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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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砌体结构: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配筋砌体: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块体: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体: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简称小砌块。
2.0.5产品龄期: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预拌砂浆:
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瞎缝: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假缝: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抺有砂浆,而内总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通缝: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
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3.0.5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3.0.7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轻质墙体。
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
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12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
(柱)
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
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的情况。
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果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3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另行验算确定。
3.0.13砌体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
在允许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应一致。
3.0.1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注:
1、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7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
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小于5确定。
3.0.23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4砌筑砂浆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有关规定;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代替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
表4.0.3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
稠度(mm)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换算系数
1.00
0.99
0.97
0.95
0.93
0.92
0.90
0.88
0.87
0.86
4.0.4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0.5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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