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制度相关.docx
- 文档编号:24539087
- 上传时间:2023-05-28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31.78KB
劳动保障制度相关.docx
《劳动保障制度相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保障制度相关.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保障制度相关
一、绪论
(一)课题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发展,劳动群体的不断壮大,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今年的两会也特别关注了劳动权益及劳动保障相关制度的发展,对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也是较为重视的。
因此,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迅猛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也已成为较为突显的问题,我国政府时刻关切着劳动者各项权益的保障,社会中各专家学者也在潜心研究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因此,健全我国劳动保障制度,首先有必要充分了解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其次,找出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缺陷,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最后使之我国的劳动立法更为完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劳动保障制度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于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机制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认真研究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这一课题,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政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对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略抒己见,从而对和谐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健全劳动保障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旨在和大家共同交流。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这一课题的研究,西方国家起步较早,专家学者的关注度较高,理论也相对比较成熟,特别是法国、瑞典。
法国劳动法典中“同工同酬”规定的提出,瑞典“男女平等机会求职”原则的建立以及《工作环境法的》制定,都体现了较高的研究水平。
相比之下,我国对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相关专家学者的许多研究成果都获得了一致的肯定。
目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仍然是各国专家学者热切关注的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法
本文作者立足于大学两年所学的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等学科基础理论知识,通过查阅着作、期刊杂志和网络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相关资料,进而初步建立起所选课题的知识网络。
在此基础上,运用归纳总结、比较分析、推理论证和理论探讨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分析总结完成本篇论文。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篇论文以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研究内容,大体结构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劳动法的产生背景以及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二部分,概括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与西欧国家的对比,从中发现实际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解决对策,进而指出今后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劳动法的产生背景
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要看一个国家的劳动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是通过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得以实现的。
因此,本文重点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与分析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与今后的发展方向、比较中西方劳动保障制度的差异,最后结合于实践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劳动立法、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的相关措施。
对于笔者在劳动保障制度上提出的几点初浅看法,旨在和大家共同交流。
研究劳动立法与劳动保障制度,首先必须要了解劳动法的渊源以及劳动法的发展史,这样才能在研究我国的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过程中,有借鉴性的提出一些见解。
(一)劳动法简史概述
劳动法的简史包括劳动法的产生和劳动法的发展,以及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过程。
笔者将在以下内容中逐一介绍。
1、劳动法的产生
在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19世纪初期的事情,它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分不开的。
在封建社会,劳动关系表现为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调整这种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独立的劳动法规。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了一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
因此,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篇之中。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政府除了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外,还制定了一些“工厂法规”调整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劳动。
这些法规严重地危害了工人的健康,大量的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威胁着工人的生命,这迫使工人团结起来进行激烈的反抗与斗争。
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立法”和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可见在那个时期工人们就存在有维护自身各项合法权益的强烈意识。
此起彼伏的工人运动正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这部法律揭开了劳动法的序幕,其中规定纺织工厂不能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的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从事夜工。
过去以强制延长工作时间为其特征的“工厂立法”由此有了新的内容。
这一法规尽管在改善童工的工作时间方面知识迈出了一小步,但在这工厂立法中是一个明显的变化。
它是为保护工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从此揭开了立法史上新的一页。
因此,各国学者都把工厂法看作室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2、劳动法的发展
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英国的工厂法继续不断的发展,1819年和1833年两次修订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842年英国有颁发了《十小时法》规定13岁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十小时,以后又规定了每周内礼拜天的劳动时间应为5小时。
1878年制定了关于工业的一般法令,1901年制定了工厂及作业场法,凡是关于工人的劳动时间、工资给付的日期及地点,以及以生产额之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英国的劳动法由此逐步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英国的“工厂法规”的发展,在世界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英国之后,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有关工厂的立法。
如1839年,德国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69年,德意志颁布了《工业劳动法》、1841年法国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法国制定了《劳工法》等等。
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之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规。
从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起,在百余年的时间内,劳动立法在各国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它从制定某一方面的劳动立法开始,逐步发展到制定全面的劳动立法;从制定某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问题的立法,逐步扩大到制定实施于整个国家的各种劳动者的立法。
经过逐步的发展,劳动法终于从民法法律规范中分离了出来,从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这一时期中,劳动法在世界各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
在劳动法的制定上,陆续制定了不少新的劳动法。
例如德国1918年颁布的《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同时在1918年中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并给予资本家适当的限制,可以说是劳动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同时在这一年中,苏联颁布了苏俄的第一部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重新颁布了一个更完备的《苏俄劳动法典》。
这一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待劳动者的无微不至的关怀与保护,这一法典的出现,对劳动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个新的里程碑。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加深,在劳动立法方面首先出现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内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其特点是镇压工人运动和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这些反工人立法的出现,是劳动法的倒退。
但是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与60、70年代根据新的政治经济状况,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新的法律。
例如1976年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以及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这使劳动法在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就劳动立法的形式而言,随着形式的发展,世界各国一般都提出了制定劳动法典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历经近两个世纪的发展过程,劳动法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3、国际劳动立法简述
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于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的协会,相继在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些公约。
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参战国与巴黎签订了《凡尔赛和平条约》,使劳动立法揭开了新的篇章,这一条约的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为国际劳动立法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在这些文件的指引下,产生了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动组织制定了大批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称的国际劳动法。
国际劳动立法在倡议和宣传劳动立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一定的意义。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第一届大会到目前为止,其通过了18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0个。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始会员国。
从1919年到1928年所召开的历届国际劳工大会,北洋军阀政府都曾指派驻外使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会议。
自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之一。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23个,今后,我国还将继续批准一些国际劳工公约,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国际劳动立法将会使我国的劳动法产生更多的影响。
(二)我国劳动法的发展过程
我国《劳动法》的起草在借鉴别国劳动立法特点的基础上投入了大量人力参加了讨论和起草劳动法的制定工作。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应集中力量制定工厂法,森林法、劳动法的等。
原国家劳动总局传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后,决定组织力量起草劳动法。
1979年7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并邀请了全国总工会、农业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和专家参加了起草工作。
1983年3月,经过初稿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第17稿。
1983年3月29日,国务院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1983年7月,修改后的第18稿作为送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4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作了修改,但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法(草案)》未能审议,起草工作中断。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的各种劳动关系亟待法律调整,改革的深化更增加了制定劳动法的迫切性。
许多基层干部和职工群众纷纷以各种形式呼吁尽早颁布劳动法,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希望劳动法尽快出台。
1989年2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分别成立了劳动法研究小组和起草小组。
又于1990年重新研究确定了劳动法起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收集整理了近30万字的国内外资料,翻译出版了50多个国家的劳动法及单项劳动法律,形成了新的《劳动法(草案)》。
新的《劳动法(草案)》在全国各界征求了意见之后,同时又在起草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的具体指导下,反复修改8稿,形成了《劳动法(草案)》第27稿。
1991年1月,经领导小组讨论哦那个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送审稿报送了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局将送审稿发往各省市征求了意见。
有关部门对全部意见进行了逐条整理。
从各地返回的意见看,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并希望尽快颁布。
针对一些问题又专门做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劳动法(草案)》。
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一致认为制定劳动法十分迫切和必要,条件已成熟,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也具有一定标志性意义。
综上所述,纵观劳动法及劳动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无论是西欧国家或是中国都经历了坎坷与停滞阶段,但是这些最终都未能阻碍劳动立法的进程。
历史上每一次工人运动都推动了劳动立法的发展,这些足以说明社会中的劳动者群体是一个庞大的队伍,他们不允许国家或社会忽视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他们要通过劳动实现自身的价值。
在劳动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各个国家都是一次次的修改和完善本国的劳动保障制度,或是出台新的劳动法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他们的目的就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健全,使本国能够更加良性发展,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我国的劳动立法起步较晚,但是我们在借鉴别国的经验后加入了本国的立法思想,并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审核,最终制订出了我国的劳动法。
并且在劳动法的发展过程中出台了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及规定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以上证明其发展进度并不缓慢。
但是这是不是说明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就比较完善了呢?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中去分析,查找不足,这样对于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今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已基本形成一套体系,也就是说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条例还比较完整,但是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如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和单位没有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再如劳动监管部门没有加强监管等等。
这些都反映出了我国劳动立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些问题也致使了我国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那么,初步找出这些问题之后我,我们要更加细致的去分析、研究这些问题。
因此,通过中西方劳动保障制度的比较,明确指出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缺陷具有一定实际意义。
(一)我国与西欧国家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差异
西方国家劳动立法起步较早,发展历史较长,因此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发展至今较为成熟、全面。
在这里,笔者重点介绍我国与法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差异,通过两国的对比,指出法国劳动保障制度的优势,并进一步找出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不足之处。
在工业化初期,法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丝毫得不到保障,但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的社会保障,在此过程中劳动法也日臻完善。
现今的《法国劳动法典》共990条,其中除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还有许多具体量化的可操作性规定。
那么相比之下,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则比较简单,仅有107条,其中有许多地方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以下重点介绍法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这三个方面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差异。
1、劳动者的权益
法国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较为具体的。
他们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6.13欧元,每周最多工作时间为35个小时,雇员享有每年5周带薪假期和11天带薪假日。
这点保障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在退休年龄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过剩,劳动机会有限,因此鼓励提前退休。
而法国由于近年部分人口进入老龄化,养老保险资金匮乏,因此鼓励延迟退休。
在这一点上,两国的劳动保障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别。
在保护女工权益方面,中国与法国都规定了女性有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两国都有“同工”的保障,但是《法国劳动法典》还有进一步“同酬”的规定:
“雇主在采取任何措施,尤其是涉及报酬、培训、任用、授予资格、定级、晋升或调动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时,不得出于性别的考虑。
”法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的保护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劳动力状况的不同,两国在某些具体法规制定上并没有绝对的可比性,但是在法国劳动法中明确提出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同工同酬、合理薪酬等权益的保障,而目前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够细致完善。
因此以上法国劳动制度的几个方面可以作为我国劳动法今后制定与修改的参考。
这样,对于增强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非常有益的。
2、劳动者的安全管理
法国在工伤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问题上拥有明确的规定,法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主要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国的工人在工作地点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可以定为工伤,企业主要被追究责任和罚款。
同时法国全部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
除此之外,法国还建立有独立的监管机制,监管劳动安全与工伤保险。
而在我国,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问题。
现实中经常是出了事故以后雇主推诿责任,工伤的工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普及面很窄,例如未像法国这样建立有独立的监管机制,对于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监管能够起到很大作用。
这种途径非常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也能体现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基本保障。
法国的劳动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称为CDI,即长期的劳动合同,通常不明确标明起始期限;另一种称为CDD,即短期的劳动合同,通常明确标明起止期限。
法国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采用CDI的方式,这样除了职工本人辞职和单位具有法定的辞退职工的理由时,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一直是延续的。
相对于法国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一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那个: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显而易见,大部分劳动者工作10年以后,年龄大部分会超过35岁,学习新技能和寻找新工作的机会都很低,那么在再就业过程中就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如果一个单位或是企业在用人10年以后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雇员是很不公平的,他们的实际权益也就得不到保。
因此,以类似于“8年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长期劳动合同本身就非常不合理。
相比之下,在法国工作了1年半以后就必须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非法定理由不得解聘员工,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雇员的归属感和职业生涯的稳定发展,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国的劳动法在辞退员工方面规定了,雇主因经济原因辞退员工,需要预先与雇员进行谈话,然后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通知书。
同时规定雇主必须为工龄在两年以上的员工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凡在企业有2年以上工龄者均可享受解雇补贴,其数额相当于该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
这些非常具体的规定都制约了用人单位及雇主不能任意解雇员工,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值得我国在劳动保障制度中借鉴补充。
通过以上三个大方面进行比较之后,很明显地找到了两国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的差异。
法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虽说不是最完善、最全面的,但他们的劳动保障制度比我国的更具体、充分。
同时通过对比,我们也看到了法国劳动立法的优势之处,并且找到了我国劳动立法的不足,以及与西欧国家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差距。
因此,当前我们研究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有必要了解外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这样不光可以为我们国内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依据,也是推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所必需要做的工作。
(二)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在现状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可以说我国的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制度已基本形成一套体系。
但是,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实践中也存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结合于实践中发现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以及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阶段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介绍现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就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完善我国劳动立法提出自己的几点初浅看法,望和大家共同探讨。
1、在劳动关系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应该是从各个方面都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因此,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要从劳动关系建立开始。
笔者在实际案例中发现,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容易发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加上其他因素影响,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雇佣无合同、劳动无保险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
即便在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中,也存在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的较少。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很难做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达,这样劳动者在维权时就遇到了障碍。
当前形势下,产生这种局面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造成的。
尤其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的
情况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也只能屈就了,再加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劳动者也就处于劣势地位了。
总之,劳动合同中往往反映用人单位意志的条款比较多,而反映劳动者意志,体现劳动者权利的条款相对较少,有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包含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这些问题也就映射出了现实中大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案例。
第二,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足。
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
依照有关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来确定。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城市工作岗位稀缺,人力过盛,大量的工人下岗、找不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劳动者根本无力量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
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多在一年至三年之间。
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窄,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在实践中造成用人单位会依此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使劳动者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
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未享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工时、工资方面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然而也使劳动者心中无底,没有职业的稳定感。
综上所述,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没有劳动合同或没有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就无从谈起。
加之企业的内部管理不规范,容易引发诸多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出现不和谐之后,如果没有合同、没有完善的制度,用人单位即可以让劳动者随时离开。
即使有劳动合同的存在,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因此,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思考。
2、在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
第一,大部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进入市场经济后大部分国有企业、单位通过改制逐步变为私有化企业。
因此,一些企业随意规定工作时间,为了提高效益,为企业谋取利益,这些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甚至远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连续让劳动者每日工作12个小时,随意加班加点,这些违法的规定造成劳动者疲劳工作,身体透支。
长期下去无疑是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对于这些不按法律规定用工,把劳动法规视为一纸空文,使劳动者超负荷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保障制度 相关