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卫生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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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责任制度
一、成立麻醉、精神药品治理机构。
成立由院长负责,药学、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治理工作。
二、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治理”。
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利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治理情形。
四、护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的利用和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记录必需及时、准确。
五、药局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打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途方审核和治理工作,配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处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利用和治理进程中显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依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等部门按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治理机构和制度是不是健全,采购、贮存和安全治理是不是符合规定,调配和利用是不是符合要求,是不是流失。
四、按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局依照本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药局于每一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打算表》和今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情形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批准后,到药品采购供给站购买。
三、药局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打算,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需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需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
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纳专用簿记录。
验收发觉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置。
所有记录帐册须保留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概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凡擅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惩罚,组成犯法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需严格遵守出库验收记录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仓储保管必需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记录。
按季度清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
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时、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帖保管,每一年集中记录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贮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寄存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利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治理。
三、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成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治理,开具的药品可追踪溯源到患者。
在入库验收记录、专用账册、专册记录上有批号的记录项目并认真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治理制度
为了准确把握我院患者应用麻醉或精神药品的情形,准确信位每批次药品对患者的应用范围和用量情形,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利用的安全性和靠得住性,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批号治理制度。
一、药库批号治理
(一)药库在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需依照采购单一一查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除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五专治理“外,在药库的信息系统中完全依照药品的批号专用单据出入库。
(三)发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依据出库单打印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挑唆药品出库。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实现药品在药库的批号治理。
(四)麻精药品的贮存依照批号分类寄存,对退回或过时麻精药品的销毁依照批号一一记录入册做到麻精药品批号治理和追踪。
二、药房批号治理
(一)药房依照挑唆单上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信息,逐项进行查对、验收入库,同时做好记录。
日常清点时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关于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照批号进行调配,保证向患者发药的批号准确性。
(一)关于回收的空安瓿也要按批号进行治理,认真做好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药师审批制度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治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利用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和《处方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形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知识和规范化治理的培训。
二、医师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三、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药师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将经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签名留样并保管存档,医师开具麻精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签名应与留样一致。
医师、药师签名如有更改需进行变更记录并留样存档。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须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形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局存档。
七、本院需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形,按期报送卫生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药房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二、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当认真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记录。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记录。
五、专用帐册的保留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很多于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治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依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利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途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依照《处方治理方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利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成立相应的病历。
六、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利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治理制度
为增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治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处方治理方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利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途方。
二、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利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途方。
处方应书写完整、笔迹清楚,。
三、处方调配、查对人应认真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记录,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发药。
四、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经常使用量。
五、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经常使用量。
六、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使用量。
七、关于需要专门增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仅限于本院内利用。
八、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九、增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做到“五专治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途方,专册记录。
十、药局依照调配后的处方和麻醉精神药品利用记录统计数量,做帐目支出。
依照统计数量,做好日清点工作,结存量必需与实际存量相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专箱保管于指定位置,同时做好记录,表明处方的时刻,类别。
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保留三年。
十二、处方保留期满,由药房主任填写处方销毁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在医务科监督下销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对寄存在本单位的破损、变质、过时失效不能利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记录造册,认真填写报损单,由院长审核签字。
医院盖章后,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提出申请,批准核实后,由卫生主管部门人员按规定监督销毁,不得擅自处置。
二、患者再也不利用而剩余的,由本院向其患者或亲属收回,并由本院依照规定作销毁处置。
三、收回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销毁前,必需经院长审批同意,并在经办人,监督人二人以上签字后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后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查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二、患者再也不利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需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查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按规定进行。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经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采纳破碎后深埋或焚烧的销毁方式。
四、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现场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须说明已销毁空安瓿的数量,注明销毁时刻和参加销毁人员并签字。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存档备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告治理制度
一、在贮存、保管进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发觉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当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形按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形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院无法提供时,能够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形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治理制度
一、设立专库或专柜贮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二、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利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治理。
三、值班人员要增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觉异样情形要及时报告和处置,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贮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贮存、发放、调配、利用实行批号治理和追踪,必要时能够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治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一年很多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形、用药成效,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对利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成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按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三、要求长期利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为避免医院毒性、麻醉、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对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确保医院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任威
副组长:
罗凌鹏
成员:
康建军马强刘世杰闫翠巍
二、处置预案
1、当发生麻醉、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2、查对丢失或被盗药品(麻醉、精神药品)的数量、品名、剂量;
3、配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领导小组调查事件缘故,并报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
4、丢失被盗药品数量庞大的,要爱惜好现场,踊跃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5、查找分析缘故,属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置责任人,认真做好整改方法。
三、方法和要求
1、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贮存制度,药品购进要有完备手续、购进渠道正规,入库时要认真清点查对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等,验收和保管人员要签字。
2、麻醉、精神药品保管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成立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3、贮存麻醉、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要设有保险柜、防盗门、窗及网络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4、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必需经医院批准后在卫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形进行记录。
5、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利用制度,严格各类药品的利用范围、处方量等,病历中应当存留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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