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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根据现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将在公司推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希各部门、站、所群策群力、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草案修订工作。
为了使本办法更全面、更严谨和具有实际操作性,现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全体员工建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5年1月20—25日;
二、各部门、站、所要认真组织,广泛征求各个层面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并附部门负责人、公章报安全监察部(若无意见一样的书面报告)。
三、本次征求意见将纳入部门安全年终考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作扣分处理。
安全监察部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四川能投屏山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能投屏山电力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各类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发生,在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规程、规范,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站、所、生产班组和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分级考核、以责论处,末位淘汰”的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金额10万元),只能用于安全生产奖励,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对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处理及时、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嘉勉、嘉奖、记功、记大功。
由安全监察部根据具体事项提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获得上级公司(四川能投集团、能投发展股份公司)和政府机关授予的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组)的评选,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全年安全考评成绩审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单位上报资料,安全监察部初选后报分管领导核审核,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集体类奖励
1、优秀安全生产单位(设立1名),奖金10000元;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优秀生产单位(设立2名),奖金每名5000元;
3、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设立2名),奖金每名5000元。
二、个人类奖励
每年在公司系统内根据部门、站、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名,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初选,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设立5名),奖金每名2000元。
三、安全生产特别奖
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和制止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名,报公司高管专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奖励经费在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或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误操作、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故障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因培训学习不落实、宣传教育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导致事故的相关人员,应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开除;经济处罚为:
扣发绩效工资(或奖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末位淘汰制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激励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绩效考评与管理,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供电所、发电站、变电站安全生产情况实行红、黄牌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
一、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
1、红牌
发生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中任何一项否决指标和本办法一类B级事故以上的,即计发红牌。
被红牌警告的部门、站、所及个人取消年终考评资格,事故主要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免职处理(2年内不再任用),部门正职扣发500-800元工资/次,部门副职扣发200-500元工资/次,部门所有员工扣发100-200元工资/次。
2、黄牌
黄牌按年计,黄牌数量达3次则计红牌一次,不冲减黄牌数量,年终清零。
发生本办法一类B级事故以下至一般轻伤事故及以上的,计发黄牌1张;在上级公司和本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章、违纪或特别重大安全隐患(装置性违章除外)计发黄牌1张;冒险指挥、冒险作业的,计发黄牌1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计发黄牌1张;不按安全生产流程办事,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的,计发黄牌1张。
累计黄牌1张,部门负责人扣发200元工资,部门所有员工扣发50元工资;累计黄牌2张,部门负责人扣发500元工资,部门所有员工扣发100元工资;累计黄牌3张即为红牌1张,参照红牌规定执行。
二、参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年终安全监察部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供电所、发电站、变电站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年排名(若所有部门、站、所考评分均在90分以上,则不进行末位排名,评先优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高管专题会审议),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后经公司高管专题会审议,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实现末位淘汰(已计发红牌的不参加评审,自动计入末位)。
二、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生产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1、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占评分比例70%,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占评分比例10%,公司高管审议占评分比例20%。
2、公司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占评分比例60%,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占评分比例20%,公司高管审议占评分比例20%。
三、对当年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职能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做降职(仍主持该部门工作)处理并扣发1000元工资,部门负职扣发500元工资,部门所有员扣发200元工资;对当年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排名最后的生产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做降职(仍主持该部门工作)或轮岗处理处理并扣发800元工资,部门负职扣发400元工资,部门所有员扣发150元工资。
四、凡连续两年在公司年终安全生产考核中最后一名的职能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将作免职处罚,部门所有员工扣发300元工资(含部门正、副职,班长和员工)。
第十三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大火灾事故
一、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有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有直接责任的全网瓦解供电中断事故。
(简称一类A级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5%的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除名、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0.5—1.5%的赔偿责任。
3、对责任站、所、班(组)安全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承担直接经济损失0.3--0.6%的赔偿责任。
4、对责任站、所、班(组)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承担直接经济损失0.6—1.2%的赔偿责任。
5、对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分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0.3—0.6%的赔偿责任。
6、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一类A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支部书记、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每月扣发100—300元绩效工资。
二、负有间接责任的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有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大事故;有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生产场所火灾事故,有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有间接责任的全网瓦解供电中断事故。
(简称一类B级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降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单位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4、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赔偿责任:
按一类A级事故下限计算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6、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一类B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严重警告至大过处分。
7、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类B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
一、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人身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大事故,有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大事故;有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生产场所火灾事故、有直接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有直接责任的50%以上电网瓦解供电中断事故。
(简称二类A级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扣发100—300元的绩效工资,其他副职各扣发100—200元的绩效工资。
对安全员扣发50—100元的绩效工资。
4、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二类A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支部书记、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各扣发100—200元的绩效工资。
5、赔偿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主要责任者承担5—7.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2.1--3%的赔偿责任,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承担1.5—2.0%的赔偿责任,安全员承担0.9—1.5%的赔偿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主要责任者承担4--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1.8—2.4%的赔偿责任,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承担1.2—1.8%的赔偿责任,安全员承担0.6—1.2%的赔偿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主要责任者承担3--4%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1.5—2.1%的赔偿责任,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承担0.9—1.5%的赔偿责任,安全员承担0.3—0.9%的赔偿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突破10万元的,赔偿责任参照负有直接责任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处理。
二、负有间接责任的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有间接责任的50%以上电网瓦解供电中断事故(简称二类B级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扣发100—200元的工资,对安全员扣发50元的绩效工资。
4、赔偿责任:
按二类A级事故下限计算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5、同一单位一所内发生两起二类B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安全员扣发50—100元工资。
6、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起二类B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对安全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生产人身轻伤事故
一、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人身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扣发200—300元的工资,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3%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扣发100—200元的工资,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2%的赔偿责任。
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按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处理。
二、负有间接责任的生产人身轻伤事故,比照上述条款酌情减免处罚。
第十六条、一般电网事故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扣发100—200元的工资,安全员扣发50元工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一般电力运行事故
一、由于违章作业、巡视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等负有直接责任而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用户家用电器或其它财产损失,对主责任者扣发200—400元的工资,对次要责任者扣发100—300元的工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扣发100—200元的工资,对安全员扣发50—100元的工资。
二、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后,未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扩大,要对相关责任者扣发300—500元的工资,对安全员扣发100—150元工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扣发100—300元的工资。
三、电力运行事故的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5—3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5—15%的赔偿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承担8—1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3—10%的赔偿责任。
四、因自然灾害原因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一般设备事故
一、由于违章行为或巡视检查处理不力,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主要责任者扣发200—300元的工资,对次要责任者扣发100—200元的工资。
二、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5—25%,次要责任者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主要责任者承担8—1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3—10%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财产被盗事故
一、属本单位、本部门管理的办公(生产)场所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被盗,损失在1000元以上,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100—200元的工资,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50—100元的工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50—100元的工资。
赔偿责任:
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0—1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5—10%的赔偿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承担6—1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4—8%的赔偿责任。
二、属本单位管理的输配电线路、变压器等设备设施被盗,对主要责任者扣发100元工资,对次要责任者扣发50元工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各扣发50元工资。
第二十条、误操作事故
一、误操作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扣发400—600元的工资,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200—400元的工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扣发200—400元的工资,对其他副职扣发100—300元的工资,对安全员扣发50—100元的工资。
二、因误操作发生设备、财产损坏的赔偿责任:
损失在1000元以下,主要责任者承担30—6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20—40%的赔偿责任;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5—3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10—25%的赔偿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0—2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5—15%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它一般事故
由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其它一般设备事故,对主要责任者扣发200—300元的工资,对次要责任者扣发100—200元的工资。
二、赔偿责任:
损失在1000—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承担15—25%,次要责任者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主要责任者承担8—15%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承担3—10%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
一、四川能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处安全隐患,对主要责任者扣发500—1000元的工资,次要责任者扣发300—500元的工资;四川能投发展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处安全隐患,对主要责任者扣发300—500元的工资,次要责任者扣发100—300元的工资;屏山电力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处安全隐患,对主要责任者扣发100—200元的工资,次要责任者扣发50—100元的工资。
二、对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但未造成其它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扣发100—300元的工资,次要责任者扣发50—100元的工资。
三、对于隐患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除了按照对应的各种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外,追加对主要责任者扣发300—500元的工资,次要责任者扣发200—300元的工资,同时扣发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300—500元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违章
一、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和工作负责人每次扣发100元的工资。
造成事故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1、违章指挥;
2、无工作票作业或无操作票作业;
3、不履行工作许可证手续开工;
4、不按规定设工作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5、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按规定挂接地线、不装设警示牌,不装设安全围栏;
6、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7、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擅自拆除安全措施;
8、工作前及工作时间饮酒;
9、不保证充分的睡眠影响工作精力;
10、在施工现场斗气打赌、嬉戏打闹。
二、几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及工作负责人每次扣发50元的工资,造成事故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1、对违章指挥不予抵制,盲目执行违章命令;
2、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
3、手持物件登杆、塔,在杆、塔上抛物件;
4、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签订合同的民工从事技术性工作或登高作业;
5、未办理工作票在易燃易爆场所从事电、火焊接工作;
6、擅自安排无上岗证的特殊工种人员操作;
7、生产场所流动吸烟或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器具;
9、运行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填写记录和运行日志以及不按规定巡视检查;
10、不按发电、变电运行值班规定值班。
第二十四条、违规停电
因未按规定程序对用户实施停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民事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者扣发100—300元的工资,并承担损失金额50%的赔偿责任,对次要责任者扣发50—200元的工资,并承担损失金额20%的赔偿责任,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扣发100—300元的工资,并分别承担损失金额15%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事故上报
一、一、二类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或班组必须立即用电话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
一般事故发生后,应在8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凡发生事故,出事单位必须在48小时之内将书面报告如实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再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上报(书面报告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和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及初步处理意见等)。
二、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按时如实上报公司,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给予扣发100—200元的工资,对安全员及相关当事人扣发50—100元的工资。
三、发生事故后,对事故隐瞒不报的(48小时后),经查实,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扣发100—300元的工资,责任人员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200—400元的工资,对安全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扣发100—200元的工资。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监督实施
1、事故的调查取证:
二类B级以上事故,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生产技术、党群纪检、人力资源部等共同负责,并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其它事故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生产技术部共同负责,并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2、人力资源部、财资审计部根据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并完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经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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