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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XX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抚顺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区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安监局。
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会议及文件精神,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全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煤矿行业除外)。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以XX区安监局为主体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煤矿行业、化工行业除外)。
3、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认定工作;负责材料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煤矿行业、化工行业除外)。
4、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以及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煤矿行业、化工行业除外)。
5、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部门设备、材料、安全设置、设施及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煤矿行业、化工行业除外)。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等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及上报工作(煤矿行业、化工行业除外)。
7、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高新区安监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国家、省、市、区关于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会议及文件进行贯彻落实,以高新区安监局为主体组织全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
2、制定全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文件、材料、报告、信息、总结的起草及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向区政府、市安监局和区安委会信息上报工作。
3、负责统计化工行业安全相关数据,材料上报工作;负责化工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全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以及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5、监督化工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部门、设备、材料、安全设置、设施及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6、负责化工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等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无储存经营危化企业、烟花爆竹、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销售许可证工作。
8、承办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与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读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违法违纪行为。
3、配合区政府对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四)区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信息。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
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区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指导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区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八)XX公安分局
1、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5、组织协调重大火灾、爆炸物品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6、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7、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九)区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区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区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区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3、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区环保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十四)区建委
1、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集中供热、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的审批及监管、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
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
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城镇燃气的施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培训考核。
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城镇供水、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3、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全区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好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及各类垃圾场建设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做好城区主要街路的冬季除雪工作。
5、负责市政工程维护,养护施工,并承担起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规划局XX分局
1、负责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工作中对涉及事项时进行审查把关,同时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2、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管理。
(十七)石化新城交通局
1、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如不整改,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2、负责所辖区域乡村级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工作,县级以上公路调查上报,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十八)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
2、依法负责农业生产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3、指导全区农村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农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区水利管理办公室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负责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区林业局
1、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区服务业局
负责指导全区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二)区文体局
1、负责区文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所属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查处歌舞娱乐、电子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公众聚集场所的未成年人进入和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并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三)区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餐饮业、食堂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化妆品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区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五)区政府法制办
1、审核、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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