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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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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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3
涉
银
行
商
事
审
判
白
皮
书
(2010年-2014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既是金融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涉银行商事纠纷案件是金融秩序的微观呈现,能够折射金融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现将我市法院2010年至2014年涉银行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法院收案情况
近5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年均增加6800件。
涉银行商事案件数量增速更快,年均增长率为13%。
诉讼标的额亦逐年大幅增长,2010年为48亿元,2013年为67亿元,2014年截至8月20日,已经达到72亿元,8个月的受案标的额已经大大超过2013年全年的受案标的额。
(二)全市法院涉银行商事案件案由构成
涉银行商事案件的主要案由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
从案由比重来看,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件比重越来越大,2010年至2013年分别占到涉银行商事案件总数的63%、41%、61%、61%。
2014年数量、比重上浮明显,截至8月20日,收案2669件,占比81%。
今年1-8月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已经超过2013年全年(2306件)。
其次为信用卡纠纷,2010年至2013年分别占到涉银行商事案件总数的32%、34%、23%、27%,年均为900件左右。
2014年数量、比重均有所降低,截至8月20日,收案361件,占比11%。
从诉讼所涉及的银行看,近5年来,共有50家银行在长沙市两级法院涉及诉讼,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案件数量占到三分之一,其中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0-2014年的案件总数分别为1731件、1434件。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数量最多,2010-2014年案件总数达1562件,其中仅2014年1-8月就有716件案件。
其次为交通银行,2010-2014年案件总数为1216件。
今年截至8月20日,我市共受理涉银行商事案件331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33%。
全市法院2014年1-8月各银行案件数量
宁乡农村商业银行
719
天心农村合作银行
30
中国银行
293
广发银行
30
中国建设银行
224
广东南粤银行
27
中国工商银行
200
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
21
中信银行
195
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90
北京银行
9
浏阳农村商业银行
190
华夏银行
8
交通银行
176
平安银行
7
招商银行
174
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
6
长沙银行
164
华融湘江银行
2
兴业银行
140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
民生银行
99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1
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93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1
望城农村商业银行
73
渤海银行
1
中国农业银行
52
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
浦东银行
49
大新银行
1
光大银行
48
东莞银行
1
雨花农村合作银行
4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
开福农村合作银行
32
共计
3314
(三)长沙中院2014年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情况
今年,本院民二庭新收商事一审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收案396件,同比增加212%;其中,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112件,同比增加129%。
长沙市中院近5年1-8月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同期对比图表
单个案件标的额最大的为7905万元,系工商银行长沙枫林支行诉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长沙市中院近5年1-8月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同期对比图表
长沙中院2014年1-8月各银行一审案件基本情况
银行名称
一审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银行名称
一审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
19
18
民生银行
3
3
光大银行
13
12
华融湘江银行
2
1
工商银行
12
11
长沙银行
2
2
建设银行
10
9
广发银行
2
2
南粤银行
10
10
芙蓉农合银行
1
0
先导农商银行
8
8
星沙农商银行
1
0
中信银行
7
6
渣打银行
1
1
中国银行
5
3
新韩银行
1
1
浦发银行
4
2
北京银行
1
1
兴业银行
4
4
渤海银行
1
1
交通银行
4
4
大新银行
1
0
(四)长沙中院2014年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被告构成情况
今年新收的112件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中,从被告所涉及的产业看,主要有房地产业、钢材及混凝土等建材业、投资及担保等融资业、矿产业、纸业、酒业、车业等等。
其中,房地产业案件18件,涉及康帅房地产、兴湘房地产、凯达房地产、友文置业、华资置业等企业;建材业案件15件,涉及力博钢贸、一钢物贸、力丰钢贸、奔力钢贸、旭钢钢贸、桔通钢贸、拓宇混凝土等公司;投资融资业案件13件,涉及群志投资、丰睿投资、立达人投资、方泰投资、华银鑫信用担保、鼎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等;纸业案件9件,涉及金轩纸业、金牛纸业、金北顺纸业、金穗纸业、金联纸业、新锐纸业、凯程纸业等企业,以及与纸业相关的印刷业、包装业等等;车业案件7件,涉及果福车业、华银汽贸、辉轮贸易等企业;酒业案件7件,涉及浏阳河酒业、中大酒业等等企业;资源矿产业案件5件,涉及湖南旭日有色、金石锌业等企业。
(五)涉银行商事案件刑民交叉情况
涉银行商事案件中,刑民交叉案件比重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另外,调研中发现,2010-2014年8月,金融刑事案件收案161件,年增长幅度相对保持稳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假币有关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占到60%。
2014年,湖南省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标的达1.1亿元。
二、案件特点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最终形成诉讼的涉银行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纠纷“涉众性”增强,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增多。
随着银行越来越多的采用联保、互保、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货物动态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以及银行票据贴现、国内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被告的身份不再是单一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还包括“供需银”三方关系中上游卖方或下游买方。
另外,货物动态质押担保关系中承担质押监管责任的受托方亦有可能成为被告。
今年1月至8月,我市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数在4方以上的案件784件,占案件总数的25%,个别案件中的被告甚至多达20方。
这类案件由于人数众多,容易引发当事人采用激烈的方式表达诉求,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如我院审理的“交通银行诉博雅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出现了30余名医护人员身穿制服在法院堵门的情况。
2、与银行金融业务创新关系紧密,新类型疑难案件增多。
银行金融创新业务对风险评估不足,潜在风险日益显露,最终进入司法渠道。
今年,我市法院受理的与个人联保、动产浮动抵押、保理、无密信用卡透支等新型金融业务相关的案件569件,同比去年增长97%。
如银行贷款的联保和互保,联保、互保的企业往往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就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开设的不同企业。
从个案角度看,好像通过增加担保人降低了贷款风险,实际上,在经济形势下行时,各联保方一损俱损,反而放大了贷款风险。
在我市的高桥市场和某钢贸市场均出现了因银行贷款联保发生的系列诉讼。
又如银行保理业务,很多银行为了不占用信贷额度,借保理业务模式放贷,通过将表内业务表外化,逃避有关部门对信贷额度的管控。
在我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案件中,保理贷款申请人虚构交易数量,保理贷款数额远远超出实际货款,导致保理贷款无法全部收回。
3、银行贷款维权需求迫切,财产保全增多。
今年1月至8月,我市受理的金融案件财产保全申请2417件,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81.7%。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案件往往引发集中性诉讼、恐慌性保全。
如我院受理的以果福车业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诉讼中进行了财产保全。
该公司在我市多家银行都有借款,因企业经营问题资金暂时困难不能如期归还其中某笔贷款,而其他银行考虑到风险即起诉该公司,亦申请财产保全,有的标的甚至有三、四轮的轮候查封,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性保全。
个别案件的集中性诉讼、恐慌性保全引起连锁反应,容易造成被告企业的“骤死”,对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涉稳定事件增多。
4、直接送达司法文书困难,依法缺席审理的案件增多。
不少案件被告单位停业倒闭,自然人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对案件审理和执行形成障碍,导致直接送达难、诉讼效率低。
这种现象在今年尤为明显,1月至8月全市受理涉银行商事案件3314件,至少有一方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超过1780件,占比54%。
有的案件甚至所有的被告都需要采用公告送达。
这就拉长了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了案件审执效率。
据统计,全市涉银行商事一审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是157天,大大超出普通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作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造成送达困难。
5、诉讼变现率低,涉银行的执行难案增多。
近两年,我市法院共审结金融借款合同案件3200余件,其中70%以上的案件滞留在执行阶段,原因在于难以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迫执行终结,只能等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重新执行。
对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银行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作为坏帐处理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纠纷成因
通过对银行类案件进行宏观分析,并就个案进行微观剖析,可以发现,涉银行商事案件多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金融业自身发展中的问题
金融机构借贷案件与不良贷款大幅增长,除宏观经济形势方面的原因外,各金融机构自身的积弊也不容小觑:
1.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制度上存在纰漏。
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剧增,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很大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是在执行新的规章制度上出差错,而是在执行一些老的制度上出问题,有的甚至接二连三地重蹈覆辙。
如以夫妻、家庭成员等共同财产共有人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借贷合同,在没有办理委托书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亦允许其一方为另一方或其他多人代签,导致抵押物无法诉讼保全或拍卖处理。
2.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
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责任意识淡薄。
在今年办理的几宗案件中,我们发现多家企业在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中设立一个互保圈,而这些子公司似乎全部是无实质性资产的空壳公司。
贷款银行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就轻率地放款。
3.金融业务创新中的互保、联保导致不良贷款频发。
这几年,互保、联保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借贷方式,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谋求自身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因为通过互保、联保贷款,门槛相对较低,手续相对简便。
然而,互保、联保所产生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一方面是风险提示不足,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往往对联保、互保各方之间将要承担的风险提示不足,导致参保方对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存在错误认识,致使互保、联保之间应有的互相监督未能真正落实。
另一方面是风险控制不足——由于互保、联保往往涉及多家中小企业,而且可能一家企业同时参加几个互保、联保,一旦其中一家出现违约,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一荣不一定俱荣,一损则俱损,影响成几何等级叠加。
(二)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上的问题
金融资本追求“短、平、快”投资效益,天然地具有逐利性。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市场行情看涨,银行“扎堆放贷”不为鲜见。
企业效益不佳,偿债能力出现风险时,银行惜贷理所当然。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价格波动、房地产低迷、环保压力倍增、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如今的房地产业、钢材及混凝土等建材业、矿产业、纸业、酒业、车业等行业举步维艰,在产能过剩、需求低迷、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企业经营困难并出现大面积亏损。
作为债权人,各金融机构纷纷提起“恐慌性诉讼”。
“扎堆放贷”和“恐慌性诉讼”,在浏阳河酒业、果福车业和金鹰露斯卡公司系列案件中反映较为突出。
因此,这些行业的案件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且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企业和自然人败诉率很高。
在实体经济最需要金融支持的危难之际,银行却不得不追求金融资本安全,或因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或因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构成预期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无异于“釜底抽薪”,暴露了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关系上的不和谐问题。
(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关系上的问题
真正让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三大因素是:
企业联保、银行惜贷、以及民间高利贷。
一般来说,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其后果无外乎银行惜贷、互保联保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倒闭或变卖公司资产及抵押物自己给予偿还,等等。
只要不存在刑事犯罪,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企业主不会遭遇人身危险。
但是,不少案件显示,在企业与银行的资金信贷之中,高利贷往往承担了“过桥贷款”的角色,当银行贷款到期,企业主无力偿还时,往往会寻求民间借贷以解燃眉之急,先借一笔高利贷还给银行,争取银行续贷,再还给高利贷主。
这是以往的逻辑。
但是,在经济形势不景气、银行确保金融资本安全压力愈益增大的背景下,借款人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银行不再续贷而进行抽贷,企业主在找不到资金的情况下,还不了高利贷。
如果此时发生非法拘禁、暴力追债等情形,企业主的压力可想而知。
所以,民间有一种残酷的说法,银行是企业主的放毒者,高利贷就是企业主的收尸者。
一位四处躲债的当事人告诉法官,他本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只因盲目跨行业扩张而亏损,并非恶意逃债,之后不得已惹上了高利贷,就这样开启了企业的“死亡模式”。
四、典型案例
1、陆亦子、陆柱天、湖南省亦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以来,我市法院共受理以陆亦子等为被告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80件,诉讼标的额近2.2亿元。
陆亦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东莞银行长沙分行诉陆柱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莞银行长沙分行分三次向陆柱天贷款共2800万元。
陆亦子等提供28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
因陆柱天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东莞银行长沙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陆柱天承担还款责任,并判决保证人陆亦子等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从司法审判角度看,处理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交织的民商事案件,要注意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依法支持职能机关查处经济犯罪之间的平衡。
公安机关对民商事案件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立案侦查的,符合中止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从借款人角度看,陆亦子作为市人大代表,理应具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扩大经营、向外融资借款,要量力而行,额度应保持适度;要端正心态,做好承担亏损风险的心理准备;要规范资金用途,防止资金被用于赌博等非法行为。
从贷款人角度看,银行作为贷款人,应加强贷后动态管理。
注意担保物价值的变化,加强对贷款风险的动态评估,避免发生由于借款人道德风险而出现违约。
2、博雅眼科医院、圣湘公司、李迟康等关联公司互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以来,我市法院共受理以博雅眼科、圣湘生物科技、李迟康等为被告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26件,诉讼标的额近2.7亿元。
李迟康作为博雅眼科、圣湘公司、天行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公司相互担保,获得了大量银行贷款,其中涉案标的最大的达到1亿元。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与博雅眼科医院、圣湘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李迟康、严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博雅眼科医院向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6000万元,未按期还贷。
本院依原告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博雅眼科医院存款。
博雅眼科医院多次组织工作人员来法院闹事、堵门,要求解除对存款的冻结。
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博雅眼科医院偿还贷款本息,圣湘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李迟康、严素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博雅眼科解除存款冻结的要求,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1、关联公司互保放大了贷款担保能力,不仅极易引发大量连锁危机出现群聚效应,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极易引发关联企业连锁倒闭,引发大量债务纠纷、职工工资等连锁社会问题。
金融借款不应单纯追求担保形式,更应注重对贷款人的审查。
2、博雅眼科医院的职工围堵法院的非理性行为,不但干扰、阻碍了本案的审判活动,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还规定: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博雅眼科医院职工围堵法院的非理性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经批评教育后,博雅眼科医院相关人员已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故免于处罚。
3、工商银行井湾子支行诉合力钢贸、力博钢贸、力丰钢贸、奔力钢贸、天贸钢贸等钢贸企业联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该系列案件中,工商银行井湾子支行共发放贷款9000万元。
工商银行井湾子支行诉被告合力钢贸、展拓金属材料公司、恒贸钢贸公司、力博钢贸易公司、西本贸易公司、王神洪、周菊清、鼎力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力钢贸等五被告与工商银行井湾子支行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五家公司成立联保体,在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联保贷款方式是银行贷款突破抵押物限制的创新之举,被认为是借款中心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突破口。
然而,企业联保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个担保企业卷入纠纷,可能导致数家企业卷入纠纷,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出现“倒下一个、牵出一圈、死掉一片”的严重后果,甚至导致整个行业金融环境恶化。
4、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诉天和印务包装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和印务包装公司向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借款900万元。
因天和印务包装公司未按期还款,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天和印务包装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一审认为,天和印务包装公司未按期还款,应偿还借款本息。
但是,华夏银行长沙分行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远远超过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且实际支付数额远低于其主张的律师费数额,支持了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请求。
典型意义:
即使当事人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但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应符合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已经实际发生。
具体而言,对于律师费的主张,应综合审查是否具有以下要件:
1、合同对律师费或维权开支进行了约定;2、委托律师或有律师参与维权;3、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4、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具发票;5、律师费的收费额度适度。
5、邱学文与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学文在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办理建行龙卡通支付宝卡一张。
2012年5月29日23时至30日凌晨,账单显示该卡在扬州市邛城支行ATM机上分18次取现或转账共取款140OO0元。
30日9时许,邱学文持卡和身份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未果,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建行赔偿。
裁判结果:
雨花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学文的存款遗失,涉嫌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邱学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在遗失款项的操作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邱学文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分身取款和报案,能够认定邱学文存款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盗取的事实。
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未能依储蓄合同尽到妥善保管邱学文存款的义务,本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双方过错,基于衡平原则,法院最终酌定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承担60%的损失。
典型意义:
银行作为ATM机等自助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防范和保障义务,应当确保用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和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就储户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储户本人异地取款、恶意支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储户恶意支取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永鑫置业公司诉建设银行益阳银星支行、美庐金桥拍卖公司、新一佳商业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一佳商业公司在美庐金桥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成功竞购了建设银行益阳银星支行的抵债房产,并与美庐金桥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新一佳商业公司以抵债房产未过户为由,要求三被告协助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裁判结果:
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建设银行益阳银星支行、美庐金桥拍卖公司具有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永鑫置业公司作为原产权人,具有协助过户的法定义务,故支持了新一佳商业公司请求三被告协议过户的诉请。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建设银行益阳银星支行在拍卖房产前未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驳回了新一佳商业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公示原则。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时,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取得的物权在未变更登记之前,其处分权是受限制的,即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7、李攀登与邮政储蓄银行望城支行解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邮储银行望城支行与李攀登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李攀登三期迟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李攀登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经长沙中院调解,李攀登偿还了迟延支付的贷款本息,并提供担保,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典型意义:
金融商事审判不仅要提高交易效率,又要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公平。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具有轻微的违约后及时进行弥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以考虑。
此外,司法权作为公权,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避免过多地干涉私法领域。
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通知相对人的方式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解除产生争议时,可以诉请法院裁决。
同时,对于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但依据法律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情形,应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裁决。
8、黄承东与银行内部职员共谋套取贷款高利转贷罪案
基本案情:
黄承东系联鑫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龚晋系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业务拓展四部总经理。
两人预谋以联鑫实业公司的名义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套取贷款后再转借给龚晋。
联鑫实业公司向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申请贷款2400万元。
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发放了1200万元贷款。
黄承东将该1200万元,再加上个人存款3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借给龚晋,约定年利息为26%。
判决结果:
联鑫实业公司、黄承东、龚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进行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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