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策略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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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策略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策略)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5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7
第三章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2
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15
第五章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15
第六章:
磋商程序15
第七章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16
第八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9
第九章质疑投诉20
第十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21
第十一章合同草案条款34
第十二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42
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须知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人地址: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6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6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4
参加磋商供应商来源
公开征集供应商
5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举行标前答疑会
7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报名成功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8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
竞争性磋商采购有效期
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90天
10
磋商保证金
无
11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2
磋商文件编制及咨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现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含样品)参加磋商的代表须为参加磋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17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向采购单位提出,并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
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18
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采购人,拟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教学家具项目进行采购,欢迎贵单位前来参与采购。
一、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征集来源: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取邀请两家考察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招标项目名称: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
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17:
00。
报名方式: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在报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五、有效报名资格确定
1.通过报名成功。
2.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3.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与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文件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月日11:
00(北京时间)。
七、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八、响应性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逾期送达恕不接受。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性文件。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3“供应商”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和竞争性磋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方式
3.1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磋商小组全体向单一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分别进行磋商。
3.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规定
4.1报名供应商不少于2家。
4.2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2家。
5.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收取保证金。
6.磋商有效期
6.1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90天。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7.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7.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详见第六章。
7.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
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8.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8.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8.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9.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9.1.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9.2.凡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环保标志产品清单附件2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不得作为环保产品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及加分。
10.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具有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竞争。
11.知识产权
11.1参加谈判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1.2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11.3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1.4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1.5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磋商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及产品、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相关证明材料;
(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5)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
(6)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磋商程序
(8)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成交
(9)质疑投诉
(10)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1)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2)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发布和修改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四、付款
成交供应商依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履行完毕后,供应商出具货物发票,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五、合同履行及验收
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2.货物(设备)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4.合同分包
4.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4.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产品、服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
1.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磋商产品应具备的资格
2.1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产品须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取得生产、销售产品许可证照或经过认证的产品。
2.2.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二、参加磋商供应商、货物、服务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2、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1.3.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5.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及新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
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以上第1.5条资料。
1.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项目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2.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1.列出投标产品(属于强制节能范围的产品)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的文号、页码,并在投标文件中附该页(指正式公布版)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投标人清楚标注所投产品型号)。
2.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和产品本身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提供相关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投标产品属于前置许可、认证等的除外)。
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1、项目概述:
采购教学家具一批,用于学生宿舍、教室、食堂,学生使用。
2、项目技术需求:
详见清单
3、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
如发现损坏,供应商接到通知24小时予以维修。
(2)、交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日起40天内完成交付及安装。
地点:
。
只有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并检测合格,业主方才能按照程序支付货款。
(3)、服务期,付款方式(服务项目适用。
明确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时间及比例)
合同签订后预付款30%验收合格后,付款65%,余下5%作为质保金。
1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3.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
根据现场磋商确定。
第五章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1.货物类价格分值为30%-60%,服务类价格分值为10%-30%;
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六章:
磋商程序
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依据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其未通过的原因。
3.采购人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抽签确定磋商顺序。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抽签顺序分别进行磋商。
5.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评分。
8.磋商小组按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一、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
磋商小组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磋商小组需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的要求。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
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审,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代理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7.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组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磋商文件书要求、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
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本项目综合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35%
(主要评分因素)
35分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5分*100%
2
技术28%
(主要评分因素)
28分
1)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没有负偏离得9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负偏离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法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与本次招标采购内容相关的原材料(钢材、板材等)材质检测合格报告,证明材料6份及以上得4分,5份得2分,4份及以下得1分,无不得分。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法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的成品检测合格报告。
证明材料3份得3分,2份得2分,1份得1分,无不得分。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4)投标样品(共12分,样品错送、少送、不送、样品有原理性错误等不得分)
(1)根据样品外观、尺寸、安全性、便于维护性,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的综合评定:
满足招标要求得8分;每有一处不满足扣2分依次递减,扣完为止。
(2)按投标产品附件、材质小样、配件等,根据提供附件小样外观质量、设计合理性,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每有一处不满足扣1分依次递减,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分因素
3
服务10%
(主要评分因素)
10分
1、投标人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提供项目实施进度保证措施和承诺函(有详尽的组织配送、验收、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根据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及进度保证措施,运输及安装等的可靠性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3分,依次递减1分,扣完为止。
2、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每有一处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3、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服务承诺、接到故障通知后到达现场时间、处理好故障时间、提供备件情况、免费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维修点设置情况、售后服务优惠条款(如质保期、质保期外零配件优惠措施、其它优惠条件等条款)等内容,售后全满足招标文件得3分,依次递减1分,扣完为止。
4、投标人在项目实施地设有研发和生产基地或在项目实施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得2分(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在项目实施地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1分(提供合作证明材料及合作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没有的不得分。
技术类评分因素
5
履约能力15%
15分
1、投标人应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数控开料设备、中央吸尘系统、全自动封边机、数控冲床、数控折弯机、数控钻孔设备、自动焊接设备、抛丸设备、激光切割机、自动喷塑设备、木工机床、带锯床)每拥有其中1种设备得0.5分;共计5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取得3个及以上检验员资格证书,且检验员能出具质量自检报告或记录的(出据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得5分。
不满足不得分。
3)提供自2015年以来的招标中标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次招标金额,每提供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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