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斌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影响和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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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影响和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历程影响和借鉴
中国金融40人论坛成员祁斌[2010-08-18]
概述:
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在美国各个利益阶层的博弈和世界各国的关注中最终得以通过。
尽管法案的内容较最初提出的有较大修正和退让,但作为金融危机后美国最为系统和全面的金融改革举措及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体系第一次大规模修正,该法案对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监管模式的影响仍将非常深远。
全社会广泛参与讨论和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使得该法案的最终版本是相对温和与平衡的,试图兼顾风险防范和市场繁荣的两个方面,对美国金融强国地位的长期影响有待观察,但短期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如证券化市场的规模收缩等很难避免;同时,鉴于美国金融市场在全球的强势地位,该法案对于发达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将产生一定的的冲击。
客观分析美国金融改革的实质,全面厘清现代金融发展的方向,充分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的特点,冷静应对,把握机遇,才能在纷繁复杂、多方博弈的世界格局中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2010年7月21日,经奥巴马总统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正式成为法律。
虽然围绕着法案中的相关规定,未来数月乃至数年,美国各金融监管部门还需要完成数百项新规则的制定,导致该法的实际实施效果尚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评判,但不可否认,《金融监管改革法》是美国政府和国会对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全面反思的集中体现,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格拉斯-斯蒂格尔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对美国金融业影响最深远、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随着《金融监管改革法》的逐步实施,美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系将随之发生一系列变革。
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在全球的强势地位,其改革理念、甚至一些具体改革措施势必影响欧盟国家、日本等成熟市场,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
由此,该法的影响范围将逐步波及全世界。
我国在未来的市场发展及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在借鉴美国此次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考虑我国自身的特点和发展现状,避免盲目照搬照抄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金融监管改革法》的由来与过程
此次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2007年6月,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使得该项改革的推进和最终完成势成必然。
即便如此,改革的历程几经周折,改革的内容也在危机爆发、救助和反思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并在不同理念和利益群体的博弈过程中取得艰难平衡。
2008年初,布什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简称“蓝图”)。
“蓝图”起草于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出于对美国金融市场及纽约金融中心竞争力下降及全球地位受到挑战的担扰,其制定意图是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模式,从而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竞争力的提高。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2009年3月底,针对造成危机的制度和监管原因,奥巴马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首次提出要关注如何抑制系统性风险,并显示出从严监管的思路,如要求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实行注册等。
随着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各界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并将方案细化为立法草案送交国会参众两院。
法案对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旨在从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保护、危机应对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全面革新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众议院版)。
其核心内容是将美联储打造成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超级监管者”以及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在金融改革法案的通过面临巨大不确定因素的时候,2010年4月,美国证监会宣布起诉高盛及彻查美国19家大型银行。
随后,在强大舆论和政治压力下,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其核心是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
与众议院版本相比,参议院版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更为严厉,改革方案更为激进。
2010年6月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就《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达成妥协,形成了最终版本,其言辞及改革措施较此前两院各自的版本均趋于缓和,删除了向大型商业银行征收190亿美元特别税等条款。
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法案成为法律。
(详情请参阅附件一:
美国金融改革历程)
二、《金融监管改革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的内容主要针对金融危机爆发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但是触角也指向美国金融体系多年试图改革的很多领域,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系统性风险的全面集中爆发,该法案包含“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等多项举措以防范未来可能的系统性风险;针对过去几十年金融市场的大规模扩张和金融机构高杠杆运营的愈演愈烈,该法案包含“提高资本金要求”、“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等多项措施,以期降低杠杆率,提高安全性;针对长期以来对冲基金监管缺位以及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影响力与约束机制高度不对称等问题,该法案试图逐步弥补一些监管漏洞和监管真空;针对近年来衍生品市场出现的过度投机和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该法案强调了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利益、增加衍生品等金融产品透明度等内容。
(详情请参阅附件二:
美国《金融改革法》内容简介)
总体来说,该法案在试图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系统整体稳定、防止类似危机再次爆发的同时,也兼顾了金融市场发展和繁荣的诉求,并在充分认识到现代金融体系的复杂性的基础上,在很多问题上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改革方向,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和余地。
(一)多管齐下,防范系统性风险
1、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
为了防范和化解未来可能再次出现的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法》要求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并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建议修改监管法规,对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提高资本金要求等),避免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委员会由10位拥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其中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美联储、美国证监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简称美国期监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一位由总统任命的独立人士。
该委员会还有5名无投票权的成员。
在委员会2/3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强制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并可以批准美联储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依法强制拆分。
2、化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风险。
为了避免未来美国政府再次动用财政资金救助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增强机构自身抗风险能力,《金融监管改革法》力图增加金融机构扩张规模的成本,制定了对经营失败的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有序破产清算的机制。
首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有权向美联储提出政策建议,对规模不断扩大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金、杠杆率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削弱这些机构不断扩张规模的冲动。
其次,建立有序的破产清算机制。
破产机制将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和无担保债券人将首先承担破产所带来的损失,还将追究破产公司高管的责任。
监管机构将通过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收费,用以偿还大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费用。
第三,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要求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定期上报一旦经营失败所需的迅速、有序的破产清算预案(所谓的“葬礼计划”),以便在经营失败时可以根据计划快速有序地关闭金融机构,降低对金融市场的风险。
3、对美联储监管权限的调整。
金融危机中,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并妥当处置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在对“大而不倒”机构的救助中前后不一致等,美联储的表现备受质疑。
《金融监管改革法》在扩展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同时,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
一方面,法案规定美联储将负责监管所有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了美国银行业资产总规模的95%。
由此,美联储将承担美国银行业监管的责任。
为此,美联储将新设一个专职副主席,该职位的人选由总统任命,负责向美联储提出相关监管政策的建议,并具体负责监管事项。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美联储“擅自”救助类似贝尔斯登、AIG等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法案规定未来美联储的任何紧急贷款计划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且只能用于缓解流动性。
法案还规定,美国审计署将对金融危机时期的紧急贷款进行审计,公布贷款的细节,并向议会递交相关报告。
美国审计署还将要求美联储定期披露紧急贷款、贴现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的详细信息,并拥有对这些信息进行审计的权利,以规范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
(二)强化监管,弥补监管漏洞
过度投机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采取了多项措施,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拟制过度投机,并在消除长期以来的一些监管盲点如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强化资本金管理机制,促使金融机构稳健运行。
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那些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在资本金、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法案还要求资产规模大于150亿美元的银行不能将“信托优先证券”等混合型资本工具作为一级资本。
同时,法案要求研究建立逆周期的资本金分配机制,即在经济扩张时期增加对机构的资本金水平的要求,而在经济紧缩时相应降低资本金要求,从而使银行的资本金水平和经济周期相匹配,有利于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2、限制商业银行从事某些高风险业务。
例如,禁止银行从事与客户服务无关的自营交易,以降低自营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规定银行在对冲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权益,不能超过其自身一级资本的3%等。
但是,上述规定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3、限制场外市场衍生品交易。
法案的改革重点之一是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中央清算,并逐渐转移到交易所市场交易,以增强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
法案规定由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监会共同负责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共同制定相关的规则。
对于可以进行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合约,将要求全部进行中央清算并纳入场内交易。
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法案要求商业银行将信用违约互换(CDS)、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业务剥离至资本充足的子公司,但可以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互换交易、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交易。
4、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法案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评级机构监管部,以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和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
该部门将配备专门的稽查力量,有权对违规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
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必须对获得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年检,并将关键结果公布于众。
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出现重大评级失误的评级机构,SEC将有权撤销其注册资格。
并且,法案废除了评级机构享有的免责条款。
此后,对评级机构故意或严重渎职所造成的评级失误,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被恶意误导,可以提起司法诉讼。
5、强化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
法案填补了原来对对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监管空白,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交易和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
那些具有过大规模和高风险的基金,还将被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下,面临更高的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要求。
此外,美国证监会要对所有注册的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
(三)强化机制,加强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证券化产品、上市公司(包括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加之前面所述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监管等举措,力图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同时,法案提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防止金融欺诈的有关内容。
1、降低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对于由债权人组织并销售的资产担保债券,要求债权人自身持有5%的债券,并要求被保留的5%债券不能进行套期保值,这就有利于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
2、完善公司治理和增加高管薪酬透明度。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规定,股东大会拥有对上市公司(包括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和“黄金降落伞”机制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Non-bindingVote),以使股东获得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法案还授权美国证监会同意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机制(proxyvote)选举公司董事,要求即使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候选董事也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多数票方可当选。
同时,法案要求公司提供高管薪酬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对比,以及所有员工年度薪酬的中间值和公司CEO的年度薪酬的比较。
此外,法案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机制,收回高管人员因虚假财务信息获得薪酬和奖励。
3、加强资本市场监管。
美国资本市场的两大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监会的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均大幅加强。
在法案涉及到的一共243项规则制订中,美国证监会、美国期监会所需制订的规则分别为96项和61项,占比达到39%和25%,两者合为64%,此外,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监会还需要向国会提交数十项与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相关的报告。
为了能与日益扩大的监管职能相匹配,一方面,《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增加了监管机构的经费。
除了继续得到划拨的财政预算外,SEC还获准用收取的一部分注册费,成立SEC储备基金(SECReserveFund)。
法案规定,每个财政年度SEC可以从储备基金中获得高达1亿美元的额外经费,用于充实监管队伍,有效履行SEC的监管职责。
与此同时,法案也加强了对监管机构的审计工作。
4、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法案要求在美联储内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监管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全面负责所有面向消费者的金融产品的监管。
该局的主管由总统任命,并要通过参议院的批准。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具有相对独立的权限,能自行拟定消费者保护法规,管理所有提供消费者金融服务、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所有与消费者金融产品相关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不受隐性费用、欺骗性条款和欺诈行为等的损害。
三、《金融监管改革法》的实质与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改革,主要旨在解决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问题,同时也是对现代金融市场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后快速发展和扩张阶段后对金融发展模式和与其相伴的监管方式的必然的反思和修正。
(一)此次改革的实质分析
1、此次改革的实质是对金融危机的一个政治回答。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此前二三十年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长期“高增长、低通胀”,掩盖了一系列经济和资产泡沫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如房地产泡沫、股市泡沫等),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其中,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和发展方式变迁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助纣为虐的作用,但由此将金融危机的根源简单归咎于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显然失之偏颇。
同样,希冀仅仅依靠一两次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就能有效避免未来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可能出现的新风险,无疑就更为天真了。
因此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立法过程显得有些虎头蛇尾,具体的改革措施也多少有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意思,法案中的一些措施甚至有流于形式之嫌(如赋予股东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投票权,但却仅限于非强制性投票权等),仔细思考危机发生的宏观背景和来龙去脉,这一结果似乎势在必然。
当然,这样一场规模空前的危机也为美国长期滞后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因此法案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与危机并不直接相关的内容。
2、试图在保护市场的发展/活力与强化市场监管/降低风险之间寻找平衡。
金融服务业是美国重要的国家竞争力之一,市场适度的自由和创新空间是美国金融市场得以繁荣和具备竞争力的基础。
广泛的社会争论未能弱化美国社会各界对金融市场活力或华尔街的重要性的认识,使得最终的法案内容成为对金融市场较为友好的一个妥协。
尽管时至今日对华尔街的声讨之声依然不绝于耳,华尔街在危机中的表现也乏善可陈,但是此次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之所以最终达成这样一个妥协,其根本原因是对美国金融市场繁荣和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性取得了基本共识。
3、我们应该看到,人类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尤其是八九十年代证券化市场迅猛发展以后,金融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再是传统的股票加债券的模式了。
面对金融市场如此大规模的扩张、深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如高科技,以及随后的房地产),杠杆率的迅速攀升,金融产品越来越眼花缭乱,各个金融子市场的相互渗透,多个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风险传递等等,监管体系的不适应和监管体系改革步伐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此次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如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的限制,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等,虽然指出了问题所在,但取得的实际进步都还有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一直是不断遭遇金融危机的历史,也是不断应对金融危机和修正发展和监管模式的历史。
可以预见,在电子化、全球化、证券化催生下的金融多样化时代,金融市场的发展道路势必不会就此一帆风顺,而相应的监管模式也必将视市场的发展情况一改再改,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对美国金融发展模式和市场的影响
1、金融机构商业模式被迫改变,但所受压力低于预期
新的监管规则会使银行业以前的商业模式有所变化,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速度放缓,衍生品市场的规模短期将有较大的收缩,但最终法案的相对宽松和银行采取的主动措施将使银行面临的压力低于预期。
首先,占据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80%以上的利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最终法案中得以保留,因此银行收入的下降幅度低于之前市场预估。
其次,法案中的缓冲、延长和过渡期安排给银行减轻了压力。
甚至,银行实际上还可以通过在海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适当控制衍生品业务规模来满足法规的要求。
2、评级机构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但效果有待观察
新法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
一方面,撤销了评级机构享有的法律豁免权,对其采取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分析师同等的执法和罚款要求。
另一方面,改变了对其舞弊和不当行为的评价标准,试图解决评级机构从国家利益或商业利益出发,评级有失公允的问题。
法案使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增强,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但影响有待后续观察。
评级机构随即限制发行人在新发行债券的相关文件中引用其评级结果。
3、加强对消费者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但与危机的相关性存在争议
法案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多保护,但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繁荣期是否真的受到伤害,消费者行为与金融危机的关联有多大,都没有明确的结论。
此外,有关发放贷款的强制规定会增加金融机构负担,而这最终会提高消费者获得按揭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的成本。
法案还规定,美国证监会有权使股东享有更多权利,推选自己的候选人进入公司董事会,但效果有待检验。
因为一方面董事会失察是危机推手的说法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股东能否有效行使该项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尚待检验。
4、“两房”处理未提及,高管薪酬未受到具体限制但透明度增加
“两房”对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危机的最终爆发负有相当大责任,但法案中丝毫未提对两房的改革。
尽管政府和立法者承诺,未来将单独立法处理“两房”问题,但此次改革法案对“两房”的疏漏,无疑将削弱法案的实施效果。
法案没有延续此前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严格限制的思路,但通过赋予股东提名董事权利、参与高管薪酬及“黄金降落伞”机制的投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管理层把重点从短期利润转移到长期增长和稳定性上来。
(三)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修正性影响
新的金融改革法案的通过除对美国金融市场和发展模式产生巨大影响外,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未来数月乃至数年,监管部门需要完成数百项研究工作和新规则的制定。
即将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成为金融行业重要的协调者和监管者,美联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将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很大扩充,一批新的监管机构将陆续成立。
1、系统性风险的监控机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新法案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
该委员会的设立目的是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并协调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
该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美国系统性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机制的空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美国金融监管的层次与复杂性,对监管效率的影响尚难判断。
2、对现有主要机构的影响
(1)美联储权力扩大,同时受到权力制约
新法案赋予美联储较之以往更大的监管权力和风险处置权力,但同时,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政策制定交由新设立的相对独立的专职副主席执行,其业务活动也将定期接受审计署的严格审计。
(2)资本市场的监管力量获得大幅增强
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SEC和CFTC的职责也得到大幅增强。
在法案中规定需要制定的数百项新规则中,由上述两部门负责制定的就高达64%。
与此相匹配,SEC已经申请新招募800名专业监管人员,约占现有人员编制的22%。
而CFTC更申请新增监管人员编制600人,人员编制几乎翻了一番。
由此可见,在未来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中,SEC和CFTC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其它新设金融监管机构
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其它非法金融活动的侵害。
同时,人们也担心该机构在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的同时,是否会过度遏制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
法案在美国金融管理监督体系中催生出的大量新机构还包括联邦保险办公室、评级机构监管部、金融知识办公室、金融研究办公室等。
(四)对世界金融格局和监管的影响
1、该法案将驱动全球展开一轮主动型或被动型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年前G20伦敦峰会曾试图勾勒出全球金融改革的蓝图,但并未达成共识。
随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出于不同的原因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
由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带来负面影响,出于重建欧洲金融秩序的需要,欧元区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可以说是内生性或主动型的。
而受到危机间接影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面对来势汹涌的金融监管改革时,则呈现出被动型特征。
其一,欧美国家已经把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监管作为在G20这类国际会议上谈判的筹码,将对其他国家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其二,一些国家为担心变成“监管洼地”,造成国际投机资金的大量涌入,因而可能采取跟随性或被动型的加强监管的措施,当然,也会有一些国家可能希望借此机会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或金融机构以活跃本国的金融市场。
2、相对平衡和温和的金融改革法案将不会撼动美国金融地位;华尔街将更加重视新兴市场的战略地位
此次危机虽然加强了对美国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运行也多有限制,但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带来了较为平衡和温和的结果,试图兼顾市场稳定与发展诉求,虽然短期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但长期来看该法案不会对美国金融强国的地位产生的影响还需要时间来观察。
首先,最终通过的法案是美国国内多方博弈的结果,删减多次,在改革的力度和广度上均有所减弱,对金融机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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