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离线作业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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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离线作业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课程作业(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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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一、基本概念
1.法律及法律体系: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是具体的、应用性的。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2.法人成立条件:
法人的成立条件主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经费、名称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设法规行政隶属性:
是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
4.技术法规: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标等规范性文件。
5.建设行政法律: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
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
6.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7.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8.行为:
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体系?
答: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同的法律组成。
2.简述建设技术法规的基本特征?
答:
(1)科学性;
(2)标准性;(3)系统性;(4)稳定性。
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答:
(1)建设法规的法律性质:
建设法规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属行政法的范围,是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2)建设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建设法规是属于具体法律规范,它既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又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它是宪法的实施法的组成部分;在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直接规定对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的处罚;建设法规主要部分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分支部门;建设法规部分法律规范具有经济法和民法性质,它们分别属于经济法和民法。
4.法律行为通常表现有几种?
答:
(1)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
5.简答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答:
(1)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
三、论述题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2.论述建设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答:
、建设法规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宪法还规定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从而为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从而为其他部门法提供法律基础。
宪法所确认法律规范属于就全国性、根本性问题做出的一般规范,对所有具体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
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必须通过具体法律规范使之具体化,才能付诸实施。
建设法规是属于具体法律规范,它既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又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它是宪法的实施法的组成部分。
、建设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适用什么刑罚。
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凡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都需由刑法来调整。
刑法也是其他各部门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它规定的制裁是所有法中最严厉的。
建设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同,所区别的是调整手段不同。
刑法用刑罚调整,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来调整。
但建设行政法规以刑法为自己的后盾,在许多建设法规文件中都规定违反建设法规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直接规定对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的处罚。
、建设法与行政的关系:
建设法规主要部分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分支部门。
但行政法中还有许多分支部门,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
建设法规与它们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处于同等的行政部门法的平等地位。
、建设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建设法规部分法律规范具有经济和民法性质。
它们分别属于经济法和民法。
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
一、基本概念
1.立法: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
二、问答题
1.简述建设立法的原则。
答: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一致原则;(4)民主立法原则;(5)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2.简述建设立法的程序。
答: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3.简述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4.简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
答:
(1)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2)书面检查;(3)实地检查;(4)检查总结报告;(5)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一、基本概念
1.建设程序:
是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2.建设项目后评价:
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二、问答题
1.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三、论述题
1.可行性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答: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和确定的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建设标准;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6)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项目外部配套建设项目,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防震等要求;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9)节能、节水措施;
(10)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1)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2)经济、社会效益;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结论;
(15)附件,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内容。
第四章建设基本法
一、基本概念
1.城市公用事业:
是指城市在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的基础性公共设施。
2.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集镇:
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
是人类聚落发展中的一种低级形式;人们主要以农业为主,又叫做农村。
包括所有的村庄和拥有少量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设施但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
5.选址意见书:
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简答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建筑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
(1)建筑法律责任是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
(2)建筑法律责任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3)建筑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4)建筑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3.城市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答: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从事城乡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从事城乡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试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答: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三、论述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所给出的相对权威的表述,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这就意味着,对于一项拟议中的行动,不论是战略规划抑或具体建设项目,都务必于行动之前对其所可能给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防范措施进行缜密思考和判断,提出有关环境影响的报告性文件,报决策部门审批,且只有在审批通过之后,该拟议中的行动方能展开。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而非任意性的、行政指导性质的制度。
就其意义而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乃实现了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立法目的。
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导论
一、简答题
1.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哪些?
答:
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件有: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JCT(英国合同审定联合会)、AIA(美国建筑师学会)、AGC(美国总承包商协会)等。
2.从业主角度分析任何选择合理的项目采购模式。
答:
如果是全年采购量比较大可以直接找厂家如果采购量较小的话个人建议与下面的经销商合作,价格方面是可以谈判的
答:
1.业主自身的专业能力:
这可以让业主清楚认识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哪些方面的专业帮助和服务,以及需要这些帮助和服务的数量和程度,并把它们结合到模式选择过程中去。
例如业主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较弱,而代建制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2.建设项目类型和规模项目的类型:
业主可以考虑自己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而规模较大的工程,业主可能无法承担或需要协助或完全需要依靠外在的专业力量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这时工程总承包和代建制都是不错的选择。
3.时间进度要求:
有些建设项目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和通常情况相比,工期被严重压缩,这时候,显然应该考虑选择有利于使用快速轨道方法的项目采购模式,但是,必须注是,工期被压缩往往会带来费用的上升。
4.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评估:
业主选择确定采购模式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分配和分担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也确定了业主承担风险的大小和程度;同时,业主也必须意识到,从其他参与方角度,承担的风险越大,通常意味着要求的回报也越高,即项目费用的提高,例如就项目变更而言,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如果变更较大,由此带来的费用会比在其他模式下高许多。
二、论述题
1.项目采购模式有哪些?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
项目采购模式的基本形式有:
(1)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BB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2)设计-建造模式(DB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具有高效率性和责任的单一性。
(3)建设管理模式(CM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建设周期短和CM经理的早期介入。
(4)设计-采购-建设模式(EPC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车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性的、原则性的和项目目标的管理和控制。
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整体的、原则的和项目目标的管理和控制;业主把管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因而总承包商在经济和工期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同时承包商也拥有更多的获利机会;EPC模式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
(5)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通过优化设计实现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在完成基本设计之后通过一定的合同策略,选用合适的合同方式进行招标;通过PMC的多项目采购协议及统一的项目采购策略降低投资;PMC的现金管理及现金流量优化。
(6)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BOT项目通常由外国公司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第六章合同法基本原理
一、简答题
1.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答: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主要条款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什么是要约和承诺?
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承诺是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3.试述合同无效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答:
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3)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5)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
(6)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答: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效益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
5.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6.合同转让有哪些形式?
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些?
答:
形式: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2)原债权有效存在。
(3)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4)履行必需的程序。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1)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存在有效债务。
(3)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4)合同债务的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7.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如何?
答:
合同终止的条件: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被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消灭从权利。
(2)返还负债字据。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
(2)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合同解除的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代位权、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4)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
(2)债务人。
(3)第三人。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法定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4)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的效力:
(1)债权人。
(2)债务人。
(3)第三人。
9.什么是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
答: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6)价格制裁。
(7)违约责任各种形式相互之间的使用情况。
10.试述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
答: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额,合同履行结束后可以抵作合同价款。
两者的本质区别为:
(1)定金的作用是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资金上提供帮助。
(2)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而预付款的协议时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3)定金合同只有在交付定金时才能成立;预付款条款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且合同生效时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被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
(5)定金适用于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履行义务的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6)定金一般为一次性给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7)定金最高限额,《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除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以外,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第七章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一、简答题
1.简述建设招标的分类。
答: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
(3)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4)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2.招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的情况)、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投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报价、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外,还应有施工组织设计。
4.简述修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答:
修改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同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定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权衡利弊,选定中标人。
6.简述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答: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试述标底编制的原则与考虑的因素。
答: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组成,实质是由建造成本、承包人的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4)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价格相吻合;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包括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风险金等。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8.试述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报价的关系。
答:
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报价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招标单位评标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八章工程监理合同
一、简答题
1.试分析监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包括:
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b.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c.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2)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b.终止合同的权利;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b.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c.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d.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包人的补偿额。
第九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简答题
1.试分析工程勘察合同中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答: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对其可靠性、正确性等负责;包括工程批准文件、技术要求、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等。
(2)按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费用;包括支付勘察费、临时设施费、勘察费等。
(3)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工程用料计划,按时运到现场,进行验收,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承担所有费用。
发包人的权利:
(1)获得合同约定的设计报酬;
(2)当发包人违约利用设计成果时,有权向其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
勘察人的义务:
(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勘察人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2)当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勘察人造成损失的,勘查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
2.试分析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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