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4548232
- 上传时间:2023-05-28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58.67KB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
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 分配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
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
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 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 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 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
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
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
第三十七条 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诊断、生长发育与营养评价、膳食管理、喂养管理以及喂养行为干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进行营养膳食指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牛奶蛋白过敏cow’smilkproteinallergy,CMPA
牛奶蛋白引起的异常或过强的免疫反应,症状无特异性,常可累及多器官系统,如皮肤、胃肠道及呼吸系统,甚至可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可由IgE介导、非IgE介导或两者混合介导。
2.2
深度水解配方extensivelyhydrolyzedformula,eHF
将牛奶蛋白通过加热、超滤、水解等特殊工艺使其形成二肽、三肽和少量游离氨基酸的终产物,大大减少了过敏原独特型抗原表位的空间构象和序列,从而显著降低抗原性。
2.3
氨基酸配方aminoacidformula,AAF
不含肽段、完全由游离氨基酸作为牛奶蛋白的来源,不具有免疫原性。
2.4
血清特异性IgE抗体检测sIgE
为体外筛查试验,临床常以≥0.35IU/mL为阳性界值点,体外测定血清中sIgE水平可以提供更有效的阳性和阴性预报率。
2.5
皮肤点刺试验skinpricktest,SPT
标准化浓度的抗原皮肤试验。
可采用新鲜牛奶或者商品化牛奶蛋白过敏原提取液进行皮肤点刺。
皮肤点刺试验阴性可基本排除IgE介导的CMPA,阳性尚不能确诊,需排除假阳性以及致敏状态。
2.6
双盲安慰剂对照的食物激发试验double-blindplacebo-controlledfoodchallenge,DBPCFC
是食物过敏诊断的金标准,大部分食物过敏可以通过此方法诊断。
通过回避可疑食物2-4周,症状缓解后,逐步添加可疑食物激发症状出现的方法,观察食物与临床症状之间的相关性。
3 CMPA儿童诊断和评估
3.1 临床诊断方法
根据详细病史进行诊断:
收集过敏性家族史和进食牛奶或奶制品后有无出现相关临床症状。
建议家长记录儿童连续2周内的饮食日记,包括进食牛奶量,是否存在量效关系,进食后症状出现时间、症状和累及的器官系统,停食牛奶后症状是否有改善等。
(CMPA过敏儿童症状分级标准详见表1)
表1 CMPA过敏儿童症状分级标准
轻-中度
重度
胃肠道系统
反流、呕吐、腹泻、便秘、少量便血、肠绞痛、喂养困难
反复呕血便血导致缺铁性贫血;
反复呕吐、腹泻导致生长发育障碍;
消化道梗阻;
肠道蛋白丢失导致低蛋白血症;
重度食物蛋白诱导的小肠结肠炎;
内镜或组织学检测确诊的肠病或重症结肠炎
皮肤
湿疹样表现、红斑、风团、口唇或眼睑水肿(血管性水肿)
严重渗出性或严重特应性皮炎
呼吸系统
非感染性流涕、慢性咳嗽及喘息、鼻后滴漏(中耳炎)
伴有呼吸困难的急性喉头水肿或支气管阻塞;
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
牛奶过敏导致的慢性肺病(Heiner’s综合征)
心血管系统
无
血压下降、心律失常、晕厥、过敏性休克
注:
以上对应轻-中或重诊断分级只要符合对应其中1项或以上症状即可判断。
检测血清特异性IgE抗体(sIgE)或皮肤点刺试验(SPT)进行诊断:
sIgE可用于诊断IgE介导的CMPA,但对非IgE介导的CMPA不具诊断价值。
小于2岁的儿童如果sIgE≥3.5IU/mL(Unkit试剂)且有相关过敏症状,可诊断CMPA。
饮食回避和双盲安慰剂对照的食物激发试验进行诊断:
此法是诊断CMPA的金标准。
饮食回避牛奶蛋白,期间采用AAF替代饮食,2-4周后,如果临床症状明显改善或消失,可用含有整蛋白牛奶配方进行激发试验,观察症状是否重现。
必须在有抢救设施的医院并在专业人员监督下实施。
在诊断性饮食回避期间,需停止添加新辅食。
3.2 生长发育与营养评估
生长发育评估要点:
包括详细询问生长发育史,准确测量生长指标(体重、身长/身高、头围、皮褶厚度等),对照国际/国家儿童标准评价生长指标(百分位数或Z分法)评估儿童生长轨迹变化趋势。
若连续两次监测节点生长轨迹向下超过2条主百分位线或连续2次标记点间生长曲线变平或下降,提示CMPA儿童生长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干预。
生长发育监测频率:
<1岁儿童每2-3个月监测1次,>1岁儿童每6个月监测一次。
体格发育正常的儿童可每年进行至少1次营养摄入评估,体格发育不良的儿童建议依据具体营养状况决定营养摄入评估频率。
4 CMPA儿童膳食管理
4.1 乳类喂养
配方乳喂养婴儿:
CMPA一经确诊,应完全回避牛奶蛋白,给予低敏配方eHF或AAF替代,以保证生长发育的营养需求。
建议回避至少6个月或至9-12月龄,对患严重速发型IgE介导的过敏反应,回避牛奶应维持至12-18个月,在决定重新引入牛奶蛋白前进行再评估,进行牛奶sIgE检测和激发试验。
重症CMPA患儿如果再评估sIgE仍处高水平,不建议进行牛奶蛋白激发试验,并继续饮食回避。
母乳喂养婴儿:
如母乳充足,建议继续母乳喂养,母亲应回避牛奶和含牛奶蛋白的食物2-4周。
若母亲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采用AAF作为饮食替代配方。
若母亲回避牛奶及奶制品后患儿症状明显改善,母亲可逐渐加入牛奶,如症状未再出现,则可恢复正常饮食;如症状再现,则母亲在哺乳期间继续回避牛奶及奶制品,并在无法坚持母乳喂养后,继续采用AAF喂养。
回避乳制品饮食会影响母亲的营养摄入,推荐母亲使用膳食钙替代食品或者钙补充剂(1000mg/d)和维生素D(400-600IU/d)。
早产儿母乳喂养添加不含牛奶成份的母乳强化剂,保证婴儿各种营养素的需求。
(具体CMPA饮食管理详见附录A)
表2选择CMPA低敏配方适应症状
配方
适应症状
氨基酸配方AAF
1.疑似CMPA婴幼儿初始诊断CMPA的替代配方(使用2-4周);
2.临床诊断重度CMPA(见表1);
3.患儿拒绝食用eHF,但可接受AAF;
4.急性过敏综合征;
5.症状累积多系统;
6.多种食物过敏;
7.母乳喂养的过敏患儿,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母乳喂养,需要配方奶喂养者;
深度水解配方eHF
1.大多数轻-中度CMPA患儿;
2.按需要由AA降阶梯转为该配方;
3.有肠炎/腹泻症状的CMPA患儿应首选无乳糖eHF
注:
大多数其他哺乳动物的奶,如山羊奶或绵羊奶,不适合作为替代品。
大豆蛋白配方对于早产儿和6个月以下婴儿不主张使用。
4.2 各年龄段喂养管理
0-3月龄
新生儿期预防CMPA发生:
坚持新生儿生后第一口奶是母乳。
正常分娩情况下,不宜添加糖水和配方奶,以避免降低新生儿吸吮的积极性,也可降低过敏风险。
母乳有利于建立肠道健康的微生态环境,促进肠道功能成熟,降低感染性疾病和食物过敏风险。
高危婴儿早期营养干预:
可给部分水解配方喂养。
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膳食中补充维生素D能够降低婴儿发生过敏性疾病的风险。
孕期和/或婴儿期使用益生菌补充剂(避免牛奶成分),可预防特应性皮炎。
确诊为CMPA的婴儿营养喂养:
继续母乳喂养,母亲应回避牛奶及含奶制品,乳母应补充钙剂800-1000mg/d,维生素D400-600IU/d。
确实母乳不足,可选用AAF作为饮食替代配方补充喂养。
4-6月龄
遵循CMPA婴儿乳类喂养原则:
每天奶量应不少于800ml,每天喂养不少于6次。
早产儿或低出生体重儿根据其体重计算每日所需最低奶量。
有条件的家庭提倡纯母乳喂养。
早期辅食添加:
保证食物多样性,有利于诱导口服免疫耐受。
既往发生严重牛奶过敏反应或顽固性中-重度皮炎的婴儿,建议先进行过敏评估(详细的病史和食物slgE检测)后再考虑辅食添加。
诊断性膳食回避期间,应该停止辅食添加。
如果同时需要从AAF到eHF转换时,应暂停新辅食添加,先进行转换,不能两者同时进行。
早期辅食添加方法:
先添加自制的蔬菜泥、果泥、根茎类(土豆、南瓜、红薯等),后添加谷蛋白类(富铁米粉、大米、小米、豆类、面条等),逐步过渡到肉类食物(猪肉、鸡肉、牛肉)、最后添加鸡蛋、鱼、小麦、坚果、花生和海产品等高致敏食物。
每次添加一种新辅食,观察5天以上,无过敏反应后再添加第二种食物。
如出现过敏症状则停止此种辅食,待症状缓解2周后才考虑尝试另一种新辅食。
早产儿根据生长发育速度确定辅食添加时间,一般情况下矫正胎龄4-6月龄添加辅食。
家长需仔细阅读食品标签中的成份表,回避含牛奶蛋白成份的食物。
(详见附录B,C)
7-12月龄
鼓励继续母乳喂养:
每天母乳量为500-700mL,每天喂养4次。
对于母乳不足或因为母亲疾病因素不能母乳喂养的婴幼儿,选择AAF作为母乳的补充或替代。
从确诊CMPA后每隔6个月通过口服激发试验重新评估,让患儿饮食尽早重新引入牛奶蛋白。
持续引入新食物:
注意观察是否有食物过敏现象,但不应对CMPA婴儿食物摄入种类进行过分限制。
如在尝试某种新食物的1-2d天内出现呕吐、腹泻、湿疹等不良反应,须及时停止,待症状消失后从更低剂量开始少量尝试,如仍然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应尽快咨询医师。
13-24月龄
继续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可持续到2岁,每天奶量推荐400-600ml,每天喂养4次。
重新评估CMPA诊断,逐步引入牛奶蛋白,帮助家庭选择合适的牛奶配方。
在2岁以前,低敏配方或母乳都是CMPA儿童奶类的首选,若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母乳喂养,应选用针对1岁以上食物过敏儿童专用的低敏配方。
牛奶家庭再引入:
轻中度CMPA者、微量牛奶暴露不会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过去6个月无过敏相关症状者以及牛奶slgE和/或SPT明显改善者可尝试家庭再引入。
从致敏性低的烘焙后牛奶蛋白开始。
第一步:
每块牛奶蛋白<1g的饼干,少许引入逐渐增加至整块饼干并超过5周;第二步:
其他含牛奶蛋白的烘烤产品,如饼干、蛋糕、牛奶馒头、黄油、人造奶油、调味的奶酪粉等。
第三步:
含熟奶酪或加热的全奶成份,如奶油冻、大米布丁、巧克力、巧克力包被的食品、发酵甜品、酸奶等。
第四步:
鲜奶制品。
在重新引入牛奶蛋白期间,不应引入任何其它新的辅食,若期间患儿出现任何过敏症状应立即停止引入牛奶蛋白,返回上一步。
25-36月龄
乳制品摄入建议:
恢复正常乳制品的食用,该年龄段幼儿建议每天奶量约为400-500ml。
仍然存在不耐受但生长发育良好的CMPA患儿如果食物来源丰富,营养均衡,可满足生长发育需要,可以无奶饮食。
存在不耐受但营养结构不均衡、营养不良的CMPA患儿应选用低敏配方满足其生长发育需要,并选择针对1岁以上食物过敏儿童专用的低敏配方。
食物耐受:
2岁以上如果患儿仍然对含牛奶蛋白成分的食物过敏,可继续进食低敏配方和低敏食物,建议寻求每种食物的最大耐受量,尝试低于耐受量的食物,以诱导口服免疫耐受,应密切观察摄食后的反应,以减少罕见食物过敏的发生。
大于36月龄
喂养方式和普通儿童一致。
奶量每天维持在350-500ml。
曾经发生严重CMPA或仍然未获得口服免疫耐受的患儿,建议继续使用低敏配方,并选用针对1岁以上食物过敏儿童专用的低敏配方,或通过增加其它食物的摄入来满足生长需求。
尝试加热牛奶或含牛奶食品诱导口服免疫耐受,最终可耐受未加热牛奶。
5 CMPA儿童喂养行为干预
5.1 喂养干预的分级管理
对于轻度生长迟缓的CMPA儿童,可由初级保健医生或儿科医生提供膳食建议并监测生长趋势;对于中重度生长迟缓的儿童建议多学科专科管理,提供辅助干预措施如对吞咽功能障碍问题进行技能训练,制定合理的喂养方案,以达到追赶生长的目标。
5.2 关注家庭喂养行为
由于低敏配方口感欠佳易导致部分儿童奶量减少,或家庭对其它高营养素食物的过度回避都会引起儿童生长受限。
CMPA儿童因为未及时添加辅食错过关键时期技能训练,易导致不良饮食行为、厌食、拒食、等喂养问题。
家长应利用有限安全的食材和调味材料制作不同口感和质地的食物,培养儿童进食兴趣和正确的进食技能。
5.3 营养教育
教育家长学习营养知识,建立与医生共同监测儿童营养的良好习惯和主动进行饮食行为干预。
指导和鼓励家庭开展CMPA儿童膳食日记/行为记录,通过对食物种类、食物制备方法、调味品以及食物消耗量的有效记录,有利于就诊时对儿童进行营养客观评价。
教会家长创造良好的喂养环境,进餐时的氛围应轻松、融洽,应鼓励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进餐并进行与食物无关的愉快的交谈。
进餐时应避免冲突,照料者应该鼓励但不强迫儿童进食,不应将克扣食物作为惩罚(详见附录D)。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牛奶蛋白过敏饮食管理流程
牛奶蛋白过敏儿童饮食管理流程如图A.1所示。
图A.1牛奶蛋白过敏饮食管理流程图
____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产品 进口关税 配额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