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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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交监督〔2012〕204号
各地市交通(公路、港口)工程质监站、项目业主、监理企业: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2011]5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厅质监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确保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涉及广大从业的监理工程师和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及监理企业等单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做好该项工作。
二、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
(二)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信息登记;
(四)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五)监理工程师奖惩信息登记。
三、登记工作依托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遵循个人录入、企业复核、质监机构审核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我省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以及从业登记申请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地市质监机构、项目业主、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的登记工作。
(二)项目质监机构负责所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库信息登记及项目从业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的审核工作,以及负责所监督工程项目从业监理工程师的奖惩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工作。
(三)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库信息登记录入工作,以及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的复核工作。
(四)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从业登记以及业绩登记申请的复核工作。
四、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管理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所有在岗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新在新登记系统中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项目业主应将2012年新开工和在建的工程的项目信息录入项目库,监理工程师应完成上述项目的业绩登记工作。
自2013年1月1日起,项目业主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录入项目库,否则不予受理。
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抓紧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34号)的要求,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并获证的在岗监理工程师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等继续教育培训。
否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暂停其从业登记与业绩登记,已办理从业登记的,其从业登记无效。
六、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如实、及时地完成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业绩登记和项目库信息登记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否则质监机构有权责成其限期改正,并将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信用评价及综合评比管理。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求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省质监站进行举报投诉。
八、省质监站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陈田丛云路399号,邮编:
510420;电话:
020-36603928(从业登记),020-36603238(业绩登记);Email:
gdjtzj@。
附件:
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申请程序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
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办公室2012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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