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安全规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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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安全规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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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安全规程1
铁合金安全规程[1]
铁合金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8.04.22
【实施日期】1988.04.22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年4月22日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367号文颁发)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铁合金厂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铁合金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铁合金厂(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修和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因采用新技术或引用技术不能招待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后,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铁合金厂的各项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
改造完成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需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方可进行隐。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
1.5铁合金厂必须设置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机构。
1.6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制。
1.7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解决。
1.8认真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1.9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1.10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采用新工艺,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1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语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2.1铁合金厂的主要建(构)筑物。
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
2.2厂址标高,应高出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0.5m以上或高出历史最高潮水位1m以上。
2.3新建铁合金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4厂区办公室和生活室宜建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距电炉100m以外。
炉前休息室、浴室和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5氧气站、油库、煤气柜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以及产生大量烟、尘或有害气体待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6弃渣场应位于厂区、居民区和水源等的卫生防护距离、爆炸安全距离以外。
2.7电炉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厂房外。
设备间应保证通风良好,主要设备之间的净利间距,应不小于1m。
设备与建筑物的净间距离,应不小于2m。
2.8电炉煤气净区区域,不宜设置生活室和净化无关的操作室。
2.9精整工作场地,不宜设在浇注间。
2.10电炉间距间符合表1的规定,如果在两座电炉之间建除尘净化设施,则炉间距宜相应加大6m。
同一厂房内,电炉不宜多于5座
2.11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12标准轨铁路通入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时,铁路中心线与厂房柱子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如果起重机的吊具(吊钩、抓斗等)极限尺寸大于2.5m时,则该距离应不小于吊具的极限尺寸。
表1电炉容量与间距
电炉容量3000以下4500~80009000~165002000~45000
敞口或半封炉型敞口封闭敞口封闭敞口封闭闭
炉子中心距182418~243024~3030~3630~36
2.13厂房、仓库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
如无车道,应沿厂房、仓库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
平坦空地。
2.14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路面至建(构)筑物的净高均应不小于4m;穿过大门处,路面净宽应不
小于3.5m。
3厂房建筑
3.1铁合金厂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
3.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生产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宜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敞开式的厂房。
表2铁合金厂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
生产场所耐火等级生产类别
焦炭一般应为一、二级丙
原料车间矿石一般应为一、二级戊
转运站、栈桥、贮仓一般应为一、二级丙有铝粉尘的工作间一、二级乙变压器室一级丙炉子跨一、二级丁炉子跨的仪表室、操作室一级丁浇注跨一、二级丁成品跨一、二级丁
煤气抽风机室二级乙
净化区加压站二级乙
3.3放散大量热能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应有足够面积的通风天窗或排气设施。
3.4存放或产生易爆物质的厂房,应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3.5厂房建筑物的屋面、地平面和地沟等,应有防积水的措施。
3.6湿法冶金厂房的承重结构、围护结构、隐蔽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具有抗湿、附腐蚀性能。
3.7铝粒车间烂化室和制粉车间的建筑物,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
23值(m/m),不宜小于0.05。
3.8越过厂房的以及供输送可燃粉料、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之用的栈桥,均宜采用不燃体。
3.9冶炼、铸锭区,均应保持干燥。
3.10易受高温辐射、炉渣喷溅或物体撞击的梁柱结构和墙壁、设备等,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3.11易遭腐蚀的楼板和墙面,应减少开孔,管道宜集中穿越楼板和墙面。
3.12含有腐蚀性介质的地下污水管道,穿越或靠近厂房基础的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础遭受腐蚀。
3.13电炉渣铁运输线的地表及地下,不得设置水管、电缆等管线,如果管线必须从附近经过,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3.14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管沟(廊),应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措施。
3.15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采用绝缘材料铺设。
3.16电炉冶炼厂房内的坑、沟,宜位于地下水位线以上,如果条件不允许,必须采取防水措施。
3.17浇注间不得采用整体混凝土地坪。
3.18经常行人的平台、走台,如需铺设钢板,应采用网纺或花纹钢板。
3.19防火墙应直接砌在基础之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3.20管道或机轴等通过防火墙的部位应填塞严密。
3.21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防火安全门。
4基本规定
4.1梯子、栏杆和平台应遵守GB4053.14~4053.4-83《固定式钢直锑》、《固定式钢斜锑》、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钢平台》的有关规定。
4.2人行道、梯子和厂房的出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处所设置,否则,必须有防护装置或醒目的警告标志。
4.3生产厂房内必须设净宽不小于1m的安全通道,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0.8m。
4.4需要经常清扫的主厂房屋面,四雕尖设防护栏杆。
4.5人员能触及的设备运转部分、不便绝缘的电气设备以及裸电线,均须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
4.6联动的多台设备,必须有联系信号和联锁装置。
4.7凡需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地点,均应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绘制及管理应符合GB2894-82《安全标志》
的规定。
必要时,可设声、光警告信号。
4.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的(必要时加上动转中的(声、光警告信号及可靠的制动阀。
4.9在有易燃、可燃和自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输动火证。
4.10高处动火,应有防止火花飞溅而引起周围易燃、易爆物质或爆炸的措施。
4.11进入有害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工作时,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在允许范围内;氧气浓度应接近作业环境空气的氧
气浓度。
同时,作业人员应佩带防毒面具,并加强通风。
4.12122m以上的高处作业又无完善的防护设施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4.13遇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4.14多层同时作业,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4.15设备检修必须停机进行,并挂停机检修牌。
4.16采用爆破法拆炉,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5原料
5.1贮存
5.1.1装卸场地和堆场之间有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5.1.2原料或成品不得堆放烟囱、厂房、围墙和管道支架等建(构)筑物的基础上。
5.1.3料堆与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1.5m。
5.1.4道路转弯处和交叉路口附近的料堆,不得影响车辆驾驶员的视线。
5.1.5原料不得堆放在地下设备之上。
5.1.6料场照明度不得小于0.51x。
5.1.7铝烂、硝石、硅铁粉等原料,必须设专用库。
库房建筑与库房设施应有防火、防爆、防雨、防潮措施。
5.1.8容易自燃的煤不得自然堆存,必须自然堆存时,应采取防止自然措施及必要的消防措施。
5.1.9料仓上口应设格栅。
5.1.10料仓壁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小于55?
,否则应设振打装置。
5.1.11人员进入料仓捅料时,必须系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作业地点的范围),并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5.1.12封闭电炉的料仓,料位不得低于料仓高度的2/3。
配料完毕,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料仓与煤气净化系统。
5.2破、粉碎及配料
5.2.1破碎机的机座底部,应垫硬木或硬橡胶。
5.2.2粉碎机前应设有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
5.2.3在配料小车行驶路线的地面和空间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及炉料。
5.3焙烧、干燥
5.3.1回转窑应双回路供电。
热状态下的回转窑。
如遇停电或其他事故,应每隔30~60min盘窑一次。
5.3.2焙烧、干燥设施煤气作燃料时,就遵守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宜设有高温带温度、废气
2温度、煤气压力等自动记录仪表。
当煤气压力低于5×10Pa(51mmHO)时,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和停止风机。
2
5.3.3焙烧、干燥设施用重油作燃料时,必须装设压力表。
5.4浓缩、浸出、固液分离
5.5.1采用普通夹套式浓缩罐时,罐口应加盖密封,并留有窥视孔,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5.4.2采用浸出槽浸出时,其上部应加排气罩。
5.4.3压力容器应安设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安全装置。
5.4.4溶液储罐应有液位指示及液位控制装置。
5.4.5湿球磨机不得干磨,严禁超负荷运转。
清理滚筒内部或往外取球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4.6蒸发罐的真空度突然降低时,就立即关闭蒸汽阀门。
操作中严防冒槽。
5.5原料输送
5.5.1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净宽均不得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
人行道上不得敷设蒸
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5.5.2沿带式输送机走向,每隔30~50m宜设一个横跨输送机的过桥。
5.5.3带式输送机侧面和人行道,倾角6?
以上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
应设踏步。
输送机下方如有人行道,设防护
网。
5.5.4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皮带打滑、跑偏,溜槽堵塞,皮带负荷和皮带纵裂等的探测器;b.自动纠偏装置和自动清扫装置。
c.倾斜皮带的防逆转装置;
d.紧急拉线停机装置。
5.5.5输送带宜加安全罩,无法如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挡板;a.人工挑拣杂物处;
b.电磁分离器下面需要人工拣出铁物的部位;
c.起落皮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
d.人工采样处;
e.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点。
5.5.6带式输送机支架的的高度,应使输送带最低点离地不小于400mm。
5.5.7带式输送机上需要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就设平台。
5.5.8卸料小车应有夹轨钳,小车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器。
5.5.9带式输送机横跨道路时,应与路面保持足够的高度,以保证车辆通行。
5.5.10斜桥下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
5.5.11主卷场应有钢丝绳松弛保护装置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
料车应有行程极限和超极限双重保护以及高速区和低速区
的限速保护装置。
5.6铝粒
5.6.1铝粒车间粒化室应设泄爆孔。
5.6.2严禁将潮湿的铝粒放入熔锅。
5.6.3生产过程中,熔锅周围不得冒出火焰。
5.6.4粒化前,必须试风压、检查粒化室,确认安全后,再吹净扩散板上的铝尘,开动粒化室的除尘风机,然后进行粒
化。
52525.6.5粒化器压力不得超过4.5×10Pa(4.59kgf/cm),液面压力不得超过2.0×10Pa(2.04kgf/cm)。
5.6.6粒化时,粒化室内严禁产生正压,铝粒工作间严禁吸烟、动火。
5.6.7粒化末期,发现火花喷出时,应立即停止粒化。
5.6.8有铝粉尘的工作间,严禁水、火。
严禁动用一切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穿戴有钉子的鞋和能产生静电的衣物。
5.6.9筛分间铝尘浓度,应严格控制在爆炸范围以外。
5.6.10筛分间,严禁非生产性车辆进入和铁制物件碰撞。
6冶炼
6.1电炉冶炼
6.1.1电炉的水冷构件应设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6.1.2电炉的水管、油管,必须用石棉包裹。
6.1.3电极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和导电物,密封圈的地脚螺栓必须绝缘。
6.1.4各相短网应保证良好绝缘,铜排间隙中不得有灰尘和导电物。
6.1.5采用可燃液体式电极升降装置,应有防火措施。
6.1.6封闭电炉的必须设置泄爆孔。
6.1.7封闭电炉的下料管应保持满料,且宜采用氮封。
6.1.8有倾炉装置的电炉,倾炉装置与电极升降装置应互锁。
6.1.9吊运电极糊时,竖井应设防护网,竖进下不得有人。
6.1.10电极糊工作平台附近不得有金属物品,严禁同时接触两相电极壳或电极壳与其也导体连通。
6.1.11电炉(倾动式)水冷炉盖必须通水试压合格。
6.1.12电炉送电前,必须发出送电信号,危险区域不应有人。
6.1.13送电期间,不得擅自关闭水冷循环水管。
6.1.14料管悬料时,禁止用金属棍敲振。
6.1.15电炉运行时,不得爬上炉盖。
6.2真空冶炼
6.2.1真空炉各开口处必须用真空橡胶密封,并用水冷却。
6.2.2真空炉炉体应设泄爆孔。
6.3真空冶炼
6.3.1真空炉各开口处必须用真空橡胶密封,并用水冷却。
6.3.2真空炉炉体应设泄爆孔。
526.3.3真空炉冷却水压必须大于1.5×10Pa(4.53kgf/cm).6.3.4真空炉两侧的工作平台和炉上各过道应防滑材料铺设。
6.3.5封炉门上螺栓时,严禁人员上下同时进行操作。
6.3.6炉子接地,须经检查合格才能送电。
6.3.7炉子正常停电时,泵机组成应继续抽气20min,然后关闭炉尾总阀。
6.3.8出炉时,必须先挂好炉门吊环方可破真空,且待炉内压力达到大气压后,才能吊走炉门。
6.3.9在炉门吊走10min内,严禁在炉前停留或工作。
6.4高炉、转炉冶炼
高炉、转炉冶炼,应分别遵守冶金工业部颁布的《炼铁安全规程》和《炼钢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出炉
7.1出炉
7.1.1电炉运行时,在铁口、渣口下或渣罐内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7.1.2炉前工在操作台作业时,禁止他人从后面通过或上操作台。
7.1.3不得用铁管烧铁口、透铁口或堵铁口。
7.1.4扒渣、分渣应在挡板后进行。
7.1.5沙基前、流渣道、渣罐和渣坑等,严禁洒水。
7.1.6接触液态合金或炉渣的金属器具,必须干燥后使用。
7.2铁合金粒化
7.2.1粒化时,应将铁水浇到缓冲模上,不得直接浇以喷头的水流上或粒化池内。
7.2.2放包池内必须无积水。
7.3摇包
7.3.1装入摇包的铁水,不是超过摇包容积的3/5。
7.3.2严禁使用未经烤干的摇包。
7.3.3开包眼的钢钎,长度不得小于4m。
7.4炉渣水淬
527.4.1水淬水压应大于2.5×10Pa(2.55kgf/cm)。
渣水重量比应小于1/10。
7.4.2水淬时,必须防止渣液流量过大和渣液盖住喷头。
7.5真空处理
7.5.1往真空罐内放包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7.5.2严禁带负荷开启真空罐盖。
8煤气净化与回收
8.1一般规定
8.1.1铁合金炉煤气的输配、贮存,煤气设施的操作、检修、试验及事故抢救等,均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2煤气作业区各操作点、易泄部位,宜设一氧化碳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8.1.3煤气含氧量不得超过2%。
在到2%叶。
应能自动报警。
含氧量分析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h。
8.2封闭电炉煤气净化设备的结构
8.2.1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8.2.2净化回收装置应设置泄爆孔,泄爆膜上应有保护罩。
8.2.3净化设备应设放散管,管上的放散阀应位于管道最高处、管道末端或靠近阀门。
8.2.4净化设备及管道应设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管。
吹扫气体压力不得超过被吹扫设备或管道的试漏压力。
吹扫管不用时,应与被吹扫设备或管道断开。
58.2.5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逆止水封,水封高度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如5×10Pa(510mmHO);2
8.2.6净化烟道下降管的上端,应有观察清扫孔。
8.2.7湿式除尘洗涤塔和文氏管等设备,其污水排出管的水封高度,应根据系统负压情况与水封槽的几何尺寸确定。
水封槽应封闭,槽内煤气应放散。
8.3煤气设备的严密性试验
8.3.1煤气设备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3a.试验压力:
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采用抽气机最大负压的绝对值加5×10Pa(510mmHO)其他部分,采用计算压力加2345×10Pa(510mmHO),但不得低于3×10Pa(510mmHO)。
22
b.试验方法:
用压缩空气打压,达到规定值后,用肥皂水检查。
c.合格标准:
试验2h,室内外管道每小时平均泄漏不大于1%。
8.3.2闸阀、水封、冷却塔等,安装前必须进行单体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05倍。
打压后稳压5min,用肥皂水检查焊缝、填料、密封面,如无渗漏,则为合格。
8.4煤气回收
8.4.1煤气回收前,应用炉内煤气燃烧产生的合格烟气置换煤气系统的空气。
8.4.2煤气回收时,电炉各部位应严密封闭,严禁随意打开炉门。
如需打开炉门,必须事先通知煤气净化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8.4.3炉内压力宜保持微正压,压力过大时,操纵工应给煤气净化人员发出信号,调整回流装置。
8.5煤气净化
8.5.1净化停止后,应封闭抽气机出口逆止水封,同时打开机扣放散阀。
8.5.2长时间停用的净化设施,应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将其中的煤气置换干净。
8.5.3清理下降管时,必须佩带面罩。
9电气安全
9.1防火防爆
9.1.1铁合金厂有爆炸有火灾危险的主要场所,其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其电力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9.1.2配电室、变电室、电磁站和电炉变压器室应备有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
9.1.3电炉变压器室、电磁站、电缆沟等,宜设烟、火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9.1.4需要防火防爆的场所(如铝粒间、油库、乙炔发生间等)应有防雷静电措施。
9.2供电
9.2.1铁合金厂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电炉变压器供电必须与动力供电分开。
9.2.2一闪电压为35kv以上的电炉变压器,应在断路器与变太器之间装设阀型避雷器。
9.2.3电炉变压器高压侧铝母线与变压器高压瓷套管的连接处,必须有够承受足够电流密度的铜铝过渡板。
9.2.4固定式高压开关柜的门,必须与隔离开关、断路器等互锁。
手车式开关柜,必须设有带负荷拉不出手车的联锁装置。
高压裸母线的遮栏,应有母线不停电则遮栏门打不开的连锁装置。
9.2.5电炉变压器的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之间,电动无载调压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均须设连锁装置。
9.2.6配电室、变电室及电磁站的人行道,其上部有裸导体且离地面高度不大于2.2m时,导体下面应设隔板,隔板距地面高度应不小于1.9m。
表3主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序号名称场所或装置等级备注1金属热法生产间铝粒粒化室、收尘室、筛分间、G-2成品室
2电炉、高炉、锰、铬、硅锰生产煤气净化回收系统、抽气机煤气加收管道10mQ-2间房、加压站以内有火灾爆炸3电极液压装置油泵、油管、液压阀、液压缸、H-1电磁阀等
4电炉变压器室电炉变压器、油水冷却器、短H-1网、高太断路器及其控制设备
5总降压变电所(包括动力配电所)110KV以下的电力变压器,电H-1压,电流互感器,电力电缆等
6电磁站550V以下控制屏,控制盘、H-3硅整流互感器,电力电缆等
7焦炭破碎加工间对辊破碎机,振动筛,皮带机H-38回转窑间传动控制设备及管线、煤气管
及控制阀(或重油管道及喷油H-3
嘴、阀等)
9电炉出炉口热池、牵引车及其管线、控制H-3箱等
10移项电容器室补偿电容器、高层熔断器、电电容器内部故障能H-3压互感器等引起电容器爆炸
9.3电炉控制
9.3.1电炉变压器的断路器跳闸时,应有灯光和音响信号通知操作室。
9.3.2电极升降装置失控时,应有能紧急切断卷扬机电源的开关。
9.3.3电极升降装置的电动机应点动控制,并应设有过载、单相、短路保护。
正、反向之间,应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
9.3.4操作台应设有电炉变压器分合闸控制开关及切换开关。
9.4接零接地
9.4.1所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
9.4.2手持电动工具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必须保护接零或接地,并尽可能使用漏电保护器。
9.5照明
9.5.1电炉变电所、电炉操纵室、总降压变压变电所、厂调度定、锅炉房、煤气站等均应高事故照明。
9.5.2行灯电压一般不和超过36V,如用于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作业的照明,则不得超过12V。
禁止用于自耦降压器或
附加电阻取得安全电压。
9.6电气
9.6.1电炉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和中心动力变电所,均应有专职值班电工。
9.6.2电气设备接地电阻,应每年测量一次。
9.6.3电炉变压器或动力变压器出现下列现象,均应迅速切断电源,并报告有关人员:
a.变压器内部有强烈的放电和爆炸声;
b.防爆管向外喷油、喷烟;
c.一次、二次端子接头炽热冒烟;
d.套管爆炸。
9.6.4变压器带电滤油,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要控制油温和防止空气窜入。
9.6.5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9.6.6变压器停、送电必须两人执行,其中一人作临护。
9.6.7检修电气设备,至少应有2人在场作业。
停电检修,必须悬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9.6.8直接用绝缘棒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绝缘棒应有防雨罩,操作人
员应穿绝缘鞋。
雷电时,禁止倒闸操作。
9.6.9检查、维护或试验电炉变压器时,其电极、短网系统禁止电焊。
9.6.10人员工作时,与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人员工作时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无临时遮栏有临时遮栏
,150.700.35
20~351.000.60
441.200.90
60~1101.501.50
注:
临时遮栏可用木材、橡胶等绝缘材料制成,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
10气液管线
10.1易燃液体、乙炔和煤气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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