3、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登记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债务的,则甲方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乙方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时效:
行使抵押权的时效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2年止。
第七条登记及保险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房产登记管理要求到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属法人的房产,还需办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领抵押《他项权利证》。
2、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八条抵押物管理
1、抵押期间,由甲方妥善保管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
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息费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2、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管理权,有权收取并占管抵押物所生孳息。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抵押物,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处置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乙方承诺对抵押物妥善保管、维护,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指导。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安排的人员向当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领取和保管本合同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证照、房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作为偿还当票(含续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并与共有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不论抵押物是租用还是自用,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保证于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迁出居住,自找住房,并承担搬迁的所有费用及其损失。
4、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保证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费,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改建、拆迁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监督。
6、乙方保证不得再次以该房产向他方办理抵押贷款,也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处理或转让该房产。
7、乙方保证产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抵押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
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如乙方、债务人届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不经诉讼,自愿直接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处置抵押物。
第十条抵押关系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抵押权。
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收回向乙方发放的借款本金及费息,抵押权提前实现,并按以下绝当处理行使抵押权。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丧失履约能力;
(2)乙方发生不幸事故、或抵押物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
(3)乙方第二居所灭失,或抵押物价值减少;
(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5)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
2、绝当处理。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5日后,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或者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实现。
甲、乙双方约定:
绝当后或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房产交易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合同及有关文件)。
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
(1)由甲方自主寻找买受人,也可由乙方寻找买受人,甲方自主确定卖价,变卖抵押物。
首次抵押物的卖价不低于本合同估价的80%,如无人买,则降价变卖,变卖时间及降价变卖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确定。
(2)由甲方选择任何一家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首次卖价不低于本合同估价的80%,如无人竟买,则降价拍卖,拍卖时间每次降价处置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包括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有两人以上的,甲方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担保物,或追偿任意担保人责任,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4、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质押物,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情形。
5、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自愿按借款本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等有关申请借款资料;
(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
(3)擅自处置抵押物;
(4)如乙方变更住址、联系方式不及时书名通知甲方或其他隐瞒实情的;
(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抵押权;
(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2、乙方如有上述违约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费用承担
1、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所需的变卖中介费、拍卖费、广告及公告费、过户费、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甲方律师费、运输费、甲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代垫费、各种税费等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抵押物的所得款中扣取。
如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先前代垫费用,乙方应按照每日0.1%向甲方支付代垫费用的费息,计至乙方还清债务为止。
4、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是《当票》(编号:
)、房第号《房产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及附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以下因素影响: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2)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
(3)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实现。
2、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债务为止。
3、当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乙方均应承担担保合同下全部担保责任。
4、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主合同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6、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
8、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通知条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电传、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送到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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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 抵押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