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质能量饮料企标6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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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质能量饮料企标600
目次
目次…………………………………………………………………………………………………………Ⅰ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要求………………………………………………………………………………………………………2
表1感官要求………………………………………………………………………………………………2
表2理化指标………………………………………………………………………………………………2
表3微生物指标……………………………………………………………………………………………3
表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3
表5标志性成分……………………………………………………………………………………………3
4试验方法…………………………………………………………………………………………………3
5检验规则…………………………………………………………………………………………………5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6
附录A………………………………………………………………………………………………………7
附录B………………………………………………………………………………………………………8
附录C………………………………………………………………………………………………………9
编制说明……………………………………………………………………………………………………11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经检索未见有本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对本产品质量进行判定的依据。
本标准检验方法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GB4789.2、GB/T4789.3、GB4789.4、GB/T4789.5、GB4789.10、GB/T4789.11、GB4789.15、GB5009.3、GB5009.4、GB/T5009.11、GB5009.12、GB/T5009.17、GB/T5009.19等国家标准,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内容是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所有指标符合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
齐强强
起草时间:
2014年2月10日
体质能量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质能量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咖啡因、牛磺酸、赖氨酸、烟酸、维生素B6、果葡糖浆、苹果浓缩汁、柠檬酸、苹果酸、山梨酸钾、柠檬酸钠、六偏磷酸钠、柠檬黄、诱惑红、水果香精、纯化水为原料,经预处理、调配、定容、灭菌、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经动物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保健饮料,其标志性成分为咖啡因、牛磺酸、赖氨酸、烟酸、维生素B6。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范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国药典》2010年版
1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原料:
符合附录B的要求。
3.1.2辅料:
符合附录C的要求。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液体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pH
砷(以As计),mg/kg≤
0.3
铅(以Pb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3
可溶性固形物(20℃,g/100g)≥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
大肠菌群,MPN/100g≤
6
霉菌,cfu/g≤
10
酵母,cfu/g≤
10
致病菌(溶血性链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净含量,mL/瓶
允许负偏差,mL
600
15
表4
3.6功能要求
本品具有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
3.7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项目
指标
咖啡因,mg/100ml
9.5-10.5
牛磺酸,mg/100ml
140-160
赖氨酸,mg/100ml
48-53
烟酸,mg/100ml
1.9-2.1
维生素B6,mg/100ml
0.19-0.21
4试验方法
4.1感官
从样品中取出一瓶,置清洁卫生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1规定。
4.2理化指标
4.2.1总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铅的测定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
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pH值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中的测定方法进行。
4.3微生物指标
4.3.1菌落总数测定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大肠菌群计数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沙门氏菌检验
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4.3.4志贺氏菌检验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
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6溶血性链球菌
按GB478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7霉菌和酵母计数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4.4净含量及负偏差的测定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5标志性成分及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详见企业标准附录A.
5检验规则
5.1原辅料入库要求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2出厂检验
5.2.1出厂要求
本产品由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生产单位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2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按批随机抽取,设批量件数(包装单位:
箱、盒、瓶等)为X,X≤3时,每件取样,当3≤X≤300时,按
随机抽样;当X≥300时,按
/2+1随机抽样。
每批样品取样2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贮藏备查。
5.2.3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可溶性固形物、pH、净含量及负偏差、标志性成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正式投产时;
b)更换主要设备;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原料产地及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f)卫生部或国家质检机构进行抽查时。
5.4判定
5.4.1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5.4.2检验项目中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为不合格品。
5.4.3微生物指标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5.4.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6.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T191及卫生部《保健食品标志规定》的规定。
6.2包装
6.2.1产品包装规格为:
600mL/瓶,聚酯瓶包装卫生要求应符合GB13113的规定,质量要求应符合QB2357的规定;每件包装上应有清晰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标志性成分、适宜人群、食用方法、贮藏方法等。
6.2.2本产品的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
纸箱应符合GB6543要求,外包装上应印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商标、标志性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
6.3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6.4贮藏
贮藏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离地大于20cm,离墙大于30cm,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6.5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
A1、咖啡因
按GB/T5009.197《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的方法测定。
A2、牛磺酸
按GB/T5009.169《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的测定方法测定。
A3、赖氨酸
按照GB/T5009.124《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的方法测定。
A4、烟酸
按GB/T5009.197《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的测定方法测定。
A5、维生素B6
按GB/T5009.154《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的测定方法测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原料的质量标准
B1、咖啡因
按GB14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的规定。
B2、牛磺酸
应符合GB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牛磺酸》的规定。
B3、赖氨酸
应符合GB283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L-精氨酸》的相关规定。
B4、烟酸
应符合GB14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烟酸》的相关规定。
B5、维生素B6
应符合GB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的相关规定。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辅料质量要求
C1、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20882《果葡糖浆》的相关要求。
C2、苹果浓缩汁
应符合SB/T10199《苹果浓缩汁》的相关要求。
C3、柠檬酸
应符合GB1987《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的相关要求。
C4、苹果酸
应符合GB13737《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的相关要求。
C5、安赛蜜
应符合GB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的相关要求。
C6、山梨酸钾
应符合GB13736《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相关要求。
C7、柠檬酸钠
应符合GB6782《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的相关要求
C8、六偏磷酸钠
应符合GB1890《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的相关要求
C9、柠檬黄:
应符合GB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要求
C10、诱惑红
应符合GB17511.1《食品添加剂诱惑红》的相关要求
C11、水果香精
应符合“QB/T1505”食用香精的要求
C12、纯化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中“纯化水”的要求。
编制说明
1.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第六条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依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编写的。
2.编写本标准过程中严格执行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等国家标准。
3.在编写过程中,由于严格执行了诸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适用性。
可认作为组织本企业生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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