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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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十二五规划
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
前言
无线电技术是当代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最引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
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推动无线电业务发展的最关键要素,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正确把握“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科学编制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对于推动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无线电管理涵盖军队和地方各部门各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全国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
本规划是阐明国家无线电管理战略意图的指导性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国无线电管理事业稳步发展,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技术设施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十二五”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频率规划及配置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
从国家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
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完成2006年版和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重新修订工作。
完成2500-2690兆赫兹部分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800/900兆赫兹频段射频识别(RFID)等重要技术和系统的频率规划工作。
分配了第三代移动通信(3G)频率。
积极做好军地频率协调工作,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
公安、航空、广电等专业部门制订了本部门的频率使用规划并规范了管理。
协调解决高速铁路、中俄原油管道、新一代气象雷达网等国家重大工程频率需求,保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积极开展我国月球探测系统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与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有力保障我国权益。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
印发《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和《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台站的设置和频率使用。
民航、铁路、广电等专业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并规范了本部门台站管理。
印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
全国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全国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全面完成,理清了台站数量和用频情况,为实现台站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夯实了基础。
(三)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断加大对重要台站、重要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力度,会同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航空、铁路等重要行业无线电频率使用的长效机制。
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卫星电视接收干扰等各类无线电干扰事件,及时消除干扰隐患。
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干扰的破坏活动。
军地联合实施无线电管控,确保了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
积极应对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军地抗震救灾应急频率需求,出色完成无线电保障任务。
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渔业、海事等部门开展了水上无线电监测工作,提高水上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
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积极遏制在各类全国重大考试中利用无线电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
(四)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的资源属性。
2010年8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会同财政部制订《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强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各地普遍出台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云南、江苏、山东、湖北、广东以及深圳市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
部分省(区、市)制订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五)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十一五”期末,建成31个省(区、市)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实现部分信息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
国家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投入运行。
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监测站1024个,覆盖约15%的县级以上城市,基本满足重要区域20-3000兆赫兹频段范围的监测需要。
建成移动监测站420个,可搬移监测站333个,各类监测设备4335台,增强了移动应急处置能力。
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具备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常规短波信号的监测能力。
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基本具备对东经44度至180度之间的C/Ku频段静止轨道卫星进行轨道测试和监测的能力,可对符合定位条件的地面固定干扰源实施定位。
大部分省(区、市)建成较为完善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具备对在用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的能力,部分实验室的资质通过国际或国内相关机构的认证或认可。
民航部门配备了无线电监测飞机,具备重要航线空中监测能力。
广电部门建成了广播频率监测网。
(六)军地无线电管理协作不断深化
不断加强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工作,在军民共用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共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配合军队开展电磁频谱管控重大任务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
完善和落实军地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重大议题,规范和细化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相关职责。
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建立频谱资源共享和联合管控机制。
配合军队完成一系列军事演练、重大武器装备试验等重要军事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组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中心和东南四省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大队。
(七)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持续推进
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整体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
截至“十一五”期末,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编人员达到6977人。
其中,共有14个省(区、市)设立无线电管理局或无线电监督管理局,22个省(区、市)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设立无线电管理办公室,10个省(区、市)设立副厅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15个省(区)实行了对地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垂直管理。
在国家和省两级无线电管理体制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完善地市级以下行政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模式。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无线电管理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频谱资源的统筹规划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对军地之间、不同行业部门频谱利用的统筹性和科学性相关基础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是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滞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难以适应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三是无线电管理技术手段能力有限。
无线电监测网的监测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四是社会守法用频意识缺位。
社会上无线电知识普及不够,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宣传工作仍需加强。
二、“十二五”面临形势
(一)频谱资源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关键要素,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显
“十二五”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将快速增长。
一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频谱资源提出新的需求。
“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促进三网融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保障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关键要素。
二是信息化的广泛普及带来频谱资源的新需求。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依赖于频谱资源的无线电传感网络、调度网络、监控网络、服务网络、定位网络等无线电系统将覆盖电力、能源、交通、医疗、安全、物流等诸多领域,为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并将促进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无线电是实现信息无处不在的唯一手段,信息化应用不断扩大的频谱需求与无线电频谱“有限资源”的矛盾愈加突出。
三是公众移动通信发展对无线电频率需求大幅上升。
目前世界通信业继续朝着移动化、宽带化、多媒体化的方向发展,公众移动通信技术已由第二代移动通信(2G)向第三代移动通信(3G)过渡,再向长期演进(LTE)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技术飞跃发展,与各类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共存、互补,与卫星通信技术、近距离无线电通信技术一起构成多层次的国家乃至全球无缝覆盖的无线网络环境。
从目前我国相关的频率规划情况看,频谱资源供给还存在一定缺口。
四是国防建设用频需求快速增长。
随着国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加快发展,无线电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国防建设各个方面。
在军队信息化条件下,通信指挥、武器制导、搜索侦察、遥控遥测等都依赖于频谱资源的保障。
军队用频需求大幅提升,制电磁频谱权和制太空权已成为掌握战场主动权的关键。
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战场信息的主要载体,日益凸显其重要战略地位。
(二)无线电技术和业务创新发展,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无线电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发展,并快速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和民众日常生活中。
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出现,将推动无缝网络和无处不在的信息服务深入发展,并带动更为广泛的无线电应用。
无线电技术朝着宽带化、高频段和微功率方向发展,多种无线电应用共用频率,将对频谱划分、频率协调、台站管理模式等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
无线电应用的不断发展、业务类型的不断丰富,必将带来各类无线电台站数量的激增,空中电磁环境将日趋复杂,维护电波秩序的任务更趋繁重。
(三)国际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日益紧张,争夺日趋激烈
随着周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与俄罗斯、越南、朝鲜、哈萨克斯坦、蒙古、缅甸、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公众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协调任务将更加繁重。
世界各国已普遍意识到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稀缺性。
为争取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权益,我国每年需要与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周边国家,以及中东、欧美等地区的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大量的国际协调。
从全球卫星发展状况看,大部分可用、好用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已经被占用,特别是通信、导航卫星的空间资源尤其紧张。
实现我国卫星全球覆盖、多业务发展,拓展和维护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权益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四)无线电安全攸关国家安全,要求无线电管理强化安全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
无线电安全已成为关系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军事安全的关键领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无线电波具有开放性和易受干扰的特点,重要无线电业务和台站容易成为恶意攻击或干扰的目标。
无线电技术也可能成为进行破坏活动的手段之一。
因此,对频率资源掌控能力和无线电安全保障提出更高要求,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成为无线电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加强对全国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提高无线电管理科学化水平为主线,贯彻科学管理、提升能力、依法行政、保障安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促进无线电业务在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
科学管理:
统筹规划全国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协调军队及各部门各行业的需求,科学配置频谱资源,营造良好的空中电磁环境。
提升能力:
在无线电监测和管控能力建设上要坚持先进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统一,强调建设和应用并重,着力解决无线电监管难点重点问题,优化资源配置,注重管理实效。
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依法管理工作机制。
保障安全:
提升无线电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强化无线电管控能力,保障重大国事活动和重点地区的无线电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体系,无线电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技术手段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无线电综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
——频谱/台站科学管理能力稳步提升。
合理规划频谱资源,提高对军地各类无线电应用的频谱支撑能力,满足公众通信及民航、铁路、广电、交通等部门的频率需求。
频谱资源利用率稳步提升。
初步建立覆盖重点地域的电磁环境监测记录系统。
全国频率/台站实现精细化管理,信息完整率和准确率达到95%以上。
——技术手段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具备重点无线电业务电磁兼容分析能力。
建成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超短波固定监测站覆盖50%以上的县级城市。
短波监测网监测定位能力进一步提高。
卫星监测系统具备对C/Ku/Ka频段静止轨道卫星监测、定位能力,监测静止卫星轨道范围扩展到东经20度至东经180度。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备短波、微波(含卫星)频段干扰源近场定位能力。
——人才队伍素质过硬。
打造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强、整体素质高的无线电管理人才队伍。
全国无线电管理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75%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统筹频率规划,加强宏观指导。
根据国际相关规定和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实际,做好“十二五”时期军地用频的统筹规划和调整工作。
建立和完善无线电频率规划程序。
鼓励频谱资源共享,完善频率动态管理机制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
建立合理有序的频率申请和退出机制,发挥频谱资源效益。
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频率指配规划。
做好公众通信和专业系统的频率规划。
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已划分的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段,提出适合我国通信行业整体发展的相关频率规划方案。
在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公安、安全、民航、铁路、交通、广电、气象、水利、电力、渔业等行业部门专用无线电应用的频率规划工作。
根据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适时对传统业务使用频率进行调整。
加强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规划。
综合考虑公众卫星通信业务提供者、广播电视业务提供者、各专业部门(气象、海洋、资源、减灾、测绘等)、科研单位以及军队对卫星频率和轨道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
鼓励空间业务开发利用Ka和V等高频段,缓解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压力。
协调L频段气象辅助业务用频,研究在L频段的国内划分中增加卫星移动业务。
(二)提升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制订各级无线电管制预案。
加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各级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做好无线电专项监测工作,加强无线电管理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无线电专项监测能力。
制订无线电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保障党政军民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无线电安全。
继续加强对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监测,及时查处有害干扰,消除干扰隐患,保障无线电安全。
继续做好航空、铁路等重要无线电频率保护,完善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
推进全国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达到台站数据完整、准确、规范、实时的要求,夯实台站管理基础性工作。
充分发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实施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制度,做好在用发射设备检测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各类合法台站安全运行。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强化对讲机、业余无线电台、水上电台等无线电台(站)管理。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设台审批手续,探索新的台站管理模式。
(四)加强频率协调和国际合作
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国际交流,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程序》,规范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我国权益。
根据我国通信、广播、定位导航、遥感和科学实验等卫星业务的发展需要,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申报、维护和协调工作,规范国际、国内协调程序。
积极参与无线电管理国际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电联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扩大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积极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
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无线电管理发展思路,全面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依托科研院所等支撑单位,采用课题研究、研讨等多种方式,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体系。
积极研究以认知无线电为代表的动态、高效利用频谱资源的无线电新技术发展。
(六)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式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的电磁频谱管理专项工程,统筹军民一体的电磁频谱管理建设,逐步实现重点区域军地电磁频谱管理系统及无线电监测设施资源的统一调配。
在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薄弱区域加强基础设施的军地共享。
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按照预备役部队军地共同保障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做好对预备役频管部队建设的保障工作。
(七)引导无线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协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无线电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建议。
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及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促进无线电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
积极引导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线电技术发展,支持监测、检测设备国产化。
充分运用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等行政审批手段和技术检测手段,为企业提供设备认证等多种服务。
继续加大对无线电设备在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为无线电产业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五、重大工程
(一)无线电频谱电磁兼容分析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频谱需求分析预测仿真系统。
建设完善重要无线电系统电磁兼容分析平台,具备对公众移动通信、专用通信各类制式之间以及重点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能力。
(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
建立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完善频率、台站、监测、设备以及地理环境等各类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数据完整性、实时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军地无线电管理数据共享。
构建国家和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完善地(市、州、盟)无线电管理监控中心。
完善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三)短波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短波监测网,北京、西安和乌鲁木齐监测站增加空间谱监测测向系统。
适当配备高性能宽带接收设备、信号特征识别设备,提升短波监测灵敏度及测向精度。
与军队短波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
各省(区、市)配备短波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四)卫星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卫星监测网,具备C/Ku/Ka频段静止轨道卫星监测能力,根据各卫星监测站所处位置优化完善国家卫星监测网络,协同执行国际干扰查找任务。
与军队卫星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
各省(区、市)配备微波(含卫星)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五)无线电设备检测系统建设工程
建立和完善适应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求配置设备,具备在研制、生产、进口、流通等环节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重点提升在用无线电设备、新设台站验收的检测能力。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验证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信息系统技术验证平台,对无线电管理业务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
建立无线电监测技术验证平台,对短波和超短波频段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
具备为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测设施建设提供评测结果的能力。
(七)超短波监测网建设工程
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建设完善超短波监测网。
合理配置高山站、城区固定站等各类监测站,逐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并保障重点区域。
在固定监测站覆盖不到的区域,根据需求架设小型远程遥控监测站,或配置可搬移、便携式监测设备、移动监测车,提高有效监测覆盖能力。
在超大城市楼群密集区域,可建设网格化分布式超短波监测感知系统。
加强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覆盖监测能力。
依托军队和民航等部门建立空中无线电监测平台。
依托军队和海事、渔政等部门建立水上无线电监测平台。
(八)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建设工程
为保障各省(区、市)机动队伍与省指挥中心的数据传送及时有效,建立全国共享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推动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全国无线电管理法制环境。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明确执法责任和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共同执法,确保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二)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宣传工作机制,推动宣传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面向社会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打造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宣传措施,逐步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工作格局。
推进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经常化、深入化和社会化,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用频意识。
在每年经费额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宣传工作。
逐步建立宣传工作表彰和奖励机制。
(三)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机制体制建设
继续加强对通信、公安、安全、民航、铁路、交通、广电、气象、渔业等部门行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发挥行业部门积极性,加强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无线电管理和整体组织协调能力。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关系,夯实无线电管理机制体制建设。
建立无线电管理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机动队伍,实现对辖区内重大无线电事件的快速响应。
建立省级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中心,统一处理辖区内无线电干扰申诉。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科学有效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努力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
在资金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
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的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稽查和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五)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无线电管理业务工作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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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